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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演讲者和听众是演讲过程中最根本的要素,是演讲矛盾统一体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传统视角把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看做主客体关系,造成两者地位不平等,无法充分调动听众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演讲活动的顺利开展。本文试图从主体间性的视角,重新阐释演讲过程中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以此促进演讲活动更好地开展。
关键词:主体间性 演讲要素 主客体关系 双向交流
演讲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许多思想家常用演讲这种形式来宣传自己的思想主张。随着科技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演讲已由政治领域进入经济管理领域,它的用途越来越广泛。有关演讲的著作、丛书、论文越来越多,不少论述中都强调了演讲者在演讲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把演讲者摆在最重要的位置。但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听众是演讲的目的和目标”。如果演讲者失去演讲对象,“独角戏”唱得再好也毫无意义。但是传统的演讲观却认为,演讲者是演讲舞台上的主导,若与听众地位平等将会抹杀演讲者的威信。笔者以为,二者是共生共存、相辅相成的关系,缺少了任何一方,都不能使演讲活动顺利开展。因此,要充分发挥演讲的作用,就必须处理好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本文试着从主体间性角度来诠释演讲者与听众的双向交流关系。
“主体间性”概念的提出
20世纪初,胡塞尔首先提出了“主体间性”这个概念。不过刚开始他提出的是“主体性”,是从比较消极的角度来理解,把主体性看做个人化、主观化,强调的是个人作用的发挥,也就是他自己说的——“面向事物本身”。正是因为他言论的偏激导致当时学术界对他的“主体性”理论进行了抨击。为了缓解冲突,他对“主体性”理论进行完善,强调关系双方均具有主体性和地位的平等性,把主体性修正为主体间性,进而提出了“主体间性”这个概念。
“主体间性”概念的形成是逐步进行的,它是经过后人的思索、探究、讨论、补充、修改才逐渐被学术界所认同。继胡塞尔之后,海德格尔认为主体间性的根据在于生存本身,主体与主体的存在是相互依赖的,它们之间是共生的。正如王锐生所概括的:“和谐的主体间性应是交往双方的相互了解、彼此承认、人格与机会平等、遵守共同认可的规范,是主体与自然界的和谐。”①总而言之,主体间性概念的提出、确立,是对主体性概念的完善、丰富与发展。
从主体间性视角重新分析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
以我国演讲界权威人士邵守义先生对演讲所下的定义为例作分析,他说:“演讲是演讲者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以有声语言和相应的态势语言为手段,公开向听众传递信息,表述见解,阐明事理,抒发感情,以期达到感召听众的目的,它是一种直接的带有艺术性的社会实践活动。”②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他认为演讲过程中演讲者是处于主动影响、感召听众的位置。他认为“任何演讲活动都毫无例外地由五个方面构成:演讲者(演讲主体);听众(演讲客体);主客体同处一起的时境(时间、环境);演讲的内容;沟通主客体的媒介,即演讲的表达手段(有声语言、态势语言等)”③,也就是说在演讲活动中,演讲者是主体,听众是客体。
但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精神文明的需求也同样迫切。人们的主体性要求希望得到满足的呼声越来越高。“单纯的‘主体——客体’或‘主体——中介——客体’模式,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物的关系时是行之有效的,但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就遇到了‘他人不是客体’的困窘。”④
如果单纯从“讲”和“听”的角度来划分演讲者和听众之间的关系,那么有一些矛盾是很难解决的。比如说从“讲”的角度把演讲者视为主体,而把听众视为客体时就很难解释听众作为客体如何能在演讲过程中发挥自身能动作用,如何对信息进行加工,如何对演讲者和演讲效果产生影响。反过来,从“听”的角度把听众视为主体而把演讲者视为客体,也很难解释演讲者作为客体在听众接收演讲信息的过程中如何能发挥主导作用。因为在演讲活动中,演讲者与听众,不是以孤立的个体存在的,他们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同时存在的,整个活动是一种人对人的、面对面的双向交流活动。缺少任何一方主体的参与,演讲活动都不可能成功。因此简单地从“讲”和“听”的角度来判断演讲者的主体性或听众的主体性,都无法真正把演讲活动视为两者共同参与的整体,就必然导致演讲的僵化,很难达到演讲的目的。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胡塞尔说过“知识的基础并不是客观,而是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的关系。我是通过与客观世界以及他人之间的互惠式关系而获得人性的。”⑤也就是说,演讲过程应当是演讲活动双方的互动过程,人与人的关系不是单纯的主客体关系,而是“主体——主体”的关系。项贤明在《为交往的教育理论辩护》中也提到:“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在于面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从‘主体——客体’或‘主体——中介——客体’的模式向‘主体——主体’或‘主体——中介——主体’模式转变。”⑥我们把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按这句话所提示的模式进行思考,就可以推翻两者的主客体关系。如果我们承认演讲者和听众都是演讲活动的主体,那么,两者的关系就不是“主体——客体”关系,而是主体间关系。根据海德格尔的理论:主体间性的根据在于生存本身,生存不是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进行的主体构造和客体征服,而是主体间的共在,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交往、对话。因此笔者认为用“主体间性”来阐述演讲者与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关系对演讲活动的影响,比用“主客体辩证统一”要确切得多。
前面所说的主体间性是借助“主体——中介——主体”这种模式相互作用,那么在主体间性关系中,联系演讲者和听众的客体世界是什么呢?
