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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文法律文本中的情态动词的使用,以及对情态动词的中文翻译往往不够规范。本文通过对五个国际条约中几个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及其中文译文进行分析,呼吁法律文本当中情态动词的规范化使用,同时结合中国大陆的立法语言习惯,探讨情态动词的规范翻译方法。
关键词:国际条约;shall;翻译;规范化
英语的情态动词本身具有一定的词义,和实意动词或系动词一起做谓语,用来表示说话人的情绪、态度或语气,如意愿、允诺、推测、可能性、决心、禁止等。由于场合、语体、目的等不同,英语情态动词使用起来相当复杂凌乱,即使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地区,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翻译起来比较困难。法律文本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情态动词是“shall”,而“should”,“may”,“must”,“can”只在个别法律文件当中出现频率稍高。
一、国际公约中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
本文对中英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等国际公约的条款对上述几个情态动词使用情况及其中文翻译进行预料分析,并结合中国大陆法律条文中与上述情态动词的功能相似词语的使用情况,针对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的英译中,提出相应的理解和翻译策略。在国际公约(协议/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英文版中几个主要情态动词中,shall的出现比率是最高的,shall not和may次之,接下来为should、can和must。
(一) “shall”和“shall not”的应用
日常英语中,“shall”越来越少用,但是在法律英语中,大量广泛地应用,成为法律英语尤其是法律条文中一个标志性的重要词汇。通过下面几个例子,探讨“shall”在国际性法律文件中的使用及中文翻译情况。
1.“shall”
“shall”的中文翻译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性条款,翻译为“应”,还有其他的“shall”应用表示肯定概念的“shall”与“have right to”合在一起,译为“有权”,表示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应当具有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出,作为法律术语的情态动词“shall”在文本当中通常表示各种具体规定或者涉及的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或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shall not”的使用
在英文中常表示不得发生的行为,不许或禁止做某事。一般的禁令或者排他性内容用“shall not”,可译为“不”或“不得”。
(二)“may”的应用
除了“shall”, 在英文法律条款中,“may”为使用频率相对较大的情态动词,通常表示所具有的可选择的权利,大都翻译为“可以”、“可”;但有时候也会翻译成“得”或者“应该”。
(三)“should”的应用
“should”在所调查的英文公约中用的不是很多,而且很大比例用在“should have done”句型中,如《海牙-纳比斯规则》与《汉堡规则》“should”出现多次,都是“should have done”句型的使用,一般情况下都翻译为“必须”、“须”。
(四)“can”与“must”的应用
“can”与“must”在英语法条的使用相对较少。法律文本中的“can”大部分功能和普通英语一样,只是偶尔会翻译为“应该”或者“可以”;在个别公约中,“cannot”大量使用,用来表示禁止,译为“不得”,功能和“shall not”和“man not”相近。而“must”在普通英语中为主观性很强的命令、强制性行为,或者表示十分肯定的推测,但在法律文本中,有时却用来代替“shall”,选其“应该”的意思。
二、情态动词的翻译
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条款中,与英语法律条款中的情态动词功能相似的词主要有四个:“必须”“应当”、“可以”、“不得”,比较规范。其中,“必须”与“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在感情色彩上和立法者考虑的重点等方面稍有差别,但在功能上是一致的,几乎可以等同。在现行法律中,“必须”的使用率要低得多,但是立法者在选用“必须”的时候,加入了自己的感情色彩,强调绝对的“一定要,只能这样”的意思,这点在《宪法》中运用尤为明显。所以,英译中的时候,涉及到立法者要求绝对的意志并且属于强制性规范的时候,可以翻译为“必须”;其他情况都可以翻译为“应当”;反之亦然。即“shall”等表示強制性规范时,一般翻译为“应当”,其他译法如“应该”、“可以”、“应”均为非规范译法;或者可以不译。在汉语法条中,一般用“不得”表示禁止性规范,有时语法需要,用“不”表示禁止的概念,所以,法律英语的“shall not”与“不得”是在功能上对等的概念,可以互译。当然,英文的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的使用并不一致,但是,功能上基本可以对应“必须”“应当”、“可以”和“不得”其中的一个。
三、总结
英文国际条约中的情态动词的使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文译文也各式各样,很多时候显然和法律语言的功能不相符,和法律语言对精确性的要求相去甚远,大大降低了国际条约对实际国际贸易的国际行为的指导性,也容易造成歧义,有时一不小心,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是无法估量的。所以,法律用语,尤其是法律条款中的情态动词的英汉或汉英翻译应当要考虑到相关国家的法律文化,法律条款中的情态动词的规范化翻译亟待完成。
参考文献:
[1]Enrique Alcaraz,Brian Hughes. 2008. Legal Translation Explained [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宋雷,张绍全, 2010.《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http://www.tradelawchina. com/falvfagui/HTML/1126.html
