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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媒体在报道有关刑事犯罪案件时,对涉及犯罪的人员称呼由罪犯如何如何,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如何如何,或者被告人如何如何。这个变化非同小可。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修订,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刑诉法废止了收容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先进法学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规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情。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以前,应视其无罪。它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司法准则,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和运用,其中包含很多内容,如沉默权等。我国对于西方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采取的是批判地接受其精神的态度,在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在我国刑诉法中得到确立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国曾经是一个几千年处于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是当年普遍实行的常用问案方式。以有罪推定为特色的司法文化一直延续存在于中国官场。到了无法无天年代,便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宁枉勿纵原则在刑事审判中运用便是证明。
一提到刑法,人们更多的认识是关于它的打击犯罪功能,而较少认识到它的保护无辜功能。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几十年的刑事司法中曾经长期没有得到端正,原因是人们没有认识到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真正彻底做到实体公正。中国的法治进程由于各种原因艰难而坎坷,无罪推定原则的被认同即为典型之一。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道,在1957年任华东政法学院教师时,曾经以《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为题论述如何防止伤害无辜,居然掀起轩然大波,由于这篇首倡无罪推定的文章,黄道被“内定右派,控制使用”达20年。
然而,社会发展趋向进步终归是不可逆转的规律。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步伐大大超过了以往30年。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变化仅是无罪推定原则融入我国刑诉法的表征;审判制度的实质性改革是,取消了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不经法院审理即决定是否免于起诉的权力,法官以往惯用的纠问式办案(即由法官主要发问推进审判进程)改为对抗式庭审(即由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发问,律师和被告人答辩为主推进审判进程)等。长官言论、内部文件不再进入法律和司法领域;在运动治国年代形成的以言代法和言出法随等一系列角色错乱现象,终于被彻底摒弃。
1999年5月,海南儋州的邱某遭到抢劫并被杀,案件尚未侦破时,有名打工仔刘荣彬在酒后胡说是自己杀的。在预审阶段,刘承认口供,而在检察院起诉后却又翻供。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判处死刑后,刘不服,坚决上诉。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在2002年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将他无罪开释。中央电视台以“2002年度中国法治成就”报道过此案。检察院所依据的就是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一个所谓百万保险金谋杀亲夫案也曾经轰动一时,邓某的丈夫突然死在鱼塘,而他们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此前邓某为丈夫买了105万元的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其丈夫死前邓某买过大量的安眠药……2003年11月26日,邓某被以故意杀人、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与其相好的毛某也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此案的证据不过硬,存有一些疑点,2004年9月9日被省高院发回重审,2004年12月再次开庭。2005年4月5日,重新开庭后的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分别宣告两被告人无罪。目前两被告人已取保候审回到阳山老家。该案判决依据的是新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些规定是我国刑诉法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既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类似以上疑罪从无的案例在刑诉法修改以前,也许是无法想象的。
并不是所有疑罪的案子都能被从无。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已经尽人皆知,又如本刊2006年9期刊出的“被血型改变的人生命运”以及2005年6期刊出的“刑场冤魂,十年后‘真凶’替你昭雪”,同年7期刊出的杜培武案、李化伟案、孙万刚案等冤案,都是相当令人痛心的。最近安徽巢湖四个青年人集体被指控为殴人致死的凶手,无辜被关押100天,像这样的冤案给予即将迈入社会的年轻人心灵的打击,更是无法只用国家赔偿进行弥补的。种种迹象表明,层出不穷的冤案并没有随着无罪推定原则融入我国刑诉法,随着疑罪从无规则应当贯穿于刑事办案程序和审判实体的每一个环节而得到刹车式的控制。捕风捉影,向壁虚造以及文字狱式的深文周纳、以言定罪可能罕见了,但多年积淀的非现代司法文化并没有完全清除。
新刑诉法所吸收的先进法学思想、所体现的现代法治意识,距离落实到司法人员的心目中尚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其中既有法律制度上的欠缺原因,也有观念上陈腐落后的因素。刑讯逼供使冤案成为必然。尽管法条上有明确禁止规定,仍然挡不住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方式作为撒手锏在被使用,不能不说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不完善。我国长期以来大多数司法人员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这种思维定式常常在不自觉地左右着办案人员的心理,命案必破的急于求成,唯恐放纵罪犯的的责任感,往往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冤枉相比时更占上风。
现代司法观念追求的价值取向是个体公正、个案公正,因为只要有一个冤案,就是一个个体百分之百的遭遇不幸。尽管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可能会放纵了一部分真正的罪犯,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能采取宁纵勿枉原则才能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才能充分体现刑法对未犯罪人不受追究的保障功能。
