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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10月正式实施的《物权法》首次明确肯定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这很快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重要手段。但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在我国发展还不成熟,与之相关的各项相关制度都不完善,使得融资双方都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文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风险进行了深入、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1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述
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获得要求购买方付款的权利。应收账款从法律性质上说是一种债权,是债权人提供给债务人的短期商业信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贷款方将其以短期商业信用所获得的应收账款所代表的债权设定质押,以此向银行等贷款方进行贷款等的融资行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性质上属于普通金钱债权质押,在我国目前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2007年3月,《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将应收账款纳入担保物的范畴,即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正式认可了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行为。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二者相得益彰,相互配合,进一步完善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就意味着从此以后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方式进行融资,对于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难题有着极大的帮助。
作为商业银行拓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新型途径,很多商业银行已经开展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同时也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极大欢迎,因此,目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日益迅猛。在实务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手续也较为简单。按照应收质押融资操作模式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又可以分为两种: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应收账款质押循环贷款。前者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生频率少,融资金额大的情形;后者主要适用于质押方(即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应收账款业务发生频繁、回收期短、周转快,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较为频繁、融资金额也比较小的情形。
2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
从国际上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是国际主流趋势。世界银行对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调查显示,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普遍,按国际应收账款融资联盟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国际应收账款融资联盟成员应收账款融资额达7200多亿欧元,其中国际应收账款融资额达到482亿欧元,国内应收账款融资达6719亿欧元,而我国的国际应收账款融资为9100万欧元,国内应收账款融资额为11.47亿欧元。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美国发展比较迅速,相关担保制度比较健全,其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整个中小企业融资额的70%;加拿大也建立了自动化的动产质押登记系统,保证动产质押权利的实现;欧盟也比较认可美国的相关担保法律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来推动产担保融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正在积极制度完善的法律制度,发展本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业务。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基本上都得依靠固定资产等抵押物取得资金或者利用专业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融资,由于固定资产的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企业的融资需求,此时,作为企业普遍存在的应收账款就显示其作为质押标的的优势。但是,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还面临下列问题:
(1)应收账款本身的风险。由于应收账款本身存在着收不回款项的风险,很容易形成呆账和坏账,企业用应收账款作为标的质押给银行等信贷机构获得贷款,很容易将风险转移到银行,银行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
(2)中小企业自身面临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我国中小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抗风险能力弱。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不断变化的内部、外部环境,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非常大,随时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完善,经营不稳定,很难获得银行等信贷机构的贷款,也无法从资本市场获得足够的资金,其融资难问题也使得中小企业风险进一步加大,这些都直接威胁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双方的利益。
(3)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政府为了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进行融资,并为此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从法律制度上进行了规范。但是,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还不成熟,制度并不完善,并且相关的配套制度体系也并没有形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涉及面广,影响较深,需要大量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如《合同法》、《会计法》、《民法》等都应进行相应的修改,而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还不够,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涉及到质权人和质押人双方,因此,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所产生的风险也可以分为对质押人即应收账款债权人的风险和对质权人即银行等信贷机构的风险。
3.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对银行等信贷机构的风险
(1)应收账款价值评估风险。银行等信贷机构给予应收账款质押人贷款的依据是应收账款本身的价值。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对企业本身的价值评估系统,对应收账款价值进行专业评估的公司或者机构更是缺乏,银行评价应收账款的价值,更多地是依靠银行员工的主观判断,缺乏有效的评价标准,因此,在目前应收账款价值尚无法准确评估的前提下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银行而言存在很大的风险。
(2)融资欺诈风险。中小企业由于经营风险特别大,其应收账款产生坏账或呆账的概率要比大型企业的概率高得多,一些企业为了将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转移给银行等信贷机构,故意将其早已成为坏账或呆账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进行质押融资,一旦银行等信贷机构进行交易,企业在无形中就承受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问题所产生的风险,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3)履约风险。如果形成应收账款的合同出现履约风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按期还款,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履约风险可分为以下几类:①应收账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风险。②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的风险。因为只有能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为收入的应收账款,才能相应确认为企业资产。③贷款资金和还款资金是否安全风险。如果贷款资金不是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或者应收款被企业挪用,则严重影响企业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所以银行要为企业设立专门账户,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4)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中,交易双方均须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质押人未履行双方约定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第三方具有抗辩权,可以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等信贷机构的质权面临着风险。
