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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几乎未经历证券非移动化的阶段,直接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沪深证券交易所基本实现证券的无纸化发行和流通。但因为转变过快,大部分的市场参与主体如投资者、证券公司并不清楚无纸化证券与传统纸质证券有何区别。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关于无纸化证券只有少数原则性规定,2006年生效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对证券账户、证券存管的规定是为了完善登记结算制度。但关于无纸化证券的基本问题,如无纸化证券的权利属性、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生效要件、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保护等,现有法律和部门规章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的相关立法以及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透明持有结构,构建以投资人证券账户为出发点的,以权利本身(股权、债权)为客体的“准物权”权利体系,用“准物权”理论解释证券无纸化后的权利归属问题,并引入优先权、善意取得、损失分担等制度来保护投资者,最后建议通过专门立法为无纸化证券交易流通提供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