关键词:国际条约;shall;翻译;规范化
英语的情态动词本身具有一定的词义,和实意动词或系动词一起做谓语,用来表示说话人的情绪、态度或语气,如意愿、允诺、推测、可能性、决心、禁止等。由于场合、语体、目的等不同,英语情态动词使用起来相当复杂凌乱,即使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地区,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翻译起来比较困难。法律文本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情态动词是“shall”,而“should”,“may”,“must”,“can”只在个别法律文件当中出现频率稍高。
一、国际公约中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
本文对中英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等国际公约的条款对上述几个情态动词使用情况及其中文翻译进行预料分析,并结合中国大陆法律条文中与上述情态动词的功能相似词语的使用情况,针对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的英译中,提出相应的理解和翻译策略。在国际公约(协议/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英文版中几个主要情态动词中,shall的出现比率是最高的,shall not和may次之,接下来为should、can和must。
(一) “shall”和“shall not”的应用
日常英语中,“shall”越来越少用,但是在法律英语中,大量广泛地应用,成为法律英语尤其是法律条文中一个标志性的重要词汇。通过下面几个例子,探讨“shall”在国际性法律文件中的使用及中文翻译情况。
1.“shall”
“shall”的中文翻译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性条款,翻译为“应”,还有其他的“shall”应用表示肯定概念的“shall”与“have right to”合在一起,译为“有权”,表示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应当具有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出,作为法律术语的情态动词“shall”在文本当中通常表示各种具体规定或者涉及的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或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shall not”的使用
在英文中常表示不得发生的行为,不许或禁止做某事。一般的禁令或者排他性内容用“shall not”,可译为“不”或“不得”。
(二)“may”的应用
除了“shall”, 在英文法律条款中,“may”为使用频率相对较大的情态动词,通常表示所具有的可选择的权利,大都翻译为“可以”、“可”;但有时候也会翻译成“得”或者“应该”。
(三)“should”的应用
“should”在所调查的英文公约中用的不是很多,而且很大比例用在“should have done”句型中,如《海牙-纳比斯规则》与《汉堡规则》“should”出现多次,都是“should have done”句型的使用,一般情况下都翻译为“必须”、“须”。
(四)“can”与“must”的应用
“can”与“must”在英语法条的使用相对较少。法律文本中的“can”大部分功能和普通英语一样,只是偶尔会翻译为“应该”或者“可以”;在个别公约中,“cannot”大量使用,用来表示禁止,译为“不得”,功能和“shall not”和“man not”相近。而“must”在普通英语中为主观性很强的命令、强制性行为,或者表示十分肯定的推测,但在法律文本中,有时却用来代替“shall”,选其“应该”的意思。
二、情态动词的翻译
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条款中,与英语法律条款中的情态动词功能相似的词主要有四个:“必须”“应当”、“可以”、“不得”,比较规范。其中,“必须”与“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在感情色彩上和立法者考虑的重点等方面稍有差别,但在功能上是一致的,几乎可以等同。在现行法律中,“必须”的使用率要低得多,但是立法者在选用“必须”的时候,加入了自己的感情色彩,强调绝对的“一定要,只能这样”的意思,这点在《宪法》中运用尤为明显。所以,英译中的时候,涉及到立法者要求绝对的意志并且属于强制性规范的时候,可以翻译为“必须”;其他情况都可以翻译为“应当”;反之亦然。即“shall”等表示強制性规范时,一般翻译为“应当”,其他译法如“应该”、“可以”、“应”均为非规范译法;或者可以不译。在汉语法条中,一般用“不得”表示禁止性规范,有时语法需要,用“不”表示禁止的概念,所以,法律英语的“shall not”与“不得”是在功能上对等的概念,可以互译。当然,英文的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的使用并不一致,但是,功能上基本可以对应“必须”“应当”、“可以”和“不得”其中的一个。
三、总结
英文国际条约中的情态动词的使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文译文也各式各样,很多时候显然和法律语言的功能不相符,和法律语言对精确性的要求相去甚远,大大降低了国际条约对实际国际贸易的国际行为的指导性,也容易造成歧义,有时一不小心,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是无法估量的。所以,法律用语,尤其是法律条款中的情态动词的英汉或汉英翻译应当要考虑到相关国家的法律文化,法律条款中的情态动词的规范化翻译亟待完成。
参考文献:
[1]Enrique Alcaraz,Brian Hughes. 2008. Legal Translation Explained [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宋雷,张绍全, 2010.《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http://www.tradelawchina. com/falvfagui/HTML/1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