(5)质权虚假风险。质权虚假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引起:一是质押标的应收账款本身虚假,如果应收账款本身就是由虚假的交易产生的,或者根本没有产生,那么,由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所引起的银行质权就无效;二是应收账款质押手续不完备,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业务被相关机构认定为无效,这也会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
3.2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对质押人的风险
(1)中小企业主体风险。一般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其自身有比较多的不确定因素,规模也比较小,其所面临的风险较大。外界经营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力比较强,所以他们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一笔交易的失败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所以,中小企业本身就面临着在贷款期内频临破产的风险。
(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给企业造成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员工素质不高,导致企业在判断融资需求数量,以及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都存在很大的蛮目性,很多企业不适合采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却采用该方式融资,还有很多企业采用该方式融资之后违规使用银行贷款资金,导致企业面临着到期无法偿还贷款而面临破产的威胁。
(3)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失效造成的融资失败风险。一般物权抵押登记采用实质审查,而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只进行表面上的审查,而不进行详细深入的检查。因此,一旦质押手续不完备,或者应收账款本身存在问题,则质押行为无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这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4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对策
4.1 银行等信贷机构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强化贷前调查评估。为了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银行应该从三个方面加强贷前调查评估:第一,调查质押人自身的信誉以及经营情况。只有信誉度高,经营稳健且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健全的中小企业才能够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第二,合理评估应收账款价值。这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交易的基础;第三,调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状况。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其本身就存在巨大的风险,这就要求银行要加强对第三债务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调查。
(2)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有以下特征:①营利性。医疗、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应收账款不宜设定质押。②可转让性。依据法律规定,债权性质或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得设定质押。③时效性。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3)重视贷后跟踪管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完成后,银行等信贷机构应该加强对质押人、贷款和应收账款进行事后的继续跟踪管理。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实现质权。
4.2 中小企业应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4.2.1 加强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管理
(1)开展信用评价。企业应当深入详细地进行客户的信用调查,搜集相关资料,为信用评价提供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依据。并根据客户信用评定结果,选择优质的客户开展销售业务,建立健全营销网络。
(2)建立健全赊销审批制度。企业授予客户的应收账款限额,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起用。在销售过程中,销售部门应严格避免销售人员凭主观判断,盲目决策给企业带来损失。同时,企业对信用限额的执行情况还要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确保信用额度的灵活性和准确性。
4.2.2 中小企业完善自身建设
应收账款融资是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但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建全、信用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加大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难度。所以,中小企业应该完善自身建设,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积累自身信用财富,从而更大程度上获得银行等信贷机构的信贷支持。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1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述
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获得要求购买方付款的权利。应收账款从法律性质上说是一种债权,是债权人提供给债务人的短期商业信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贷款方将其以短期商业信用所获得的应收账款所代表的债权设定质押,以此向银行等贷款方进行贷款等的融资行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性质上属于普通金钱债权质押,在我国目前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2007年3月,《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将应收账款纳入担保物的范畴,即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正式认可了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行为。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二者相得益彰,相互配合,进一步完善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就意味着从此以后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方式进行融资,对于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难题有着极大的帮助。
作为商业银行拓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新型途径,很多商业银行已经开展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同时也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极大欢迎,因此,目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日益迅猛。在实务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手续也较为简单。按照应收质押融资操作模式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又可以分为两种: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应收账款质押循环贷款。前者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生频率少,融资金额大的情形;后者主要适用于质押方(即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应收账款业务发生频繁、回收期短、周转快,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较为频繁、融资金额也比较小的情形。
2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
从国际上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是国际主流趋势。世界银行对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调查显示,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普遍,按国际应收账款融资联盟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国际应收账款融资联盟成员应收账款融资额达7200多亿欧元,其中国际应收账款融资额达到482亿欧元,国内应收账款融资达6719亿欧元,而我国的国际应收账款融资为9100万欧元,国内应收账款融资额为11.47亿欧元。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美国发展比较迅速,相关担保制度比较健全,其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整个中小企业融资额的70%;加拿大也建立了自动化的动产质押登记系统,保证动产质押权利的实现;欧盟也比较认可美国的相关担保法律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来推动产担保融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正在积极制度完善的法律制度,发展本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业务。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基本上都得依靠固定资产等抵押物取得资金或者利用专业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融资,由于固定资产的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企业的融资需求,此时,作为企业普遍存在的应收账款就显示其作为质押标的的优势。但是,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还面临下列问题:
(1)应收账款本身的风险。由于应收账款本身存在着收不回款项的风险,很容易形成呆账和坏账,企业用应收账款作为标的质押给银行等信贷机构获得贷款,很容易将风险转移到银行,银行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