项贤明在《为交往的教育理论辩护》中提出用交往的教育理论来解释教育活动中人与人交往关系的“主体——客体——主体”解释模型,并说“要是同时承认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为了避免主客体相关律,两者之间就必须有客体中介。”⑦这对解释演讲者和听众之间两个主体如何建立关系同样适用。文中强调,“除非以共同的客体为中介,否则两个主体无法直接建立联系。”⑧因此,把构成演讲活动的五个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我们可以试着从主体间性的角度对演讲做一个新的解释:“在主体间性关系下,演讲者和听众都是作为主体出現在演讲活动中,他们都共同作用于演讲资源(当时的时空环境、演讲内容、演讲者所采用的手段等),以达到启迪听众和抒发情感的目的。”在这个新的解释中,演讲者和听众都是作为演讲活动主体出現的,演讲资源是演讲活动的客体,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是主体间性关系;演讲者与演讲资源、听众与演讲资源之间的关系是“主体——客体”关系。这样就解决了联系演讲者与听众客体世界的问题。当演讲者和听众以主体间关系为纽带共同作用于演讲资源时,演讲过程中的“讲”和“听”就成为既可以区分但又不可分割的实践活动。
引入主体间性概念,可以为研究演讲活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新思路、新视角、新方法。
从主体间性视角阐释演讲主体的特点
演讲者与听众共同的主动性。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演讲主体,包括演讲者和听众,他们都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谐的主体间性是双方主观能动性和谐统一的结果。但在現实的演讲活动中,没有对双方主动性给予足够重视的現象仍然存在,“以演讲者为中心”或“以听众为中心”的思想在我们的头脑中依然存在。其实,“以演讲者为中心”是对演讲者主观能动性的片面夸大、对听众主观能动性的蔑视,“以听众为中心”是对听众主观能动性的盲目提升、是对演讲者主观能动性的忽视。因此,要形成和谐的主体间性,演讲活动主体必须互相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充分保证对方主动性的发挥,促进彼此的和谐发展。
演讲者与听众共同的被动性。坦率地讲,演讲主体都有主体意识,但是在演讲活动中,演讲者与听众也是互为客体的,其中一方主动性的发挥要受到另一方的制约。但是演讲主体的被动性在实践活动中却经常被忽视。比如上文提到的“以演讲者为中心”或“以听众为中心”都是对演讲者或者听众主体地位的盲目夸大、对其客观制约性忽视的表現。笔者认为,演讲者与听众都具有被动性。只有充分认识到主体的被动性,才能正确认识主体间性的被动性,才能促进主体间性的能动性的发挥,推动主体的主体性进一步发展。
演讲者与听众的统一性。按照传统的演讲观,人们总是认为演讲者是演讲活动的主角,地位的平等会影响演讲者的威信,破坏演讲秩序,这种观点是不客观的。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主客体关系强调主客分离,必然导致主体化,导致演讲者与听众关系的对立;而主体间性关系强调的是主体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是能够促进两者关系和谐发展的。
在主体间性关系下,演讲者是知识的传播者,通过其自身主体性的发挥,引导听众的思维、思路、思想,使听众的主体性得到发挥。演讲者的主体性发挥得成功与否,取决于对听众主体性的发挥引导。听众主体性发挥得成功与否,同样影响着演讲者主体性的发挥。忽略听众主体性,也就削弱了演讲者的主体性,使主体间性失去了主体性的内涵,最终导致主体间性关系的破裂。因此,演讲者与听众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统一的、和谐的主体间性关系。
听众的支持配合是演讲成功的基本条件。演讲活动并不是个人的活动,要使演讲活动取得成功,就必须保持演讲者与听众的和谐交流。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演讲者与听众是主体间性关系。而主体间性关系是以他们共有的客体资源为前提的,脱离了彼此,关系就不能成立。
