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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政策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是否健康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是一场深刻的经济变革,同时也是一场深刻的政治变革和社会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土地政策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中共中央制定适合国情的土地政策,先后经历了土地革命、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四个阶段,在这过程中有成有败,一步步摸索,投石探路,最终探索出适合中国农业发展的土地政策,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土地革命;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土地自古以来都是人民生活的经济基础,土地政策一直被看作是国家政策的重重之重,土地政策的良莠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也不例外,改革不合理的土地政策,进行土地改革就成为国家工作的重点问题之一。
旧中国的土地制度存在极不合理因素,仅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仅占约20%至30%的土地。土地革命时期和解放前虽进行了土改,但是改革并不彻底,还有很多封建残余。新中国成立时,约有3.4亿农业人口的新解放区和即将解放的地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不包括台湾、港、澳地区的农业人口和总人口数。)所以,进行土地革命就成为建国后的主要任务之一。
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政策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具体国情变化而变化的。建国后,土地改革的总方针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大纲》,“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人人可以分到土地,有效保障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中中共中央在注释中讲到允许中农保存比一般贫农所的土地的平均水平高的土地量。这样做可以减少土改中土地的变动幅度,减轻土改中的困难,使土改更能安定有序的进行。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还没有完成,新解放区的土改工作仍十分艰巨。国民党的残兵败将还负隅抵抗,土匪和地主到处破坏,至残害土改干部。同时,中共又面临着领导中国人民恢复、发展经济的艰巨任务。为此,中共中央为各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提出和制定了适应当时中国国情的富农政策,刘少奇向全国政协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时,提出:“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的主张。这既与以往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政策有很大区别,又是对新中国成立前新解放区富农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在当时情况下有助于恢复国民经济,中国经过了八年抗日战争、三年解放战争,战争的消耗使国民经济受到很大破坏,所以这项政策对恢复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到1952年底,除新疆、西藏、四川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及尚待解放的台湾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革命基本完成。广大农民变成了土地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巩固了政治秩序,促进了生产发展。
土改结束后,1952—1978年,先合作化,进而人民公社化。1952年,土改完成后,我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有了很大发展。这年全国共有互助组803个,参加的农户为4500万户,站总农户的40%。初级社共有3600多个,入社农户为5.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0.05%。高级社有10个。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到1958年底,原来全国大约75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合并为23630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达12861万户,平均每个公社由原来的58.3个合作社合并而来,拥有5442.6户农民。从互助运动的初级形式到长年的互助组再到高级社,1955年以后,步伐加快,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根据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显示: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全国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数已达1.2亿多户,已经占全国各族农户总数的99%以上。人民公社化运动一直延续到1978年,片面追求高速度,而没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水平。人民公社化运动不但使原来属于高级社的土地都无偿归人民公社所有,而且原来归农民所有的不超过5%的自留地也收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这种产权结构在短期内的激烈变革,由于没有缓冲时间,并没有促进农业绩效的增长,反而使生产效率大幅下降。土地改革形成了明确的土地产权制度,最大限度的将外部性内在化,提高了农的生产积极性,应该说是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将本来很明晰土地产权制度模糊化了,因为在集体所有制下产权主体不够明确,外部性问题难以得到好的解决,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农业经济绩效。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的许多地方脱离了实际情况,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违背了生产力的发展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规律,所以出现了失误、偏差,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一些加快农业发展的新政策。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脱离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国情,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一亿多农民未解决温饱问题。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终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我国开始探索新的土地政策。从1979年初的“不许包产到户”,到1980年9月的“少数可以包产到户”,1982年包产到户得到肯定,1983年农业政策发生重大转变,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前的个体经济,它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因为决定经济性质的不是经营方式,而是所有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尽管在分配上采取了一种简单、直接的形式,但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核心是一外“包”字,包土地,包分配,“包干到户”。其特点是责任明确,利益直接,分配方法简便即“交够国家的,留足自己的,剩下全是自己的”。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使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生产利益与农户的劳动直接挂钩,改变了过去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局面,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农民可以将多余的粮食出售,形成了自由市场,农民手上的现金大增,农村经济大为好转。农民可以自主的种些经济作物,提高自己的收入,此政策受到农民的欢迎,并且从中得到了实惠。在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五年问,粮食的增幅达到中共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而农民除了需要上缴的公粮外,对种谷物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农民可以选择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农民的收入亦因而提升,部分的农户更跃升为万元户。农村出现了一番新境象。
制定出更为合理的土地政策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要根据国情制定土地政策,并且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的土地政策,有的成效很大,也有的成效甚微,甚至出现违背经济规律的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炉是我国土地政策发展的转折点,改变了以往的土地经营模式,包产到户,多劳多得,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转变了农业生产模式,改变了农村经济落后的局面,巩固了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为工业、及其他产业的发展打好了坚实的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经济发展卓有成效。我国农业发展很好,土地政策随着时代的变化,稍有变动,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农业向现代化迈进。
