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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应用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已再是年轻人和城市人的天下,越来越多中老年人和乡镇居民也乐于选择这种足不出户便可轻松购物的方式,既便捷又省钱。同时,越来越多的淘宝村也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蓬勃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分布在浙江、福建、广东、河北、江苏等省市的200余家淘宝村里活跃着数量超过7万的卖家,淘宝村正在迈入大繁荣时代。
中国网络交易平台本土化特色
目前国内主要的网上交易平台包括淘宝网(含天猫商城)、亚马逊、当当网、京东、苏宁电器、1号店、各团购网站等。尤其是近年来更为蓬勃发展的智能手机终端APP,如贝贝母婴、苏宁易购、美丽说等。很多人称之为电商,其实不然。电商是电子商务的简称,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纵观目前国内市场,中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任何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完全通过民间力量发展起来的,经营者通过制定自己的行业规则保证了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种情况则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保证网络市场交易的公平、合理。
在淘宝村迅猛发展的背后其实是买卖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在线交易,通俗来说就是基于网络买卖东西。据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是263亿元,2012年则达1.3万亿元,6年增加了49倍。而2015天猫双十一成交额则高达史无前例的912.17亿。另一方面,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全年受理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4年基本也维持在2万件以上。数字背后反映出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上实现巨大利益的同时产生的各种矛盾,主要基于未能看到实物而发生交易,从而产生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等问题。买家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网络交易平台又应承担哪些责任,卖家又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成为关注的核心问题。
法律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约束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直接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加制止,反而提供相应的服务,就应当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其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包含两个前提。第一,依法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二,依约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先行赔付。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为普遍性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形成呼应,即如发生明知的情况,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与销售者承担同等的连带责任。
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般来讲,因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开放性,不同于现实中实体公司注册,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金,个人可以很轻松地注册开店。以淘宝为例,个人可以扫描其身份证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照片等电子文件资料,便可申请开店,很容易就获得许可。这其中就包括了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而在陆续的验证中也需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而这一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均是掌握的。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要求不同,其审核程度不同。淘宝相对最为容易,其同一公司旗下的天猫商城就严格的多,有初审也有复审。美国公司亚马逊则最为严格,商户很容易违反其规定就被封店甚至踢出网络交易平台。
如此看来,如果商户欺骗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则无法向买家提供有效信息,从而导致赔偿义务,并形成与商户间的赔偿责任,产生纠纷;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有效信息,则无需赔偿,从而也不存在与消费者之间的赔偿责任了。此处并未对有效信息做出具体解释,但依通常人的认识,应是可以找到销售方并能进行有效沟通的。如不能有效沟通,作何处理,法律并没有规定,是继续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申诉还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实践中做法不一。目前淘宝提供向其提起店小二介入的方式,即买卖双方产生矛盾无法调和,淘宝会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并进行调解。此种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虽然不承担责任,但是作为其提供的一种服务,不排除产生赔偿的可能性。
依约定先行赔付。该情形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买方的优先承诺,其主要作用在于用更好的服务和承诺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加其品牌竞争力。比如天猫商城,在买家会员级别达到一定程度后,便可享有一定的特权,这其中就包含了商城承诺的先行赔付。一旦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或者发生退货,商城可先行赔付,之后再由买家将货物寄回销售方,销售方办理退款手续。此种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典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体现。
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源起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债务人本于个别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之债。通俗来讲,就是基于一个行为,产生了两个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德国学者从单纯的连带责任引出的概念,其包括四个基本要素:第一,数个责任发生的原因具有各自的独立性。比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生产生其一进行追偿。第二,数个责任发生时具有偶然结合性。第三,数个责任的内容具有同一性。即各债务人之前不存在责任的划分和分担,只要其中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全部债权消灭。第四,责任人的终局性。通常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都是最终责任的承担人。至于债权人是基于合同之债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赔偿,还是基于侵权请求销售者进行赔偿,均依照个人考虑综合因素,最终抉择。
鉴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开发性,其不同于展销会租赁柜台,主要表现就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往往是不收费的。为此,在承担责任方面基于其故意方可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有前提条件,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相对更为合理,从而保证了网络购物的安全、有效,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有效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有序发展。
