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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的基石,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理论构建的基础,对于保障第三人活动自由、维护协议关系的稳定性有着重要作用。分析行政协议的协议性特征,发现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具有诸多相同点,这意味着行政协议同样具备适用相对性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然而,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使协议外主体得以进入协议关系,突破了相对性原则。同时,多数法院仍以传统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行政协议被告资格,使得非行政主体的协议签订方无法成为适格被告,与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不符。回应上述问题,离不开对行政协议的性质与相对性原则的基本理论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原因主要在于合同效力扩张,而行政性使得行政协议的效力扩张更为明显,这意味着行政协议同样可以突破相对性原则。第三人权益需要保护,但行政协议的稳定性也需要维持,故需要明确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界限,即除行政协议侵犯第三人权益应赋予原告资格外的其他情况,相对性原则一般不能突破。为了缓解行政协议效力扩张与第三人权益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可以引入第三人同意权以符合相对性原则,进而实现第三人权益保护与行政协议公益目的达成的双赢局面;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进行规制的手段,进而减少行政协议效力的外化,以维护相对性原则。然而,这并无法避免行政协议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故在救济层面,应以相对性原则完善与重构原被告资格标准。就原告资格而言,在主观诉讼中主张固有权益的起诉人应当适用相对性原则,主张履行权益的起诉人可以突破相对性原则,在客观诉讼中为监督行政协议公共服务目的更好达成,可以突破相对性原则,赋予相应主体公益诉讼起诉权;就被告资格而言,行政主体理论不是突破相对性原则的正当化理由,应对行政协议被告资格认定标准进行重构,即以订约主体作为行政协议诉讼的适格被告,使行为主体直接参与诉讼,如此不仅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符合诉讼便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