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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6月万科新改选的董事会中第一大股东深圳地铁超额委派董事,到2018年2月联通混改中战略投资者百度超额委派董事,“超额委派董事”一词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不同的是,万科为第一大股东深圳地铁超额委派董事,而联通则为中小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对于中小投资者占比较高的A股市场而言,一种普遍存在的观点认为,大股东超额委派董事导致其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可能引发控制权“负外部性”。尤其是当大股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时,超额委派董事形成的超级控制权可能诱使实际控制人采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隧道挖掘行为。那么事实是否总是如此?与金字塔结构、家族成员担任家族企业董事长、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类似,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也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影响。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可以有效避免股权分散情况下中小股东“搭便车”问题,形成对管理层有效监督和激励,并通过缓解董事会内部冲突,提高决策效率,为管理者提供一个较长任期的职位保障。同时,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可以缓解控制权市场威胁,避免管理层短视,促使其进行创新等长期决策。与此相反,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可以通过筑起“壕沟”和降低控制权私有收益成本的方式,增加管理者攫取私利和控制人“掏空”动机,损害公司长期发展。因此,不能只关注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的“负外部性”,而忽视其对公司治理积极作用。长期以来,A股市场一直实行同股同权的股票发行制度,禁止上市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发行股票,导致国内诸多优秀创新企业如百度、阿里以及京东等远赴美国上市。尽管双重股权结构一直面临同股不同权会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诸多非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特殊股权结构安排在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管理层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管理者迫于市场压力而采取短视行为的内在动机,促使管理者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这也成为国外众多高新技术企业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一个重要驱动。在A股市场禁止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环境下,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这一实践趋势是否能够作为双重股权结构一种替代制度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基于此,本文以2003年—2017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手工收集整理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指标,并以专利申请作为创新代理变量,检验了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对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对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该结论在经过一系列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经济机制表明,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通过对管理者进行薪酬激励和长期职位保障,提高了管理者失败容忍度,促进了企业创新。同时,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通过缓解控制权市场威胁,降低了管理者短视动机,提高了企业对创新等长期投资。在此基础上,本文又进行了家族企业、多个大股东以及行业性质调节作用分析。研究发现,相较于非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由于受管理者任期、代际传承以及声誉机制等影响,创新动机边际倾向高,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对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相较于不存在多个大股东企业,存在多个大股东企业由于受过度监督影响,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对创新的影响较弱,而当大股东持股比例更高时,其话语权更大,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威胁更大,进而使得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对创新产生负向影响。相较于非高技术行业,高技术行业由于技术竞争压力大,管理者创新动机较强,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对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本文为学界关于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提供了一个新的认识,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