虽然演讲者通过演讲对听众表达自己的见解、阐述自己的观点、抒发自己的情感,但是听众能在多大程度上心甘情愿地接受,既取决于演讲者演讲的水平,又取决于听众对演讲的接受能力,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因此,要达到理想的演讲效果,演讲者不仅要针对听众选择演讲的内容、演讲的表达方式,还要积极主动地了解听众,想听众之所想,急听众之所急,缩短与听众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使演讲具有针对性,才能与听众在情感上产生共鸣,才能取得演讲的成功。
演讲的教育作用和听众的审美享受是统一的,听众的欣赏与接受教育也是统一的。简言之,“就是听众的需要推动着演讲,演讲也创造着听众的需要;听众的接受水平提高了,又反过来促进演讲创造。这就是演讲者与听众相辅相成的关系。”⑨在演讲活动中,演讲者和听众都是平等的个体,他们有着平等交流思想的权利,听众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积极地参与获取知识。演讲者不是演讲活动的导演,他是演讲过程中的一个成员,在与听众的相互交流中,不断地在重构知识、重构情感、重构观点。
因此,我们应该时刻牢记,演讲并不是演讲者的个人行为,而是由演讲者与听众共同造就的劳动成果,每一场成功的、精彩的演讲,都离不开听众的支持配合,离不开演讲者与听众的和谐互动。
注 释:
①王锐生:《社会哲学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页。
②③⑨邵守义、谢盛圻、高振远主编:《演讲学教程——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第4页,第51页。
④郭湛:《论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3)。
⑤亚斯贝尔斯著[德]著,邹进译:《什么是教育》,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⑥⑦⑧项贤明:《为交往的教育理论辩护》,《教育科学研究》,2003(9)。
(作者单位:韩山师范学院中文系)
编校:郑 艳
关键词:主体间性 演讲要素 主客体关系 双向交流
演讲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许多思想家常用演讲这种形式来宣传自己的思想主张。随着科技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演讲已由政治领域进入经济管理领域,它的用途越来越广泛。有关演讲的著作、丛书、论文越来越多,不少论述中都强调了演讲者在演讲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把演讲者摆在最重要的位置。但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听众是演讲的目的和目标”。如果演讲者失去演讲对象,“独角戏”唱得再好也毫无意义。但是传统的演讲观却认为,演讲者是演讲舞台上的主导,若与听众地位平等将会抹杀演讲者的威信。笔者以为,二者是共生共存、相辅相成的关系,缺少了任何一方,都不能使演讲活动顺利开展。因此,要充分发挥演讲的作用,就必须处理好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本文试着从主体间性角度来诠释演讲者与听众的双向交流关系。
“主体间性”概念的提出
20世纪初,胡塞尔首先提出了“主体间性”这个概念。不过刚开始他提出的是“主体性”,是从比较消极的角度来理解,把主体性看做个人化、主观化,强调的是个人作用的发挥,也就是他自己说的——“面向事物本身”。正是因为他言论的偏激导致当时学术界对他的“主体性”理论进行了抨击。为了缓解冲突,他对“主体性”理论进行完善,强调关系双方均具有主体性和地位的平等性,把主体性修正为主体间性,进而提出了“主体间性”这个概念。
“主体间性”概念的形成是逐步进行的,它是经过后人的思索、探究、讨论、补充、修改才逐渐被学术界所认同。继胡塞尔之后,海德格尔认为主体间性的根据在于生存本身,主体与主体的存在是相互依赖的,它们之间是共生的。正如王锐生所概括的:“和谐的主体间性应是交往双方的相互了解、彼此承认、人格与机会平等、遵守共同认可的规范,是主体与自然界的和谐。”①总而言之,主体间性概念的提出、确立,是对主体性概念的完善、丰富与发展。
