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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民主化的进程,社会中间组织逐渐走向成熟,成为政府与社会联结的纽带和互动的桥梁,高等教育中间组织也同样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由于高等教育领域的高度专业性,在西方发达国家,高等院校与政府、社会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中间组织,它们对平衡政府监管与高校自治、不同类型高校的发展等矛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我国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日益复杂多样。分析我国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发展现状,对于深入进行国际的比较与借鉴,对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都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现状分析
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发展是政府职能转变和高等教育领域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产物。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为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重大决策经过科学的研究和论证,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高中以及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国家的鼓励和推动下,一批承担高等教育决策咨询、认证、评估等功能的中间组织相继形成,它们分担了由政府分离出来的咨询、评估、监督、认证等职能。另外,随着各类高等教育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相应民间组织也大量出现。
1.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类型
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按举办者的不同可分为官方和民间两种,而民间组织根据性质不同又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三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等属于官方举办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各大学的校友会、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等属于社会团体类;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等属于基金会类;民办非企业主要是指一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间组织性质的机构只有小部分。
2.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职能
官方举办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是由政府创办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政府任命,受政府委托行使一定的政府职能,大部分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它们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而获得。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科研经费依靠行政拨款的传统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全面引入和实施了民主、平等、竞争的科研经费资助体系。国家财政对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从1986年的8,000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26.95亿元。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教育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的教学和专业教学工作的评估。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就是高等教育工作者及高等教育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研究高等教育科学的学术团体,主要开展高等教育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是中国大学出版界的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开展大学出版方面的学术研究,探索大学出版体系的规律,推进国内外交流,依法维护本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权益。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如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发起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开展全国助学、助教、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有关活动,促进教育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奖励优秀学生和教师、资助基础和教学研究、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就可以归为此类,它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管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3.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作用
如今,高等教育中间组织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充满活力的有机体,成为联结政府、高等教育机构和社会大众的纽带。一是大大提高了对高等院校和社会大众的服务水平。单从一名学生参加高考,到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到最后毕业这个过程来讲,就可以接受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和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中间组织的组织考试、高校招生录取信息、国家助学贷款、学历认证、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全程服务。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政府实现了对高等教育的微观监管和一些高等教育体的自我约束。比如,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对高等学校本专科教学的评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对研究生教育的评估、评审等。三是中间组织扩大了社会代表面,扩大了社会参与高等教育事务的范围,从而推动了教育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
4.对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管理
官方举办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接受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管理。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要接受国务院的组织领导;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教育部直属的事业单位,要接受教育部的组织领导。
民间组织性质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则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双重领导。例如,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要接受清华大学和民政部的领导;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要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领导。
二、我国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发展趋势
我国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总的发展趋势就是要迈向发达状态,这种发达状态具体表现在组织的数量将大幅度增长、组建便捷、所代表和涵盖的利益群体广泛、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得到社会的认可等方面。
1.事业单位改革与高等教育中间组织
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是指承担各类高等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些组织机构是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单位的改革必将与高等教育自身的改革相结合,与“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建设相结合;与多形式、多层次的分类办学相结合;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创新相结合。多样化、多层次、社会广泛参与的办学发展方向使利益主体更加多元;“政事分离、事企分离”,为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院校形成的不同的利益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目前,我国也开始出现诸如教育部直属高校咨询委员会,设有研究生院的50多所大学成立的中国研究生院长联席会,民办高等教育协会等等。代表不同类型院校的民间组织,是完善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
2.政府正逐渐从高等教育管理的一些专业性领域退出,转由中间组织承担相应的职能
专业性是社会中间组织的一大特性,它们依靠其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这一点在高等教育领域表现更为突出。由于政府本身的局限性,对许多专业性强的高等教育管理内容不宜直接控制和管理,法律也限制政府干预高等学校内部的事务。因此,国家把诸如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高等学校教学评估、高等学校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和评审等专业性很强的职能交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等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承担。中间组织的服务在这些方面具有学术和专业的权威性。它们的评估、鉴定和认可,不仅是政府对学校实现控制并进行资助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和学校同行的认可依据。
2003年7月、2004年8月和2006年2月,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其前身是1994年成立,挂靠在清华大学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前身是1999年成立的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先后成立。政府从具体专业性领域的管理中退出近来呈加快趋势,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中间组织承担起高等教育的评估、拨款、认证等专业性职能。
3.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需要发达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必须理顺大学、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除了宏观的国家高等教育运行系统和微观的大学内部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外,在现代大学发展演进中,由于大学这一机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还派生出了调节政府和大学之间关系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例如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美国大学协会等,它们也是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一环。
作为缓冲大学与政府间矛盾,保障大学自治的载体,要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必须要有发达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我国政府正逐渐从高等教育评估、科研经费的分配、认证等一些专业性强的领域退出,由专业性的高等教育中间机构承担以上职能。这些都是为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采取的积极举措,但是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在建立起代表不同大学利益体的代表组织等许多方面,要建立起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体系,中国高等教育中间组织还要大力发展。
