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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又“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社会现象。贿赂犯罪的实质在于权钱交易,受贿者以权换钱,行贿者以小利换大利。贿赂犯罪腐蚀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妨碍和扭曲了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实质上也侵犯了公众的利益,败坏了纯净的社会风气。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长期以来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也极为重视打击贿赂犯罪,去年以来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即是明证。近期召开的党十七大,胡锦涛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如何发挥现有刑种的功能,有效治理贿赂是颇值得研究的课题。资格刑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资格的刑罚的总称。古今中外,尽管名称有所区别、内容从野蛮到文明,但无不使用资格刑这一刑罚手段来惩治犯罪。文章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资格刑,希望从中能为我国贿赂犯罪资格刑的改良起到提示作用。我国目前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并以前者适用为主。文章从应然的角度,分析资格刑除具有报应与预防相结合、惩罚、警示与抚慰有机统一特点外,以其独特的突出特殊预防功能、维护特定部门信誉的作用和契合刑罚轻缓化趋势等对贿赂犯罪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治疗功效。又从实然的角度提出,贿赂犯罪资格刑的立法和司法均未能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存在着在打击贿赂犯罪中运用不足、贿赂犯罪资格刑的种类单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粗糙、资格刑的概括剥夺制及执行方式导致“刑罚过剩”、单位贿赂犯罪的资格刑缺失等现实缺陷。严重地阻滞着资格刑对贿赂犯罪治理特殊功效的发挥。为了实现资格刑潜力的迸发、贿赂犯罪的有效治理双赢局面,有必要从实然状况向应然状态趋近,改善目前资格刑在贿赂犯罪中适用的困境。而要实现实然向应然的趋近,其途径是从提升对贿赂资格刑地位的认识起步,承之以富有广泛性的立法完善、针对性的司法适用和对资格刑执行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