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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 海 倪代川 汉 中 茂 跃 归吉官 易 涛 罗明书 吴翠英 桑榆晚 丁从建 亓晓华 郭厚芳 常冠林 石 克 王春华 张奇明 王 毅 张文利
沧海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国家档案局颁布实施的《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100分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指标就占了11分,其中配备了相应的信息公开场所所需的设施、设备计2分;设立党委、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并能满足实际需要计3分:建立电子文件中心计1分;制定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计2分;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时向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信息计3分(可按比例得分)。政府信息公开,档案馆怎么办?
倪代川:政府信息公开已是大势所趋,尤其是《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档案馆责无旁贷,至于说“政府信息公开。档案馆怎么办?”在我看来,档案馆必须主动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实和自身的责任,首先要做的是按照《条例》的要求,做好全面的基础工作,最起码要配备基本的公开目录、公开工具(尤其是计算机、打印机、阅读设备等)和专业人员。其次,我们要有深层次的认识,透过现象看本质,切实地分析这一新任务对我们档案馆自身有哪些方面的影响,从而做到真正的“准备充分,有的放矢”,就是要客观、全面、深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档案馆工作的基本机遇。最后,作为档案馆,必须要更新观念。提高自身的主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政府信息公开不是对社会和公民的恩赐,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责任所在,是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要求。档案馆作为党和政府的重要机构,其本身肩负着履行责任的重托,此次契机应当积极把握。
汉中:档案馆中收藏的档案大部分是政府的历史信息,也应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档案法》要求全面开放30年前的档案才是档案馆应尽的职责。而当前大部分档案馆所进行的所谓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是以现行文件为主,而让大部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档案沉睡库房,这不仅不应该提倡,而且应该给予纠正。档案馆应将应开放档案的开放和开发成绩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重点,并纳入其绩效考核指标。如果在应开放档案全部开放之后,仍有一定的精力和能力,再去考虑现行文件的管理和公开的工作,离开了这个前提,档案馆是没理由参与现行文件的公开工作的。
茂跃:非常赞同任教授的看法。据介绍,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曾有部门建议增加有关何时形成的信息可以公开的规定,但起草专家都不赞同,最后出台的《条例》并没有在公开范围上对当前信息与历史信息做出区分。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时候形成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除非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现在有的人可能以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无关。因为《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包括文件)在归档前可以公开,而《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原则上应保存30年才能公开。这样岂不是令人费解?这可能与我们的不恰当理解有关。既然现行文件能公开,成为档案后依然能够公开,档案开放期限为30年,并不是说所有的档案都必须满30年才能开放。当然,《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档案法》则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档案法》是上位法,《条例》是下位法,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冲突。我们相信,《条例》终将会上升为法律,《档案法》也将进行修改,这些问题肯定会得到圆满解决的。
归吉官:档案馆积极投身到政府信息公开热潮中,却遭到法律的质疑。对此,有很多人把问题归咎于法律的缺陷。不可否认,《条例》与《档案法》在衔接上确实存在不合理与矛盾之处;但是就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档案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冒着越权违法的危险参与现行文件公开服务,完全可以在现行文件公开与档案开放之间找到平衡点,达到依法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
易涛:我认为档案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是职能拓展而不是不务正业,虽然《条例》与《档案法》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很好的对接,但是并没有影响到档案馆参与这个事情的法律基础问题,档案机构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更多的是提供一个可以信靠的公共平台,而这个平台地位是《条例》认可并赋予的。
罗明书:《条例》和《档案法》的具体条款虽然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实际运用中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抵触状况。《条例》中有三种公开方式,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现实部分是行政机关应该投放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历史部分是档案馆依法开放档案投入设在自己门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依申请公开,可以依据《条例》第十三条和《档案法》第二十条获取现实和历史的政府信息,而且在实际上《条例》当前可以作为公众利用未开放档案的“有关规定”而加以直接引用:免予公开,这在《条例》和《档案法》中更无甚相左之处。因此,完全可以利用一个场所做好两件事情,将政府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实信息与档案开放公布历史信息并举,互为补充,互为借力。
