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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自进入20世纪以来,法律领域的重大变化和显著进步之一就是“法律社会化”。法律社会化是以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连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特征。而有关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法律社会化时代潮流的产物和标志之一。
失业保障既是一个关系社会稳定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和竞争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着个人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乃至贫富悬殊日益明显的残酷现实。事实告诉我们,失业是市场经济的一种规律性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追求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价值。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下,随着经济、产业结构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也必然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由此而导致的结构性失业便在所难免。据国际劳工局2004年底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共有接近1.9亿失业者。在28亿就业人员中,有14亿人日收入仅为2美元,其中5.5亿人每天还挣不到1美元。而且,即使全世界未来经济发展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失业人口的压力也依然存在。失业危机正在全球范围内日益严重地威胁着所有的劳动者。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既体现为宏观调控,也体现为微观约束。目前,由于我国尚处在特殊的转型期,还缺乏必要的财政金融手段和有效的社会机制来为那些面对风险的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保护,从而导致贫困人口和失业人群在应对风险的能力上显得更为脆弱。而我国在失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仍停留在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缺乏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对失业保障进行宏观的调控,对如何具体的解决失业问题也没有详尽的规定,也致使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保护以及对一些部门和企业损害职工利益行为的惩处等问题都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出台一部失业保障法对维护失业人群的合法权益,减少和制止部分行政机关和部分企业的损害行为,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国理论界在这方面的研究大多是从国别的角度,吸取西方国家的先进失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为我国的失业保障法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但毕竟各国的历史和国情不同,可以直接拿来我用的措施少之又少。而专门保护劳工者权益的国际性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则弥补了这一缺陷。由于ILO自身的特殊性质,它在积极就业和失业保护方面制定的一系列公约和建议书针对不同背景、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的失业保障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学习ILO丰富的经验和资料成果,并通过分析这些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它们的现实影响,不仅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也为失业保障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在内容上,试按照已通过的劳工公约的内容体系,从积极就业和失业保护两个方面出发,完善司法监督和权力救济制度,加大对侵害失业人员权益的惩治力度等措施,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使我国的失业保障法制在体制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真正融入国际社会,进而适应世界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