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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湖北省地方财政拿出专项资金1.7亿元,对按期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企业给予补助。补助范围是“十一五”期间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政策关闭的“三小”企业。具体补助标准为,小水泥企业立窑窑径在2.2米至2.5米(不含2.5米)的,每关闭1座补助50万元;窑径在2.5米至3米(不含3米)的补助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