茂跃:我的看法是,如果机关档案室能够承担信息公开的部分任务,或者说能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查阅点的话,档案馆就没有参与的必要。以前曾有人提出现行机关档案也应当开放,但由于诸多原因,机关档案室还是难以做到这一点。《条例》将档案馆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档案部门有没有争取,不得而知,但此前档案部门轰轰烈烈进行的拓展档案馆职能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举措,肯定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的。既然有了这样的基础,将档案馆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就是水到渠成的事。现在再讨论档案馆是否应该参与现行文件工作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我们应当正视现实,处理好档案馆的正常业务工作与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关系。
吴翠英:测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创建文明城的一项标准,测评本身就是对当地档案事业的测评。因此,加大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支持度的分值,便于提高对档案工作的重视、支持力度。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了,人不足可以申请编制,经费不足可以申请经费,购置设施设备,队伍扩大了,档案馆库建好了,才能更好的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我认为档案馆应该抓住这个契机,加快发展壮大档案队伍,为干好本职工作奠定基础。
汉中:现代社会应是讲规则的社会,每个社会组织都有自己的社会职能和工作范围。商店不能超范围经营,工厂不能任意改变生产产品,警察也不能越界维持治安……档案馆为什么就能做《档案法》规定范围之外的事呢?档案馆开放档案既是《档案法》的规定,也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就因为现行文件的管理工作会带来诸多的好处,便能舍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不顾,去越界 经营?这是向百姓作秀、向政府邀宠的一种投机行为,对档案事业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桑榆晚:我认为国家的各级各类档案承担现行文件公开的任务是非常必要的。其一,根据我对我们地区省局和3个区局的调查,这项工作开展以后,档案馆的庭院开始热闹了,到档案馆前来利用的人(包括利用档案和利用公开现行文件)平均提高了5到10倍,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普及和提升社会档案意识的一个重要举措。只有全社会的档案意识达到一定的程度以后,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档案馆才具有社会基础,否则的话,它永远是空中楼阁,其次,被公开的现行文件固然相关的发文机关都有,但是多一条途径查找,对公众来讲是一件好事。就像某一本图书,好多图书馆中都有,主要就是为了方便利用。值得说明的是,有相当比例的现行文件的利用者,不仅仅是查阅,它还需要复印,或其他的针对所查阅的现行文件的服务,这些就不是网上可以解决的。现行文件的利用者也不是每个人都有条件和能力上网查阅的。再次,这项工作档案馆做起来比图书馆更具有优势,毕竟我们的工作天天与文件打交道,而图书馆主要是图书和资料。
汉中:现在档案馆开展现行文件的管理工作,表面上可带来一些物质利益和社会声望,但这都不是因为档案工作所带来的。大家的兴趣仍然不在档案上,以不务正业来代替本身的社会职责,只会让人加深对档案的漠视和轻视,加深社会的偏见,无异于饮鸩止渴。档案馆的工作对象就是档案而不应是其它。
桑榆晚: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分工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国家需要现行文件的公开和利用,那么这项工作总要有人来做,而且要做好。以此推理,要么重新建立一个机构来做,要么放到国家和社会认为比较适合的单位的来做,在国家不可能重新建立新的机构来承担这项工作以前,由档案馆来承担最为合适。档案馆承担现行文件的利用并不意味着档案馆就必须以牺牲档案管理的主体职能为代价。另外,任何法律都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档案法》也是如此。
茂跃:在《条例》发布以前,档案学界曾探讨过档案馆承担政府现行文件公开工作是否合理是否有依据的问题,应当说的确没有理论和法律依据。但《条例》发布以后,再讨论这一问题就没有多大必要。当然,《条例》虽规定了档案馆是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但能否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档案馆是没有把握的。《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但政府网站必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主要方式。因此,尽管档案馆被确定为政府信息的公开场所之一,但我们必须明确:档案馆始终不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角,档案馆千万不要将兼职当成了主业,以致本末倒置。
丁从建:根据《条例》规定档案馆作为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之一已是不争的事实。不论是作为主业也罢,还是作为兼职也罢,现在摆在档案馆面前的是要想方设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档案馆要想在新一轮竞争中赢得发展机遇和树立新形象,就必须取得突破性进展,去主动承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本馆落地生根和发挥巨大效益,而不能单纯地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当作是档案馆的一项业务工作去等闲视之:尤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加强与当地各部门的工作沟通、协调,解决好阵地建设、人员编制以及设施设备和必需的工作经费,落实好各部门主动按时向档案馆送交公开信息的问题;还要积极搞好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亓晓华: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一是要求档案馆必须做到文件收集齐全、及时整理归档;二是要求档案馆必须加快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网上受理政府信息申请和网上公开政府信息:三是要求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提高政策水平,熟悉政府机构动作,