4.完善法人制度,保障中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四种法人分类,已不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比如,在大陆法系国家,基金会基本上属于财团法人范畴,而我国由于没有财团法人类别,则将其归为社会团体法人。法制的不健全,法人制度的不完善,使现行法律将某些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纳入不能准确表达其特性的体系,那么,对这些组织的有效规范和管理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是促进社会中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作者单位: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教室)
[责任编辑:赵英臣]
一、我国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现状分析
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发展是政府职能转变和高等教育领域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产物。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为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重大决策经过科学的研究和论证,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高中以及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国家的鼓励和推动下,一批承担高等教育决策咨询、认证、评估等功能的中间组织相继形成,它们分担了由政府分离出来的咨询、评估、监督、认证等职能。另外,随着各类高等教育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相应民间组织也大量出现。
1.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类型
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按举办者的不同可分为官方和民间两种,而民间组织根据性质不同又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三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等属于官方举办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各大学的校友会、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等属于社会团体类;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等属于基金会类;民办非企业主要是指一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间组织性质的机构只有小部分。
2.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职能
官方举办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是由政府创办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政府任命,受政府委托行使一定的政府职能,大部分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它们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而获得。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科研经费依靠行政拨款的传统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全面引入和实施了民主、平等、竞争的科研经费资助体系。国家财政对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从1986年的8,000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26.95亿元。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教育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的教学和专业教学工作的评估。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就是高等教育工作者及高等教育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研究高等教育科学的学术团体,主要开展高等教育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是中国大学出版界的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开展大学出版方面的学术研究,探索大学出版体系的规律,推进国内外交流,依法维护本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权益。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如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发起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开展全国助学、助教、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有关活动,促进教育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奖励优秀学生和教师、资助基础和教学研究、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就可以归为此类,它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管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3.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作用
如今,高等教育中间组织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充满活力的有机体,成为联结政府、高等教育机构和社会大众的纽带。一是大大提高了对高等院校和社会大众的服务水平。单从一名学生参加高考,到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到最后毕业这个过程来讲,就可以接受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和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中间组织的组织考试、高校招生录取信息、国家助学贷款、学历认证、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全程服务。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政府实现了对高等教育的微观监管和一些高等教育体的自我约束。比如,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对高等学校本专科教学的评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对研究生教育的评估、评审等。三是中间组织扩大了社会代表面,扩大了社会参与高等教育事务的范围,从而推动了教育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
4.对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管理
官方举办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接受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管理。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要接受国务院的组织领导;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教育部直属的事业单位,要接受教育部的组织领导。
民间组织性质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则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双重领导。例如,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要接受清华大学和民政部的领导;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要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领导。
二、我国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发展趋势
我国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总的发展趋势就是要迈向发达状态,这种发达状态具体表现在组织的数量将大幅度增长、组建便捷、所代表和涵盖的利益群体广泛、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得到社会的认可等方面。
1.事业单位改革与高等教育中间组织
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是指承担各类高等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些组织机构是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单位的改革必将与高等教育自身的改革相结合,与“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建设相结合;与多形式、多层次的分类办学相结合;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创新相结合。多样化、多层次、社会广泛参与的办学发展方向使利益主体更加多元;“政事分离、事企分离”,为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院校形成的不同的利益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目前,我国也开始出现诸如教育部直属高校咨询委员会,设有研究生院的50多所大学成立的中国研究生院长联席会,民办高等教育协会等等。代表不同类型院校的民间组织,是完善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
2.政府正逐渐从高等教育管理的一些专业性领域退出,转由中间组织承担相应的职能
专业性是社会中间组织的一大特性,它们依靠其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这一点在高等教育领域表现更为突出。由于政府本身的局限性,对许多专业性强的高等教育管理内容不宜直接控制和管理,法律也限制政府干预高等学校内部的事务。因此,国家把诸如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高等学校教学评估、高等学校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和评审等专业性很强的职能交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等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承担。中间组织的服务在这些方面具有学术和专业的权威性。它们的评估、鉴定和认可,不仅是政府对学校实现控制并进行资助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和学校同行的认可依据。
2003年7月、2004年8月和2006年2月,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其前身是1994年成立,挂靠在清华大学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前身是1999年成立的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先后成立。政府从具体专业性领域的管理中退出近来呈加快趋势,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中间组织承担起高等教育的评估、拨款、认证等专业性职能。
3.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需要发达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必须理顺大学、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除了宏观的国家高等教育运行系统和微观的大学内部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外,在现代大学发展演进中,由于大学这一机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还派生出了调节政府和大学之间关系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例如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美国大学协会等,它们也是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一环。
作为缓冲大学与政府间矛盾,保障大学自治的载体,要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必须要有发达的高等教育中间组织。我国政府正逐渐从高等教育评估、科研经费的分配、认证等一些专业性强的领域退出,由专业性的高等教育中间机构承担以上职能。这些都是为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采取的积极举措,但是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在建立起代表不同大学利益体的代表组织等许多方面,要建立起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体系,中国高等教育中间组织还要大力发展。
4.完善法人制度,保障中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四种法人分类,已不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比如,在大陆法系国家,基金会基本上属于财团法人范畴,而我国由于没有财团法人类别,则将其归为社会团体法人。法制的不健全,法人制度的不完善,使现行法律将某些高等教育中间组织纳入不能准确表达其特性的体系,那么,对这些组织的有效规范和管理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是促进社会中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作者单位: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教室)
[责任编辑:赵英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