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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放宽市场准入,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涌入中国市场,同时这也对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的维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作为执行国家安审任务的主体,其设置的科学性不仅是我们大力实施鼓励外资政策的重要条件,而且是我们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从现行法律来看,关于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立法层级过低,影响了安审机构设置和职能行使的合法性和规范化。我们认为,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法律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加以规定,从目前来看最理想、最节省成本的办法就是早日促成《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由立法机关尽快颁布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从而保证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能够遵循依法设置的原则。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召集单位是发改委和商务部,其他部门成员则不明确,这既降低了主体开展国家安全审查活动的效率,又不符合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在习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政治安全是根本,但发改委和商务部的主要职责集中于经济领域,与政治安全密切相关的国防部和国家安全部并不一定能成为安审机构的成员,这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安全。因此,我们要对安审机构进行重构,增加国防部和国家安全部为其固定成员。此外,能源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国土安全、生态安全等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处于敏感地位,且外国投资活动中威胁前述种类安全的风险出现频率较高,故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外交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都应成为机构固定成员参与到国家安全审查活动之中。法律还应允许召集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加入,这样才能提高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各部门权责不清、分工不明。现行法律文件只是对机构整体的职能进行了粗略阐述,至于每个部门在安审过程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履行什么样的职责都未涉及。这不仅可能会带来部门争权或推脱责任的后果,而且不利于贯彻程序正义的理念。因此,我们在重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之时,要保证共同作为召集单位的发改委和商务部之间职权划分清晰明了,也要保证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具体,从而使每一项职责都有指向的执行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