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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始终对民事案件的执行的重要性予以忽视,总是认为它缺乏独立性,仅仅是民事审判权的一个派生出来的次权利。始终认为民事审判权是占据于首位,而民事执行权不可与民事审判权相提并论,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在法院系统内部实行的审判与执行的相互分立,相对于执行方面之理论研究,越发深入,逐步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基于执行难问题对法院的长期困扰,无论是法学的理论界亦或是实务界均越发的关注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二者之间的关系。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不仅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而且二者之间还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某程度而言,民事审判权是执行权最为基础之前提,而执行权则为民事审判权提供强有力保障。它们在各自发挥与实现自己特有之功能的同时,彼此又相互进行着影响与互动,而恰恰就是在这种互动中,民事审判权相对民事执行权的特殊地位与作用,导致民事审判权对未来的执行权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审判实践中又产生了重大的社会效应与法律效应。具体而言,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更有消极的一面,消极的一面正在成为目前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如民事审判环节暴露出来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不明确具体,缺乏可执行性,进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执行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可以说民事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消极影响越来越明显,该文就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进行论证,进一步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分析民事审判权对执行权消极影响的具体情形及形成的原因,并且为了消除民事审判权对执行权的不利影响,提出了为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而如何提升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准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以及为了进一步权衡与协调民事案件中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同时推进我国执行体制的深入改革与长远的发展,而应如何构建与完善民事审判权对执行权的预防工作制度所采取的相应对策,最终通过本文论证,力争为解决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两者良性的互动与影响提供可资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