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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此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从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与政府安全监察,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技术运行模型,发挥政府安全有效监察。探索在新形势下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与政府安全监察监督的关系。
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 落实 安全监察
中图分类号:F406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和施行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都起了极其重要作用,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1.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1.1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安全管理模型
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总体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企业安全管理(或专、兼职安全人员)部门监督管理。
企业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按分线负责的原则,安全管理部门对组织机构、人员、采购、使用、日常运行、档案、应急救援等全程设施监督。
1.1.1设备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单位安全管理模型
1.1.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1.1.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人员应当执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满足从事特种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1.1.1.4复审:
a.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b.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并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
1.1.1.5体检:
每四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防止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1.1.2使用特种设备单位采购模型
a.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b.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c.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d.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前告知。
1.1.3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安装、使用模型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以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b.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存档。
c.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1.1.4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日常管理模型
a.使用部门应对特种设备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b.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c.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d.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得带病操作;
e.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
1.1.5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档案管理模型
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档案应相关规定,健全档案。
1.1.6特种设备报废模型
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必须予以报废。
1.1.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模型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应在企业综合预案下建立特种设备专项预案,单台特种设备建立现场处置方案,当发生较大事故不能处置时,应与当地应急机构或地方政府联动,最大限度減轻事故损失。
2.强化政府对特种设备监督
2.1我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体制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公安、建设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体制,本法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本地区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
2.1.1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的监管规定
a.特种设备的分类安全监督管理,分类监管是针对按照特种设备本身的特性和使用风险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b.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除了针对不同的性能以外,也是针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监管受限设置的一种监管模式。
2.1.2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对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方面,是指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全面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微观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因此,必须对涉及安全的各个重要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保证设备安全行之有效的手段。
2.1.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2.1.2.1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a.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法》有效实施,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b.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的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工作。
c.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普查,加强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e.制定本地区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f.组织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2.1.2.2建立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a.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b.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1.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b.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c.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d.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2.1.4监督检查的内容。
a.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日常使用管理情况;
b.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认真落实本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2.1.5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主要是使用特种设备的公众密集场所。主要是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公园等。
3.特种设备单位安全主体与政府安全监察监督关系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上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验检测责任感,加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让企业自觉守法,反对 “三违”, 特别是要杜绝违章作业。发挥政府监督作用,履行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者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越权,也不能不作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作者简介:俞国平(1957-),男,高级工程师,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主要从事安全管理及技术工作。
张良诚(1958-),男,高级工程师,特种设备监察科科长,82年起从事特种设备监察工作。
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 落实 安全监察
中图分类号:F406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和施行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都起了极其重要作用,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1.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1.1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安全管理模型
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总体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企业安全管理(或专、兼职安全人员)部门监督管理。
企业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按分线负责的原则,安全管理部门对组织机构、人员、采购、使用、日常运行、档案、应急救援等全程设施监督。
1.1.1设备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单位安全管理模型
1.1.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1.1.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人员应当执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满足从事特种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1.1.1.4复审:
a.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b.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并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
1.1.1.5体检:
每四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防止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1.1.2使用特种设备单位采购模型
a.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b.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c.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d.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前告知。
1.1.3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安装、使用模型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以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b.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存档。
c.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1.1.4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日常管理模型
a.使用部门应对特种设备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b.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c.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d.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得带病操作;
e.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
1.1.5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档案管理模型
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档案应相关规定,健全档案。
1.1.6特种设备报废模型
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必须予以报废。
1.1.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模型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应在企业综合预案下建立特种设备专项预案,单台特种设备建立现场处置方案,当发生较大事故不能处置时,应与当地应急机构或地方政府联动,最大限度減轻事故损失。
2.强化政府对特种设备监督
2.1我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体制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公安、建设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体制,本法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本地区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
2.1.1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的监管规定
a.特种设备的分类安全监督管理,分类监管是针对按照特种设备本身的特性和使用风险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b.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除了针对不同的性能以外,也是针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监管受限设置的一种监管模式。
2.1.2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对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方面,是指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全面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微观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因此,必须对涉及安全的各个重要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保证设备安全行之有效的手段。
2.1.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2.1.2.1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a.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法》有效实施,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b.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的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工作。
c.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普查,加强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e.制定本地区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f.组织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2.1.2.2建立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a.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b.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1.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b.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c.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d.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2.1.4监督检查的内容。
a.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日常使用管理情况;
b.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认真落实本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2.1.5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主要是使用特种设备的公众密集场所。主要是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公园等。
3.特种设备单位安全主体与政府安全监察监督关系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上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验检测责任感,加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让企业自觉守法,反对 “三违”, 特别是要杜绝违章作业。发挥政府监督作用,履行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者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越权,也不能不作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作者简介:俞国平(1957-),男,高级工程师,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主要从事安全管理及技术工作。
张良诚(1958-),男,高级工程师,特种设备监察科科长,82年起从事特种设备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