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不当得利具体是指在没有相关法律根据的基础上,通过某种有损他人利益的方式从而获得某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的基本思想乃是公平思想,然而有关抽象公平正义思想的实践最终仍需要回归具体的相关法律构成要件当中。不正当得利的构成,是给付缺乏了正当的“法律上的原因”。我国《民法典》中未规定不法给付制度,而在法律相对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不法给付的不当得利制度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法原因给付现象在现实中较为常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当得利具体是指在没有相关法律根据的基础上,通过某种有损他人利益的方式从而获得某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的基本思想乃是公平思想,然而有关抽象公平正义思想的实践最终仍需要回归具体的相关法律构成要件当中。不正当得利的构成,是给付缺乏了正当的“法律上的原因”。我国《民法典》中未规定不法给付制度,而在法律相对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不法给付的不当得利制度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法原因给付现象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如当事人为了看病、求学等目的,给予特定人财物以实现上述目的而产生的请托问题;当事人向婚内第三人赠予相关财物的返还问题;赌博而产生的债务给付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正处于完善阶段,对不法原因给付这一问题的性质和后果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而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是基于上述所提到的在没有法律根据的基础上,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某种利益,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平原则来认定财货变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是基于“衡平原则”以调节财产变动的特殊规范。不当得利制度所追求的并非主观的“公平正义”,而是建立在客观可检视的基础上的正义。与一般不当得利处理规则不同的是,不法原因给付这一特殊背景下的得利是否应该返还,学界和实务界都充满争议。现实司法裁判中,不法给付得利案件的裁判依据、法律后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统一。法律行为无效是对财货流转的否定,而排除返还规则变相肯定了财货流转,这引起了激烈的价值冲突,返还与不返还,不仅仅是简单的财货流转问题,其背后蕴含着更深层次的法理。从惩罚说到拒绝保护说到一般预防目的说,各种学说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效果都持否定意见,但不同学说背后的价值目的和法理基础却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在认定为不法给付的情况下,返还亦或者是不返还相应利益是相对两难的抉择。通常来说,针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排除返还规则体现了司法对特定利益侵犯者拒绝提供保护,而且该规则有一定的司法预防效用。因此,为实现此种目的,应对排除返回请求权的规定,作符合比例原则的利益衡量。不法原因的具体情况形形色色,不法行为造成的影响也不同,判断的标准也因时代的发展而改变。本文通过给付概念的限缩,不法范围的界定,不法性认识要求的明确,进一步阐明并论述了不法给付得利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中,给付这一概念是指有意识的,并且以特定目的为基础的,使他人财产有实质性增加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应当满足终局性的判断标准。不法的范围包括违反强制性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当事人主观状态也将对返还范围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序良俗”、“法律禁止”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这些概念为基础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需要通过类型化明确其具体内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以因请托而为的给付和基于不正当性关系的给付为典型研究对象,从排除规则探讨价值冲突的具体标准和判断规则,并结合具体案例对不法给付得利的适用加以展开。本文以当前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为主要素材,在此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和实务研究,明确了不法给付得利的立法目的,确立了“排除返还为原则,返还为例外”的基本立场。排除返还规则更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更能切合立法上的需要,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作出更妥当的说明。在实践中,对于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第一层次的是不法的判定问题,第二层次是不法给付的利益调整,其圆满解决需要统合考虑相关因素,充分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对排除返回请求权的规定,法官应作充分的利益衡量,而不是采用“一刀切”完全禁止返还,对所有不法给付都拒绝保护。在具体案例中,法官有必要考察不法行为所基于的法律的规制目的,法官在判决时需要借助一般法律原则以及风险归责等相关思想对问题加以更为合理的解决。
其他文献
近年来,除了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证券侵权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引起纠纷外,证券公司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赔偿纠纷也日渐增多。新《证券法》及《九民纪要》的出台,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适当性义务的基本内涵和司法适用规范,但我国适当性义务的规则体系并不完善,相关规范大多散见于各业务领域的自律规范,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中,其中更是并未明确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由于目前各国劳动法出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而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承担为员工缴纳较重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导致的较高用工成本之外,法律对劳动者的一些刚性的用工保护还会让雇主丧失对于劳动者的用工自主权。在各国劳动法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的形势下,一些雇主们便会选择规避劳动法进行隐蔽雇佣进而降低用
2014年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2018年的行政法司法解释又对其作出了补充和完善。但是确认无效判决作为一项新的判决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已经实行了6年。对规范进行解释的同时,也要注意结合司法实践之中的案例对其进行研究。首先对确认无效判决制度进行综观剖析。确认无效判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定力学说和抵抗权理论。有限公定力学说是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抵抗权和无效行政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出的背景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虽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但不当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不合理给予财政优惠及补贴,人为分割市场等通过行政行为损害竞争的情况依旧层出不穷。为了弥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采取事后监督机制不足以对垄断行为形成有效规制的局限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垄断行为产生的源头进行遏制,将事前审查制度与事后审查制度相衔接。并且借助社会公众举报机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及反垄断委员会的
环境问题的不断暴露引起各方重视,政府部门希望借以更强硬的环境保护制度维护环境利益,区域限批相对于传统的环境保护制度,以限制范围的广泛性具有更强的威慑力,同样也是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更好的发挥环境保护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区域限批制度对于改善环境违法行为,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发挥出应有效用,一度成为遏制地方政府或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杀手锏”。但是随着区域限批在实践中适用的越发频繁,区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点明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立法法》(修订稿)正式将“税收法定”原则进一步写入相关法律,自此,税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一般反避税作为税法领域的核心议题,其随着税收法治化的开展也有所进步。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增设一般反避税条款,将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作为判断构成避税行为的核心要件。此后,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增设了一般反避税条款,
近年来证券民事侵权纠纷频发,而我国原有的诉讼制度无法为投资者提供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为走出此困境,新修订的《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设立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随后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功能。本文的第一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背景。首先分析了我国证券民事侵权纠纷的司法现
公司印章从我国传统文化中衍传至今,在现今的商业实践中仍广泛应用。然现行法律关于公司印章的具体规范并不完备,实践中往往依据交易习惯来进行,诱发极大的交易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关于印章的纠纷日渐增多,公司印章的法律规范问题始终未统一。印章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不仅要关注印章本身的属性问题,还要结合理论来对使用印章纠纷的效果归属与民事责任分别裁判。当行为人伪造虚假印章以公
在证券市场新时代,以前的长线操纵模式正一步步减少,虚假申报等短线操纵手段日趋活跃。操纵行为人实施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扭曲市场定价机制,破坏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完整性,极大地损害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我国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虚假申报等操纵行为的司法治理,及时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如何区分合法的短线交易行为与短促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是执法机关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新《证券法》和《操纵解释》的双管齐下
溢缴税款退还制度于纳税人而言是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于税务机关而言是改正工作失误的纠错机制,其良好运行有助于促进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本文结合溢缴退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对作为溢缴税款退还制度依据的《税收征管法》第51条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解释,发现现有规定存在的不足和溢缴税款退还制度在实务运行中遭遇的制度困境,在对主流的税收债务关系说及公法不当得利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制度内容如何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