从主体间性视角重新分析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
以我国演讲界权威人士邵守义先生对演讲所下的定义为例作分析,他说:“演讲是演讲者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以有声语言和相应的态势语言为手段,公开向听众传递信息,表述见解,阐明事理,抒发感情,以期达到感召听众的目的,它是一种直接的带有艺术性的社会实践活动。”②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他认为演讲过程中演讲者是处于主动影响、感召听众的位置。他认为“任何演讲活动都毫无例外地由五个方面构成:演讲者(演讲主体);听众(演讲客体);主客体同处一起的时境(时间、环境);演讲的内容;沟通主客体的媒介,即演讲的表达手段(有声语言、态势语言等)”③,也就是说在演讲活动中,演讲者是主体,听众是客体。
但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精神文明的需求也同样迫切。人们的主体性要求希望得到满足的呼声越来越高。“单纯的‘主体——客体’或‘主体——中介——客体’模式,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物的关系时是行之有效的,但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就遇到了‘他人不是客体’的困窘。”④
如果单纯从“讲”和“听”的角度来划分演讲者和听众之间的关系,那么有一些矛盾是很难解决的。比如说从“讲”的角度把演讲者视为主体,而把听众视为客体时就很难解释听众作为客体如何能在演讲过程中发挥自身能动作用,如何对信息进行加工,如何对演讲者和演讲效果产生影响。反过来,从“听”的角度把听众视为主体而把演讲者视为客体,也很难解释演讲者作为客体在听众接收演讲信息的过程中如何能发挥主导作用。因为在演讲活动中,演讲者与听众,不是以孤立的个体存在的,他们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同时存在的,整个活动是一种人对人的、面对面的双向交流活动。缺少任何一方主体的参与,演讲活动都不可能成功。因此简单地从“讲”和“听”的角度来判断演讲者的主体性或听众的主体性,都无法真正把演讲活动视为两者共同参与的整体,就必然导致演讲的僵化,很难达到演讲的目的。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胡塞尔说过“知识的基础并不是客观,而是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的关系。我是通过与客观世界以及他人之间的互惠式关系而获得人性的。”⑤也就是说,演讲过程应当是演讲活动双方的互动过程,人与人的关系不是单纯的主客体关系,而是“主体——主体”的关系。项贤明在《为交往的教育理论辩护》中也提到:“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在于面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从‘主体——客体’或‘主体——中介——客体’的模式向‘主体——主体’或‘主体——中介——主体’模式转变。”⑥我们把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按这句话所提示的模式进行思考,就可以推翻两者的主客体关系。如果我们承认演讲者和听众都是演讲活动的主体,那么,两者的关系就不是“主体——客体”关系,而是主体间关系。根据海德格尔的理论:主体间性的根据在于生存本身,生存不是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进行的主体构造和客体征服,而是主体间的共在,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交往、对话。因此笔者认为用“主体间性”来阐述演讲者与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关系对演讲活动的影响,比用“主客体辩证统一”要确切得多。
前面所说的主体间性是借助“主体——中介——主体”这种模式相互作用,那么在主体间性关系中,联系演讲者和听众的客体世界是什么呢?
