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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票据诈骗罪十分突出.针对该罪规定得较为原则和概括,加之无具体详尽的司法解释,文章重新界定了票据诈骗罪的概念,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是该罪的必备条件,同时在间接故意中该罪不能成立.为便于司法操作,作者详细阐述了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和界限辨析,指出行为人所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是否实际骗到财物是判断本罪构成的未遂与既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