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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开发权本质就是国家赋予农村土地使用者改变耕地用途的权利, 农地开发权可以独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存在.城乡和区域人口流动引起农地开发权供求错配,农地开发权供求调节机制必须适应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皖江城市带重点开发区与带限制开发区之间农地开发权供给严重失衡.当前, 应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制度、 建立农地开发权收购和储备制度、 实行皖江城市带农地开发权跨区域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