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法给付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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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具体是指在没有相关法律根据的基础上,通过某种有损他人利益的方式从而获得某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的基本思想乃是公平思想,然而有关抽象公平正义思想的实践最终仍需要回归具体的相关法律构成要件当中。不正当得利的构成,是给付缺乏了正当的“法律上的原因”。我国《民法典》中未规定不法给付制度,而在法律相对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不法给付的不当得利制度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法原因给付现象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如当事人为了看病、求学等目的,给予特定人财物以实现上述目的而产生的请托问题;当事人向婚内第三人赠予相关财物的返还问题;赌博而产生的债务给付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正处于完善阶段,对不法原因给付这一问题的性质和后果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而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是基于上述所提到的在没有法律根据的基础上,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某种利益,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平原则来认定财货变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是基于“衡平原则”以调节财产变动的特殊规范。不当得利制度所追求的并非主观的“公平正义”,而是建立在客观可检视的基础上的正义。与一般不当得利处理规则不同的是,不法原因给付这一特殊背景下的得利是否应该返还,学界和实务界都充满争议。现实司法裁判中,不法给付得利案件的裁判依据、法律后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统一。法律行为无效是对财货流转的否定,而排除返还规则变相肯定了财货流转,这引起了激烈的价值冲突,返还与不返还,不仅仅是简单的财货流转问题,其背后蕴含着更深层次的法理。从惩罚说到拒绝保护说到一般预防目的说,各种学说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效果都持否定意见,但不同学说背后的价值目的和法理基础却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在认定为不法给付的情况下,返还亦或者是不返还相应利益是相对两难的抉择。通常来说,针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排除返还规则体现了司法对特定利益侵犯者拒绝提供保护,而且该规则有一定的司法预防效用。因此,为实现此种目的,应对排除返回请求权的规定,作符合比例原则的利益衡量。不法原因的具体情况形形色色,不法行为造成的影响也不同,判断的标准也因时代的发展而改变。本文通过给付概念的限缩,不法范围的界定,不法性认识要求的明确,进一步阐明并论述了不法给付得利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中,给付这一概念是指有意识的,并且以特定目的为基础的,使他人财产有实质性增加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应当满足终局性的判断标准。不法的范围包括违反强制性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当事人主观状态也将对返还范围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序良俗”、“法律禁止”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这些概念为基础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需要通过类型化明确其具体内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以因请托而为的给付和基于不正当性关系的给付为典型研究对象,从排除规则探讨价值冲突的具体标准和判断规则,并结合具体案例对不法给付得利的适用加以展开。本文以当前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为主要素材,在此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和实务研究,明确了不法给付得利的立法目的,确立了“排除返还为原则,返还为例外”的基本立场。排除返还规则更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更能切合立法上的需要,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作出更妥当的说明。在实践中,对于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第一层次的是不法的判定问题,第二层次是不法给付的利益调整,其圆满解决需要统合考虑相关因素,充分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对排除返回请求权的规定,法官应作充分的利益衡量,而不是采用“一刀切”完全禁止返还,对所有不法给付都拒绝保护。在具体案例中,法官有必要考察不法行为所基于的法律的规制目的,法官在判决时需要借助一般法律原则以及风险归责等相关思想对问题加以更为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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