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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城市规划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律根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事业发展与成熟的程度,反映一个国家城市规划法律领域的民主和法制水平,也反映一个国家立法的整体水平。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文化与前代相比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城市规划法律思想受到西方先进思想的冲击,开始走向中西融合的道路;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内容也被正式纳入行政立法的范畴,出现了专门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开始以独立的行政立法面貌出现。专门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独立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出现,给近代中国的城市规划事业带来了新的面貌。1840—1949年的近代中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时间单元,由于工业化、科学化、民主化和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中国近代城市规划法律在思想理论、技术标准、制度体系等方面均呈现出比较独特的形态,是古代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的结束和近代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的开始。本文在回顾中国近代城市规划法律文化历史轨迹基础上,对古代城市规划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入剖析,对近代初期以上海为代表的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的开始变化进行了梳理,然后以北京、南京、上海三个重要城市的城市规划法律思想与制度的演变为基本线索,对每个阶段出现的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机构组织、管理方式、规划法律思想与重要规划法律文件等重要问题进行探索,其中重点研究了国民政府时期城市规划法律文化所取得的成就,并从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城市规划法律思想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分析考察城市规划法律文化发展的具体表现,进而分析其发展动因及历史影响,力图复原这一时期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文化发展的主要脉络和图景,从而补充和完善中国城市规划史的研究,为后来的中国城市规划发展提供深刻的法律文化背景。本文针对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文化内容涉及到的诸多方面,以时间为线索进行探讨,全面考察1840年到1949年中国近代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的历史地位,并对学术界已有的研究进行补充和修正。本文的研究表明:近代中国的城市规划法律文化,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体现出极具时代特征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国民政府时期,城市规划法律文化体现出近代化的趋势,不仅城市规划机构完备、城市规划法律思想成熟、而且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数量庞大,内容丰富,并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这一时期的城市规划法律文化逐渐具备了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部门化与专业化、城市规划法律思想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城市规划法律的制度化与体系化等时代特征。本文对中国近代时期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的历史特征进行了全面探讨,总结了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思想本土化发展的历史过程、基本特点和基本规律,并指出近代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给当前我国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的建设带来启示,在社会主义城市规划法律文化建设中,我们既要合理地汲取近代城市规划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又要以史为鉴,规避近代城市规划法律文化中的落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