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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的变革问题是一个既关涉政治,又关涉法律,特别是刑法的问题,也是一个既宏观又微观的问题。深入考察国家政治决策和刑法变革关系发展的历史,认真分析现实中两者关系存在的问题,展望未来两者关系发展之趋势,以求裨益于我国政治之发展和刑法的进步,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
自建国以来,我国国家的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的关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建国初期(1949年-1956年),国家的一些政治决策被转化为刑法:1957年-1977年,国家政治决策代替了刑法变革:1978年至今,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的良性关系逐步回归。
当前,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之关系中存在着下列问题:国家政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要进一步加强: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国家政治决策推动刑法变革的主动性需进一步增强。
在未来的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之关系中,我们必须使两者处于良性的互动关系中。具体来说,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发挥普通民众和专家学者在国家政治决策中的作用:构建科学化、民主化的国家政治决策程序,制定出符合时代和国际潮流、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政治决策,以此推动刑法的变革:构建科学的、和谐的、人本的、符合中国国情而又走向世界的刑法。
(摘自《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论量刑乘虚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陈瑞华
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主流的诉讼理论也是以定罪控制为中0确立起来的。
然而,法院的量刑依据与定罪依据有着明显的差异。法院的定罪裁决只需要建立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而一种科学、公正的量刑裁决则不能仅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还应建立在其他与定罪无关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这种定罪信息与量刑信息的高度不一致性,决定了刑事审判必须分解为定罪裁决与量刑听证这两个独立的决策过程,使得法院有机会对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
与此同时,独立的量刑程序还必须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允许公诉方、被害方与被告方共同参与量刑决策过程,使得诉讼各方可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制约法官的裁量权。独立的量刑程序应以公诉方提出量刑建议为前提。这意味着公诉权可以从单纯的定罪请求权发展出量刑建议权的内涵:同时,被告人无论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供述。都应获得参与量刑决策过程的机会,这就要求量刑程序从现行审判制度中分离出来,使得被告人可以较为从容地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在那种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被害人不仅具有独立的诉讼利益和诉讼立场,而且可以与被告人完全平等地参与量刑过程,那种由公诉方、被害方、被告方与裁判者构成的“四方构造”,才能真正具有存在的空间。
不仅如此,那些以控制定罪为基础所确立的证据规则,在量刑程序中几乎都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前提,我们需要为独立的量刑程序确立一套崭新的证据规则。
(摘自《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行政执法与刑事法衔接机制研究后 刘 远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衔接机制),是指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
目前,衔接机制已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等方面发挥着显著的推动作用。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协作配合制度甘趋成熟;法律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但从宏观上,衔接机制仍存在两个没有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是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还很严重;二是衔接机制运做效率不平衡。从微观上看,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更难以枚举,主要有:衔接机制的主导权仍在作为行政机关的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反受其控制;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常常被滥用。成为威吓行政相对人的工具等等。
衔接机制的全部问题的症结在于,行政执法权处于强势,而法律监督权处于弱势。要完善衔接机制,就必须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首先要改革现行检察体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之职权和独立的体制性地位;其次要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调查机制、纠正机制和弹劾机制;再次要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需经费和物资,适当增配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编制,设立专门性法律监督机构,并将落实衔接机制情况纳入考核机制。
(摘自《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自建国以来,我国国家的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的关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建国初期(1949年-1956年),国家的一些政治决策被转化为刑法:1957年-1977年,国家政治决策代替了刑法变革:1978年至今,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的良性关系逐步回归。
当前,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之关系中存在着下列问题:国家政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要进一步加强: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国家政治决策推动刑法变革的主动性需进一步增强。
在未来的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变革之关系中,我们必须使两者处于良性的互动关系中。具体来说,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发挥普通民众和专家学者在国家政治决策中的作用:构建科学化、民主化的国家政治决策程序,制定出符合时代和国际潮流、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政治决策,以此推动刑法的变革:构建科学的、和谐的、人本的、符合中国国情而又走向世界的刑法。
(摘自《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论量刑乘虚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陈瑞华
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主流的诉讼理论也是以定罪控制为中0确立起来的。
然而,法院的量刑依据与定罪依据有着明显的差异。法院的定罪裁决只需要建立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而一种科学、公正的量刑裁决则不能仅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还应建立在其他与定罪无关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这种定罪信息与量刑信息的高度不一致性,决定了刑事审判必须分解为定罪裁决与量刑听证这两个独立的决策过程,使得法院有机会对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
与此同时,独立的量刑程序还必须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允许公诉方、被害方与被告方共同参与量刑决策过程,使得诉讼各方可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制约法官的裁量权。独立的量刑程序应以公诉方提出量刑建议为前提。这意味着公诉权可以从单纯的定罪请求权发展出量刑建议权的内涵:同时,被告人无论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供述。都应获得参与量刑决策过程的机会,这就要求量刑程序从现行审判制度中分离出来,使得被告人可以较为从容地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在那种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被害人不仅具有独立的诉讼利益和诉讼立场,而且可以与被告人完全平等地参与量刑过程,那种由公诉方、被害方、被告方与裁判者构成的“四方构造”,才能真正具有存在的空间。
不仅如此,那些以控制定罪为基础所确立的证据规则,在量刑程序中几乎都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前提,我们需要为独立的量刑程序确立一套崭新的证据规则。
(摘自《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行政执法与刑事法衔接机制研究后 刘 远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衔接机制),是指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
目前,衔接机制已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等方面发挥着显著的推动作用。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协作配合制度甘趋成熟;法律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但从宏观上,衔接机制仍存在两个没有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是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还很严重;二是衔接机制运做效率不平衡。从微观上看,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更难以枚举,主要有:衔接机制的主导权仍在作为行政机关的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反受其控制;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常常被滥用。成为威吓行政相对人的工具等等。
衔接机制的全部问题的症结在于,行政执法权处于强势,而法律监督权处于弱势。要完善衔接机制,就必须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首先要改革现行检察体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之职权和独立的体制性地位;其次要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调查机制、纠正机制和弹劾机制;再次要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需经费和物资,适当增配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编制,设立专门性法律监督机构,并将落实衔接机制情况纳入考核机制。
(摘自《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