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之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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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姗姗来迟
  
  2007年,注定是会被载入中国劳动立法历史的一年。除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之外,酝酿已久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也终于在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预示着这部法律开始进入出台的倒计时阶段。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正当人们等待着这部大法的出台时,金融危机却突然来袭,加之《社会保险法》牵涉到多方利益的权衡,致使这部法律未能在2008年如期出台。
  2008年底,《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草案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及建议,很多人再次预计,这部法律将会在2009年出台。
  各方面利益的权衡是艰难的,在2009年这部法律进行了三审,却未能正式出台,只是为了给这部法律的出台做准备,国务院在2009年年底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先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全国自由流转。经过一系列的准备,2010年10月28日,历经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终于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在经历过金融危机的巨大压力后,人们虽然同样关注这部新法,但也早已不见了当年《劳动合同法》出台时的尖锐,更多的是一种坦然。
  
  社会保险体制现状堪忧
  
  如今的《社会保险法》来得是否及时?先让我们来看看社会保险这一民生福利保障体制的现状。
  保障体制构建滞后
  《劳动法》在我国1995才正式亮相,意味着我国劳动力市场开始从政府计划转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随之,社会保障体系才开始真正建设,构建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种类:
  1995年,劳动部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国务院通过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体系的建设至今不足15年,而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的发展却早已遥遥领先。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劳动力市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业变得越来越灵活,企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劳资双方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断寻找着彼此的平衡点,并持续将这种平衡点推高上升,形成劳动力良性流转的竞争规律。
  相比经济的突飞猛进,社会保险体制的建设却要逊色很多。启动时间晚、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波动幅度大、保障对象构成复杂——这些都是社会保险体制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棘手问题。想要突破这些困境,可谓是前途荆棘满布,非一朝一夕可定乾坤。
  
  法规多管理散
  
  虽说社会保险体制的建设起步晚、时间短,但是关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类的法律法规却是一点儿也不少。上至国务院成文的行政法规,下到乡县不成文的执行办法,可以说是眼花缭乱、目不暇接。
  除了国家统一的规定外,具体实施到各地时,各地又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稍加变化,形成新一套管理政策。从省市继续推广下去,各区县又会再增加不同的操作方式,以便于地方的管理。另外,整个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还有一个奇怪的特点,便是“先散后整”。
  一般来说,一种制度体系的建立,应该是先有总的基础大法做原石,然后再通过各种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等加以雕琢,逐步成型。但是“社会保险”这部大法,早早列在劳动法律立法范围之内,却迟迟未能出台,反而是法规规章、地方政策先行。可以看到,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大类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的整个体系,但这种类别的确立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非国家大法。
  基础大法始终未能现身,无疑是社会保险体制发展上的一大障碍。一直以来,虽然在操作社会保险时,都能找到法律依据,但是一旦地方政策与部门规定出现冲突,需要上位法来做裁定时,大法缺失的弊端便会凸现出来。所以说,社会保险体系是有法可依,但所依据的法律如何取舍的问题只要一日不决,便一日改变不了散乱的局面。
  以上的两大原因,迫使《社会保险法》不得不尽早出台。再加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关系平衡点的再次提升和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劳动关系的稳步发展与否,必须有法律层面上的保障作为支撑。
  
  实施初始难免“纸上谈兵”
  
  在公众的期待中,《社会保险法》终于浮出了水面。不过,这部大法能否脱离“纸上谈兵”,真正起到法律应有的规范效果,尚难以定论。毕竟,现有体制是在没有原石的基础上,凭空造型。如今要将原石塞进已有的外壳中,又谈何容易。
  “各自为政”的局面根深蒂固
  法律政策的凌乱,地方规定的繁多,造成了各个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都是地方体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仅能在同一个地区享受和衔接。但对于跨地区就业、企业跨省份经营,社会保险不但不能发挥保障作用,反倒容易成为额外的负担,关键原因在于,如今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更像是地区税的征收。
  劳动者就业、企业用工,都要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管理运营。为了能负担起当地职工(包括退休职工)的保险福利,自然需要更多的收入来源。而社会保险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盈利机构,因此要获得更多收入,就必须留住缴纳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和企业。
  再者,由于各地方政策不统一,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的操作流程并不一致。在劳动关系跨省转移的过程中,两方各有各的标准,难以衔接。其结果就造成了劳动关系转移受阻。《社会保险法》作为全国大法,覆盖的是整个国家范围,因此,它的实施,必定需要打破现有的社会保险“各自为政”的格局,破除目前劳动力转移的各种束缚。
  
  历史遗留缺口庞大
  
  目前我国社会已经步入了老龄化阶段,退出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逐渐增多。在社会保险体制建立起来之前,并没有真正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上都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打破了这种用工关系上的行政隶属模式。此后的退休人员,开始逐步脱离与原单位的关系,改由社会统筹。但由于社会保险体制建设起步较晚,而大量的老龄人员需要由社会保险基金来保障,这就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局面。
  这部分历史遗留下来的缺口,数额之庞大,让社会保险基金不得不年年呈现赤字的状态,甚至需要国家财政的补贴,才能勉强维持。一旦《社会保险法》实施,如何解决全国性大范围老龄人员的赡养问题,这关系着社会保险基金长久运作的生计。
  
  地区差距大,待遇难等同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一,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如何确定各地方的缴费比例,如何确定各地劳动者的待遇,最重要的是,在劳动者跨省份流动时,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今后若异地退休,应参照何种标准享受待遇?
  例如,甲在A地按照2000元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其后转移至B地就业,以当地1 500元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则A地转移至B地的社会保险比例如何确定?将来其退休,在A地的待遇是否与B地相同?
  再如,乙在B地就业,最初按1 500元标准办理社会保险,后转至A地就业,按2000元标准执行,则其今后的待遇与甲是否相同?如果是,则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着不公平々究竟缴费比例与待遇享受之间有何关联々
  这些,都需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的过程中加以完善。看来,种种操作层面的难题早就等待《社会保险法》去解决了。虽然过程的艰辛复杂可以预料,但会不会再等待1 0年、20年甚至更久才能解决,现在或许没人知道答案。但至少这部法律已经出台,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变革已经箭在弦上,良好的开端后,更值得期待的是真正有效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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