项贤明在《为交往的教育理论辩护》中提出用交往的教育理论来解释教育活动中人与人交往关系的“主体——客体——主体”解释模型,并说“要是同时承认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为了避免主客体相关律,两者之间就必须有客体中介。”⑦这对解释演讲者和听众之间两个主体如何建立关系同样适用。文中强调,“除非以共同的客体为中介,否则两个主体无法直接建立联系。”⑧因此,把构成演讲活动的五个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我们可以试着从主体间性的角度对演讲做一个新的解释:“在主体间性关系下,演讲者和听众都是作为主体出現在演讲活动中,他们都共同作用于演讲资源(当时的时空环境、演讲内容、演讲者所采用的手段等),以达到启迪听众和抒发情感的目的。”在这个新的解释中,演讲者和听众都是作为演讲活动主体出現的,演讲资源是演讲活动的客体,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是主体间性关系;演讲者与演讲资源、听众与演讲资源之间的关系是“主体——客体”关系。这样就解决了联系演讲者与听众客体世界的问题。当演讲者和听众以主体间关系为纽带共同作用于演讲资源时,演讲过程中的“讲”和“听”就成为既可以区分但又不可分割的实践活动。
引入主体间性概念,可以为研究演讲活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新思路、新视角、新方法。
从主体间性视角阐释演讲主体的特点
演讲者与听众共同的主动性。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演讲主体,包括演讲者和听众,他们都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谐的主体间性是双方主观能动性和谐统一的结果。但在現实的演讲活动中,没有对双方主动性给予足够重视的現象仍然存在,“以演讲者为中心”或“以听众为中心”的思想在我们的头脑中依然存在。其实,“以演讲者为中心”是对演讲者主观能动性的片面夸大、对听众主观能动性的蔑视,“以听众为中心”是对听众主观能动性的盲目提升、是对演讲者主观能动性的忽视。因此,要形成和谐的主体间性,演讲活动主体必须互相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充分保证对方主动性的发挥,促进彼此的和谐发展。
演讲者与听众共同的被动性。坦率地讲,演讲主体都有主体意识,但是在演讲活动中,演讲者与听众也是互为客体的,其中一方主动性的发挥要受到另一方的制约。但是演讲主体的被动性在实践活动中却经常被忽视。比如上文提到的“以演讲者为中心”或“以听众为中心”都是对演讲者或者听众主体地位的盲目夸大、对其客观制约性忽视的表現。笔者认为,演讲者与听众都具有被动性。只有充分认识到主体的被动性,才能正确认识主体间性的被动性,才能促进主体间性的能动性的发挥,推动主体的主体性进一步发展。
演讲者与听众的统一性。按照传统的演讲观,人们总是认为演讲者是演讲活动的主角,地位的平等会影响演讲者的威信,破坏演讲秩序,这种观点是不客观的。演讲者与听众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主客体关系强调主客分离,必然导致主体化,导致演讲者与听众关系的对立;而主体间性关系强调的是主体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是能够促进两者关系和谐发展的。
在主体间性关系下,演讲者是知识的传播者,通过其自身主体性的发挥,引导听众的思维、思路、思想,使听众的主体性得到发挥。演讲者的主体性发挥得成功与否,取决于对听众主体性的发挥引导。听众主体性发挥得成功与否,同样影响着演讲者主体性的发挥。忽略听众主体性,也就削弱了演讲者的主体性,使主体间性失去了主体性的内涵,最终导致主体间性关系的破裂。因此,演讲者与听众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统一的、和谐的主体间性关系。
听众的支持配合是演讲成功的基本条件。演讲活动并不是个人的活动,要使演讲活动取得成功,就必须保持演讲者与听众的和谐交流。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演讲者与听众是主体间性关系。而主体间性关系是以他们共有的客体资源为前提的,脱离了彼此,关系就不能成立。
虽然演讲者通过演讲对听众表达自己的见解、阐述自己的观点、抒发自己的情感,但是听众能在多大程度上心甘情愿地接受,既取决于演讲者演讲的水平,又取决于听众对演讲的接受能力,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因此,要达到理想的演讲效果,演讲者不仅要针对听众选择演讲的内容、演讲的表达方式,还要积极主动地了解听众,想听众之所想,急听众之所急,缩短与听众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使演讲具有针对性,才能与听众在情感上产生共鸣,才能取得演讲的成功。
演讲的教育作用和听众的审美享受是统一的,听众的欣赏与接受教育也是统一的。简言之,“就是听众的需要推动着演讲,演讲也创造着听众的需要;听众的接受水平提高了,又反过来促进演讲创造。这就是演讲者与听众相辅相成的关系。”⑨在演讲活动中,演讲者和听众都是平等的个体,他们有着平等交流思想的权利,听众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积极地参与获取知识。演讲者不是演讲活动的导演,他是演讲过程中的一个成员,在与听众的相互交流中,不断地在重构知识、重构情感、重构观点。
因此,我们应该时刻牢记,演讲并不是演讲者的个人行为,而是由演讲者与听众共同造就的劳动成果,每一场成功的、精彩的演讲,都离不开听众的支持配合,离不开演讲者与听众的和谐互动。
注 释:
①王锐生:《社会哲学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页。
②③⑨邵守义、谢盛圻、高振远主编:《演讲学教程——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第4页,第51页。
④郭湛:《论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3)。
⑤亚斯贝尔斯著[德]著,邹进译:《什么是教育》,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⑥⑦⑧项贤明:《为交往的教育理论辩护》,《教育科学研究》,2003(9)。
(作者单位:韩山师范学院中文系)
编校: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