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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商品房销售市场的日益成熟,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现象也层出不穷。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因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引起的纠纷占很大的比重。当前,我国以行政责任为主导的责任制度无法有效遏制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行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存在失衡的利益,这种失衡表现在开发商利用自身的经济、地位、知识等优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购房者凭借自身力量难以避免或阻止开发商的不法行为,并且依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尚不能充分获得救济与保障。笔者认为在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领域应当完善我国的民事责任制度,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来提高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违法成本,从而有效地遏制不断蔓延的虚假广告现象。惩罚性赔偿应否得到支持,极具探讨价值。本文分四部分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问题。其中包括: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性质、特征、构成要件、功能、价值,以及惩罚性赔偿与相关概念法律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方式无法充分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产生的,事实上的补偿不足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的原因。因此,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领域对具有严重道德可谴责性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另行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遏制和惩罚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笔者认为,法律的功能决定了法律应当与社会的客观生活条件相适应,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对于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制度理应作出及时的回应,对变动的社会生活作出必要的调整。在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背景下,惩罚性赔偿是兼具有公法和私法属性的一种法律责任,现实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合同法领域是必然趋势。第二部分针对当前我国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现状及缺陷提出问题。首先,针对当前我国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现状及种种表现,介绍了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指出广告内容的不真实性是判断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标准,至于广告是否产生了误导的社会效果,不影响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但会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产生影响。其次,本文指出当前我国对于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德法律规制存在立法缺失、司法认定不统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地位不平等的缺陷。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存在问题的分析。本部分分别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状况、司法现状以及开发商和购房者地位不平等而造成利益失衡的现象进行了考察和分析。首先,由于我国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规制,是以行政责任为主导,行政职能部门过于轻缓的经济处罚,造成开发商的违法成本过低,所以不能有效威慑和遏制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行为;其次,民事责任机制存在缺陷,购房者受到侵害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再次,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没有考虑到商品房交易的特殊性,当销售广告中的承诺没有兑现时,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很难衡量,而且与开发商相比,购房者在经济能力、与权利联系、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源方面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所以需要承担更多的诉讼成本。第四部分对于完善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提出了建议。首先,由于行政规制的局限性、行政资源的有限性,难以对数量众多的虚假广告予以有效治理,更无法承担起维护购房者利益的重任。要衡平强弱悬殊销售双方的利益,作为规制交易关系的民法在权利义务配置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向弱势倾斜,加重强势一方的合同义务,增强弱势一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在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民法规制中应当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次,立法须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同时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注重对购房者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赔偿;再次,应当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最后提出应当建立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判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