中国网络交易平台本土化特色
目前国内主要的网上交易平台包括淘宝网(含天猫商城)、亚马逊、当当网、京东、苏宁电器、1号店、各团购网站等。尤其是近年来更为蓬勃发展的智能手机终端APP,如贝贝母婴、苏宁易购、美丽说等。很多人称之为电商,其实不然。电商是电子商务的简称,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纵观目前国内市场,中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任何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完全通过民间力量发展起来的,经营者通过制定自己的行业规则保证了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种情况则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保证网络市场交易的公平、合理。
在淘宝村迅猛发展的背后其实是买卖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在线交易,通俗来说就是基于网络买卖东西。据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是263亿元,2012年则达1.3万亿元,6年增加了49倍。而2015天猫双十一成交额则高达史无前例的912.17亿。另一方面,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全年受理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4年基本也维持在2万件以上。数字背后反映出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上实现巨大利益的同时产生的各种矛盾,主要基于未能看到实物而发生交易,从而产生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等问题。买家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网络交易平台又应承担哪些责任,卖家又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成为关注的核心问题。
法律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约束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直接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加制止,反而提供相应的服务,就应当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其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包含两个前提。第一,依法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二,依约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先行赔付。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为普遍性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形成呼应,即如发生明知的情况,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与销售者承担同等的连带责任。
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般来讲,因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开放性,不同于现实中实体公司注册,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金,个人可以很轻松地注册开店。以淘宝为例,个人可以扫描其身份证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照片等电子文件资料,便可申请开店,很容易就获得许可。这其中就包括了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而在陆续的验证中也需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而这一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均是掌握的。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要求不同,其审核程度不同。淘宝相对最为容易,其同一公司旗下的天猫商城就严格的多,有初审也有复审。美国公司亚马逊则最为严格,商户很容易违反其规定就被封店甚至踢出网络交易平台。
如此看来,如果商户欺骗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则无法向买家提供有效信息,从而导致赔偿义务,并形成与商户间的赔偿责任,产生纠纷;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有效信息,则无需赔偿,从而也不存在与消费者之间的赔偿责任了。此处并未对有效信息做出具体解释,但依通常人的认识,应是可以找到销售方并能进行有效沟通的。如不能有效沟通,作何处理,法律并没有规定,是继续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申诉还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实践中做法不一。目前淘宝提供向其提起店小二介入的方式,即买卖双方产生矛盾无法调和,淘宝会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并进行调解。此种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虽然不承担责任,但是作为其提供的一种服务,不排除产生赔偿的可能性。
依约定先行赔付。该情形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买方的优先承诺,其主要作用在于用更好的服务和承诺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加其品牌竞争力。比如天猫商城,在买家会员级别达到一定程度后,便可享有一定的特权,这其中就包含了商城承诺的先行赔付。一旦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或者发生退货,商城可先行赔付,之后再由买家将货物寄回销售方,销售方办理退款手续。此种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典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体现。
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源起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债务人本于个别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之债。通俗来讲,就是基于一个行为,产生了两个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德国学者从单纯的连带责任引出的概念,其包括四个基本要素:第一,数个责任发生的原因具有各自的独立性。比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生产生其一进行追偿。第二,数个责任发生时具有偶然结合性。第三,数个责任的内容具有同一性。即各债务人之前不存在责任的划分和分担,只要其中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全部债权消灭。第四,责任人的终局性。通常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都是最终责任的承担人。至于债权人是基于合同之债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赔偿,还是基于侵权请求销售者进行赔偿,均依照个人考虑综合因素,最终抉择。
鉴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开发性,其不同于展销会租赁柜台,主要表现就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往往是不收费的。为此,在承担责任方面基于其故意方可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有前提条件,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相对更为合理,从而保证了网络购物的安全、有效,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有效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