关键词:土地革命;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土地自古以来都是人民生活的经济基础,土地政策一直被看作是国家政策的重重之重,土地政策的良莠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也不例外,改革不合理的土地政策,进行土地改革就成为国家工作的重点问题之一。
旧中国的土地制度存在极不合理因素,仅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仅占约20%至30%的土地。土地革命时期和解放前虽进行了土改,但是改革并不彻底,还有很多封建残余。新中国成立时,约有3.4亿农业人口的新解放区和即将解放的地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不包括台湾、港、澳地区的农业人口和总人口数。)所以,进行土地革命就成为建国后的主要任务之一。
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政策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具体国情变化而变化的。建国后,土地改革的总方针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大纲》,“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人人可以分到土地,有效保障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中中共中央在注释中讲到允许中农保存比一般贫农所的土地的平均水平高的土地量。这样做可以减少土改中土地的变动幅度,减轻土改中的困难,使土改更能安定有序的进行。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还没有完成,新解放区的土改工作仍十分艰巨。国民党的残兵败将还负隅抵抗,土匪和地主到处破坏,至残害土改干部。同时,中共又面临着领导中国人民恢复、发展经济的艰巨任务。为此,中共中央为各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提出和制定了适应当时中国国情的富农政策,刘少奇向全国政协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时,提出:“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的主张。这既与以往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政策有很大区别,又是对新中国成立前新解放区富农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在当时情况下有助于恢复国民经济,中国经过了八年抗日战争、三年解放战争,战争的消耗使国民经济受到很大破坏,所以这项政策对恢复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到1952年底,除新疆、西藏、四川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及尚待解放的台湾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革命基本完成。广大农民变成了土地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巩固了政治秩序,促进了生产发展。
土改结束后,1952—1978年,先合作化,进而人民公社化。1952年,土改完成后,我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有了很大发展。这年全国共有互助组803个,参加的农户为4500万户,站总农户的40%。初级社共有3600多个,入社农户为5.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0.05%。高级社有10个。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到1958年底,原来全国大约75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合并为23630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达12861万户,平均每个公社由原来的58.3个合作社合并而来,拥有5442.6户农民。从互助运动的初级形式到长年的互助组再到高级社,1955年以后,步伐加快,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根据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显示: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全国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数已达1.2亿多户,已经占全国各族农户总数的99%以上。人民公社化运动一直延续到1978年,片面追求高速度,而没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水平。人民公社化运动不但使原来属于高级社的土地都无偿归人民公社所有,而且原来归农民所有的不超过5%的自留地也收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这种产权结构在短期内的激烈变革,由于没有缓冲时间,并没有促进农业绩效的增长,反而使生产效率大幅下降。土地改革形成了明确的土地产权制度,最大限度的将外部性内在化,提高了农的生产积极性,应该说是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将本来很明晰土地产权制度模糊化了,因为在集体所有制下产权主体不够明确,外部性问题难以得到好的解决,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农业经济绩效。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的许多地方脱离了实际情况,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违背了生产力的发展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规律,所以出现了失误、偏差,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一些加快农业发展的新政策。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脱离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国情,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一亿多农民未解决温饱问题。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终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我国开始探索新的土地政策。从1979年初的“不许包产到户”,到1980年9月的“少数可以包产到户”,1982年包产到户得到肯定,1983年农业政策发生重大转变,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前的个体经济,它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因为决定经济性质的不是经营方式,而是所有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尽管在分配上采取了一种简单、直接的形式,但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核心是一外“包”字,包土地,包分配,“包干到户”。其特点是责任明确,利益直接,分配方法简便即“交够国家的,留足自己的,剩下全是自己的”。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使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生产利益与农户的劳动直接挂钩,改变了过去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局面,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农民可以将多余的粮食出售,形成了自由市场,农民手上的现金大增,农村经济大为好转。农民可以自主的种些经济作物,提高自己的收入,此政策受到农民的欢迎,并且从中得到了实惠。在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五年问,粮食的增幅达到中共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而农民除了需要上缴的公粮外,对种谷物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农民可以选择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农民的收入亦因而提升,部分的农户更跃升为万元户。农村出现了一番新境象。
制定出更为合理的土地政策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要根据国情制定土地政策,并且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的土地政策,有的成效很大,也有的成效甚微,甚至出现违背经济规律的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炉是我国土地政策发展的转折点,改变了以往的土地经营模式,包产到户,多劳多得,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转变了农业生产模式,改变了农村经济落后的局面,巩固了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为工业、及其他产业的发展打好了坚实的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经济发展卓有成效。我国农业发展很好,土地政策随着时代的变化,稍有变动,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农业向现代化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