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他们在服刑期间具体的改造表现,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减少其服刑期限或附条件地予以释放或暂不收监、收监后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刑罚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不仅体现了我国在惩罚与改造方面对服刑人员“留活路”,也结合了人道主义关怀的刑事政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们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在撰写本文时对不能发挥刑罚特殊的预防功能的暂予监外执行不纳入讨论范围。本文主要从我国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的背景及历年规定的异同点、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的特点、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对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影响、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实施后,监狱监管工作的应对策略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在讨论我国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时,首先介绍的是减刑制度、假释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应当对自我国古代流传至清末法律改革时的“恤刑”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主要讨论“恤刑”制度的起源和“恤刑”制度不同于现代减刑、假释制度的原因。其次讨论清末法律改革至今,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脉络,主要按照清末、新民主主义革命、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刑法》颁布、1979年《刑法》至1997年《刑法》期间的近二十年和1997年《刑法》实施至今,选择这些具有历史意义的时间点进行划分,并对这个时间段内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特点做归纳性总结。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的背景及历年规定的异同点进行分析时,主要围绕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背景和历年减刑、假释规定的异同点进行重点解释,特别是对历年减刑、假释规定的异同点进行对比剖析,通过这些异同点的对比来观察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怎样的发展。再就是讨论第三部分即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的主要内容。然后论述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的特点,这些特点中有一些是同历年的减刑、假释规定相同;不同点则是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的最大亮点,譬如立法背景、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减刑、假释的性质、减刑结构的调整更加科学和“财产性判项”的引入等;有些则是对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回应;有些则是对《刑法修正案》(九)的中有关“终身监禁”这一刑罚制度的具体落实,这些鲜明的特点使得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不仅理论联系实际,而且更加具体并富有操作性。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在监狱系统内部有着“史上最严减刑、假释规定”的称号,因此,它的实施不仅左右着服刑人员减刑幅度和刑期长短,还对监狱现有的监管改造模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对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而构建起的教育改造管理模式和现有的监狱医疗条件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这一切都是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同各个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和协调才能完成的利国利民的大事。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是对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出台后,对监狱可能面临的问题给出预防性对策,主要是从提升监狱整体办理减刑、假释能力、制定和落实地方性的2017年减刑、假释规定《实施细则》,建立服刑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创新监狱三大改造手段和强化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但总体的中心点是围绕着在落实“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前提下,如何有效地提升监狱的监管改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