从宁枉勿纵到宁纵勿枉,是现代司法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达到真正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责编:金锋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修订,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刑诉法废止了收容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先进法学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规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情。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以前,应视其无罪。它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司法准则,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和运用,其中包含很多内容,如沉默权等。我国对于西方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采取的是批判地接受其精神的态度,在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在我国刑诉法中得到确立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国曾经是一个几千年处于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是当年普遍实行的常用问案方式。以有罪推定为特色的司法文化一直延续存在于中国官场。到了无法无天年代,便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宁枉勿纵原则在刑事审判中运用便是证明。
一提到刑法,人们更多的认识是关于它的打击犯罪功能,而较少认识到它的保护无辜功能。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几十年的刑事司法中曾经长期没有得到端正,原因是人们没有认识到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真正彻底做到实体公正。中国的法治进程由于各种原因艰难而坎坷,无罪推定原则的被认同即为典型之一。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道,在1957年任华东政法学院教师时,曾经以《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为题论述如何防止伤害无辜,居然掀起轩然大波,由于这篇首倡无罪推定的文章,黄道被“内定右派,控制使用”达20年。
然而,社会发展趋向进步终归是不可逆转的规律。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步伐大大超过了以往30年。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变化仅是无罪推定原则融入我国刑诉法的表征;审判制度的实质性改革是,取消了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不经法院审理即决定是否免于起诉的权力,法官以往惯用的纠问式办案(即由法官主要发问推进审判进程)改为对抗式庭审(即由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发问,律师和被告人答辩为主推进审判进程)等。长官言论、内部文件不再进入法律和司法领域;在运动治国年代形成的以言代法和言出法随等一系列角色错乱现象,终于被彻底摒弃。
1999年5月,海南儋州的邱某遭到抢劫并被杀,案件尚未侦破时,有名打工仔刘荣彬在酒后胡说是自己杀的。在预审阶段,刘承认口供,而在检察院起诉后却又翻供。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判处死刑后,刘不服,坚决上诉。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在2002年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将他无罪开释。中央电视台以“2002年度中国法治成就”报道过此案。检察院所依据的就是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一个所谓百万保险金谋杀亲夫案也曾经轰动一时,邓某的丈夫突然死在鱼塘,而他们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此前邓某为丈夫买了105万元的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其丈夫死前邓某买过大量的安眠药……2003年11月26日,邓某被以故意杀人、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与其相好的毛某也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此案的证据不过硬,存有一些疑点,2004年9月9日被省高院发回重审,2004年12月再次开庭。2005年4月5日,重新开庭后的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分别宣告两被告人无罪。目前两被告人已取保候审回到阳山老家。该案判决依据的是新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些规定是我国刑诉法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既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类似以上疑罪从无的案例在刑诉法修改以前,也许是无法想象的。
并不是所有疑罪的案子都能被从无。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已经尽人皆知,又如本刊2006年9期刊出的“被血型改变的人生命运”以及2005年6期刊出的“刑场冤魂,十年后‘真凶’替你昭雪”,同年7期刊出的杜培武案、李化伟案、孙万刚案等冤案,都是相当令人痛心的。最近安徽巢湖四个青年人集体被指控为殴人致死的凶手,无辜被关押100天,像这样的冤案给予即将迈入社会的年轻人心灵的打击,更是无法只用国家赔偿进行弥补的。种种迹象表明,层出不穷的冤案并没有随着无罪推定原则融入我国刑诉法,随着疑罪从无规则应当贯穿于刑事办案程序和审判实体的每一个环节而得到刹车式的控制。捕风捉影,向壁虚造以及文字狱式的深文周纳、以言定罪可能罕见了,但多年积淀的非现代司法文化并没有完全清除。
新刑诉法所吸收的先进法学思想、所体现的现代法治意识,距离落实到司法人员的心目中尚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其中既有法律制度上的欠缺原因,也有观念上陈腐落后的因素。刑讯逼供使冤案成为必然。尽管法条上有明确禁止规定,仍然挡不住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方式作为撒手锏在被使用,不能不说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不完善。我国长期以来大多数司法人员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这种思维定式常常在不自觉地左右着办案人员的心理,命案必破的急于求成,唯恐放纵罪犯的的责任感,往往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冤枉相比时更占上风。
现代司法观念追求的价值取向是个体公正、个案公正,因为只要有一个冤案,就是一个个体百分之百的遭遇不幸。尽管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可能会放纵了一部分真正的罪犯,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能采取宁纵勿枉原则才能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才能充分体现刑法对未犯罪人不受追究的保障功能。
从宁枉勿纵到宁纵勿枉,是现代司法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达到真正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责编: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