郭厚芳:我认为档案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姿态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档案馆作为传统的公共信息资源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应该在这一领域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明确定位,转化角色,真正巩固自身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主体的地位。
常冠林:政府信息公开,相对于档案馆的储存量来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为档案馆储存的不仅仅是公开的信息,还有其他“信息”,而且有些信息,不是能查到就行了,必须有复印件作证明,那么,档案馆就必须把这些“信息”提前储存,不然就无法“复印”了,相对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档案馆也必须做出创新的建设性的措施,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石克:我认为档案馆已经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因为档案馆以前也提供利用,都具有提供服务的场所,国家指定档案馆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场所,也就是在强迫档案馆转变服务方向,由为政府机关服务向为社会大众服务。《细则》中信息公开方面的分值比重之大可能也在有意引导各级档案部门向这一方面转变,档案馆应该牵头同各个政府机关部门做好协调,明确各方面的职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档案馆要降低社会公众查询政务信息的门槛,将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热门信息进行汇集、编写成册,主动出击,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需要。
王春华:政府信息公开,档案馆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将政府信息及时公开。但作为县级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太难了,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公民缺乏意识,不知道档案馆可以提供利用政府信息:二是档案馆没有政府信息资源可以公开。
张奇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障碍与阻力还是基层政府与各级部门,档案部门夹在其中,是两头不讨好。《条例》颁布至今,有多少基层档案部门真正开展起来了。在区、县档案局馆,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就是想开展好档案工作都是捉襟见肘,强于应付,苦苦支撑,都安心做维持会的会长。
归吉官: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是由政府委托档案馆为其行使信息公开职能,与其说是为社会公众服务,还不如说是为政府服务。随着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关注度的升温,政府要求档案馆承担这项工作,实质上是政府在向档案馆转嫁危机。档案馆夹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左右为难。一方面,政府没有给予档案馆足够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导致档案馆出现经费不足、软硬件设施跟不上、信息收集难等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迫切希望政府信息的公开,然而档案馆所能提供的政府信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王毅:当前政务信息公开趋势不断加强,各个机关好像都想占据有利的信息高地,如果一个档案内容可以公开的话,当档案馆把可以公开的信息发布出来的时候,各个机关档案部门已经将这些信息发布出去了,那档案馆要做的只是重复的工作而已,信息的重合造成了信息利用的重复性,这样就削弱了档案馆的作用,这样档案馆在政务信息公开大潮中只是一个傀儡而已,回归了传统档案馆的作用。所以要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中的信息公布权的问题。
石克:我认为各个单位当然有权对自己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但是仅限于自己单位的政务信息:而档案馆进行的政务信息公开是公开所有单位的信息,不仅限于一个单位,从利用这角度来说,档案馆提供的公开的政务信息更加全面、更有利于利用者利用!我认为这是档案馆作用的向前延伸,并不是削弱。
吴翠英:档案馆作为信息查阅场所,在信息公开中只是多种渠道之一,起到综合、补充的作用。既不能视为傀儡,也不能把自己视为主要承担者,在这一工作中档案馆应该找准位置,不退缩、不越位、不推诿,积极准备,发挥好信息公开场所的作用。
张文利:要想真正提高档案馆提供政府信息服务的能力,必定还是要从政府角度提高可行性,政府支持不够,硬件、软件已跟不上社会进步的步伐,档案馆可通过国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强化政府对此项业务内容的投资力度。同时,档案馆应及时搜集有关政府部门政务信息更新的有关内容,如不能及时跟进更新一阶段的政府信息,那么政府信息公开也就失去了其原有的价值。
(摘自《档案界》网站)
沧海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国家档案局颁布实施的《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100分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指标就占了11分,其中配备了相应的信息公开场所所需的设施、设备计2分;设立党委、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并能满足实际需要计3分:建立电子文件中心计1分;制定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计2分;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时向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信息计3分(可按比例得分)。政府信息公开,档案馆怎么办?
