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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自上个世纪问世以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互联网企业正在快速发展。但是,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主体性质,决定着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近几年,突出表现为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不是一项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而是传统商业诋毁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新变化,是市场活动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在行为主体上,除传统经营者外,加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水军”、消费者等;行为方式上,打破原有的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形式,转向突出自我宣传、冒充消费者向有关部门作虚假举报;主观方面,在故意之外,过失诋毁增多;侵犯客体上,由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逐步发展为企业领导者人身声誉。面对商业诋毁在互联网领域的新变化,我国立法发展却显得滞后。当前,我国对商业诋毁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以第14条为最。该法制订于上个世纪90年代,是市场经济初具雏形、互联网经济尚未引起人们关注之时,具有法律构成要件局限性的特点。再者,纵观《反不正当竞争法》,通篇没有关于商业诋毁法律责任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满足规制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规制的不彻底,不仅严重损害被诋毁者商业信誉、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还造成国外投资者对中国产品行业的不信任,给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增添阻碍。基于此,本文拟从近些年来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诋毁案例出发,采用概念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多学科综合交叉的研究方法,明确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和特征,深入剖析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在规制该行为上存在的立法不足、证据难以收集、行政监管漏洞等问题。鉴于我国在反对不正当竞争上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配套的法律体系,因而需要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经验。通过比较研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4条法律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客体、行为方式和主观方面进行补充,为规制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完善证据制度,提高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笔者希望,通过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的深入分析,可以推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使日后在应对该行为时有法可依;助力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做到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的有效规制,保障互联网经济有序竞争、健康发展。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是传统市场商业诋毁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必然具有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和法律特征。但是,新发展也决定着它在法律特征上具有诸如消费者可能构成行为主体、过失诋毁也应归责等新特点。第二部分:我国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现状。本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如不正当竞争类型法定化、第14条构成要件局限性等不足,明确指出该法法律责任缺乏的问题。再有其他如证据难以收集、行政监管存在漏洞的问题,系统地归纳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上的缺陷与不足。第三部分:主要发达国家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经验。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有关法律条文在此类行为上的规定,找出适合我国之处,为完善我国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提供借鉴经验。第四部分:我国互联网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在综合分析该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现状后,主张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周延该法第14条的法律构成要件,增加民、刑、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证据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多方面多角度出发保障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互联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