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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皖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从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由国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实行监督管理的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讲,药品监督体制主要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