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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在帮助债权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的同时,可能会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并引发实体性争议。为有效解决争议,保障债务人、第三人的实体权益,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了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这一实体性执行救济方式。2007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以此为标志,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案外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救济不当执行行为所造成的实体性损害的权利。从完善执行救济制度的角度来考量,这一规定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但是,从执行异议之诉本身来考查,现行法的规定在前置审查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的种类、提出事由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加以改革完善。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系统考查,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若干设想,以期能对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重点研究了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理论范畴。首先,界定了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指出了其概念的两个核心内容:一,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是不当执行行为所引起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二,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现实的强制执行,实现实体权利保护。其次,指出了执行异议之诉的三个特征,分析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及制度价值取向。最后,论述了原执行名义既判力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指出在某些情形下,执行异议之诉与原执行名义既判力之间存在冲突关系,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化解这种冲突的方法。第二章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立法例。本文主要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执行异议之诉与原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归纳出了立法的相似与不同,并指出了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规定对完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所具有的启发意义。第三章对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分析。在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着重指出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不足之处: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救济其实体权益;由于前置审查程序等规定的存在,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救济其实体权益面临重重困难。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证考查。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指出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一些问题: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呈现单一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与第202条的适用混乱;某些情况下前置审查程序浪费司法资源、降低执行效率;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间规定不合理。第五章是笔者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思考。首先,指出完备的执行异议之诉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两类,但不包括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其次,对债务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与诉讼提出事由进行了详细论述。再次,笔者主张取消前置审查程序,而规定法院的一项“告知义务”。最后,提出了完善执行异议之诉诉讼程序的设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应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法院审查受理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救济。笔者还特别指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对于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具有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