(2)中小企业自身面临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我国中小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抗风险能力弱。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不断变化的内部、外部环境,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非常大,随时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完善,经营不稳定,很难获得银行等信贷机构的贷款,也无法从资本市场获得足够的资金,其融资难问题也使得中小企业风险进一步加大,这些都直接威胁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双方的利益。
(3)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政府为了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进行融资,并为此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从法律制度上进行了规范。但是,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还不成熟,制度并不完善,并且相关的配套制度体系也并没有形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涉及面广,影响较深,需要大量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如《合同法》、《会计法》、《民法》等都应进行相应的修改,而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还不够,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涉及到质权人和质押人双方,因此,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所产生的风险也可以分为对质押人即应收账款债权人的风险和对质权人即银行等信贷机构的风险。
3.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对银行等信贷机构的风险
(1)应收账款价值评估风险。银行等信贷机构给予应收账款质押人贷款的依据是应收账款本身的价值。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对企业本身的价值评估系统,对应收账款价值进行专业评估的公司或者机构更是缺乏,银行评价应收账款的价值,更多地是依靠银行员工的主观判断,缺乏有效的评价标准,因此,在目前应收账款价值尚无法准确评估的前提下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银行而言存在很大的风险。
(2)融资欺诈风险。中小企业由于经营风险特别大,其应收账款产生坏账或呆账的概率要比大型企业的概率高得多,一些企业为了将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转移给银行等信贷机构,故意将其早已成为坏账或呆账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进行质押融资,一旦银行等信贷机构进行交易,企业在无形中就承受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问题所产生的风险,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3)履约风险。如果形成应收账款的合同出现履约风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按期还款,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履约风险可分为以下几类:①应收账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风险。②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的风险。因为只有能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为收入的应收账款,才能相应确认为企业资产。③贷款资金和还款资金是否安全风险。如果贷款资金不是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或者应收款被企业挪用,则严重影响企业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所以银行要为企业设立专门账户,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4)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中,交易双方均须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质押人未履行双方约定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第三方具有抗辩权,可以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等信贷机构的质权面临着风险。
(5)质权虚假风险。质权虚假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引起:一是质押标的应收账款本身虚假,如果应收账款本身就是由虚假的交易产生的,或者根本没有产生,那么,由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所引起的银行质权就无效;二是应收账款质押手续不完备,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业务被相关机构认定为无效,这也会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
3.2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对质押人的风险
(1)中小企业主体风险。一般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其自身有比较多的不确定因素,规模也比较小,其所面临的风险较大。外界经营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力比较强,所以他们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一笔交易的失败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所以,中小企业本身就面临着在贷款期内频临破产的风险。
(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给企业造成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员工素质不高,导致企业在判断融资需求数量,以及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都存在很大的蛮目性,很多企业不适合采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却采用该方式融资,还有很多企业采用该方式融资之后违规使用银行贷款资金,导致企业面临着到期无法偿还贷款而面临破产的威胁。
(3)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失效造成的融资失败风险。一般物权抵押登记采用实质审查,而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只进行表面上的审查,而不进行详细深入的检查。因此,一旦质押手续不完备,或者应收账款本身存在问题,则质押行为无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这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4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对策
4.1 银行等信贷机构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强化贷前调查评估。为了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银行应该从三个方面加强贷前调查评估:第一,调查质押人自身的信誉以及经营情况。只有信誉度高,经营稳健且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健全的中小企业才能够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第二,合理评估应收账款价值。这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交易的基础;第三,调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状况。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其本身就存在巨大的风险,这就要求银行要加强对第三债务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调查。
(2)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有以下特征:①营利性。医疗、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应收账款不宜设定质押。②可转让性。依据法律规定,债权性质或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得设定质押。③时效性。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3)重视贷后跟踪管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交易完成后,银行等信贷机构应该加强对质押人、贷款和应收账款进行事后的继续跟踪管理。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实现质权。
4.2 中小企业应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4.2.1 加强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管理
(1)开展信用评价。企业应当深入详细地进行客户的信用调查,搜集相关资料,为信用评价提供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依据。并根据客户信用评定结果,选择优质的客户开展销售业务,建立健全营销网络。
(2)建立健全赊销审批制度。企业授予客户的应收账款限额,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起用。在销售过程中,销售部门应严格避免销售人员凭主观判断,盲目决策给企业带来损失。同时,企业对信用限额的执行情况还要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确保信用额度的灵活性和准确性。
4.2.2 中小企业完善自身建设
应收账款融资是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但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建全、信用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加大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难度。所以,中小企业应该完善自身建设,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积累自身信用财富,从而更大程度上获得银行等信贷机构的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