倪代川:政府信息公开已是大势所趋,尤其是《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档案馆责无旁贷,至于说“政府信息公开。档案馆怎么办?”在我看来,档案馆必须主动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实和自身的责任,首先要做的是按照《条例》的要求,做好全面的基础工作,最起码要配备基本的公开目录、公开工具(尤其是计算机、打印机、阅读设备等)和专业人员。其次,我们要有深层次的认识,透过现象看本质,切实地分析这一新任务对我们档案馆自身有哪些方面的影响,从而做到真正的“准备充分,有的放矢”,就是要客观、全面、深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档案馆工作的基本机遇。最后,作为档案馆,必须要更新观念。提高自身的主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政府信息公开不是对社会和公民的恩赐,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责任所在,是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要求。档案馆作为党和政府的重要机构,其本身肩负着履行责任的重托,此次契机应当积极把握。
汉中:档案馆中收藏的档案大部分是政府的历史信息,也应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档案法》要求全面开放30年前的档案才是档案馆应尽的职责。而当前大部分档案馆所进行的所谓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是以现行文件为主,而让大部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档案沉睡库房,这不仅不应该提倡,而且应该给予纠正。档案馆应将应开放档案的开放和开发成绩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重点,并纳入其绩效考核指标。如果在应开放档案全部开放之后,仍有一定的精力和能力,再去考虑现行文件的管理和公开的工作,离开了这个前提,档案馆是没理由参与现行文件的公开工作的。
茂跃:非常赞同任教授的看法。据介绍,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曾有部门建议增加有关何时形成的信息可以公开的规定,但起草专家都不赞同,最后出台的《条例》并没有在公开范围上对当前信息与历史信息做出区分。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时候形成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除非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现在有的人可能以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无关。因为《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包括文件)在归档前可以公开,而《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原则上应保存30年才能公开。这样岂不是令人费解?这可能与我们的不恰当理解有关。既然现行文件能公开,成为档案后依然能够公开,档案开放期限为30年,并不是说所有的档案都必须满30年才能开放。当然,《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档案法》则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档案法》是上位法,《条例》是下位法,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冲突。我们相信,《条例》终将会上升为法律,《档案法》也将进行修改,这些问题肯定会得到圆满解决的。
归吉官:档案馆积极投身到政府信息公开热潮中,却遭到法律的质疑。对此,有很多人把问题归咎于法律的缺陷。不可否认,《条例》与《档案法》在衔接上确实存在不合理与矛盾之处;但是就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档案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冒着越权违法的危险参与现行文件公开服务,完全可以在现行文件公开与档案开放之间找到平衡点,达到依法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
易涛:我认为档案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是职能拓展而不是不务正业,虽然《条例》与《档案法》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很好的对接,但是并没有影响到档案馆参与这个事情的法律基础问题,档案机构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更多的是提供一个可以信靠的公共平台,而这个平台地位是《条例》认可并赋予的。
罗明书:《条例》和《档案法》的具体条款虽然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实际运用中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抵触状况。《条例》中有三种公开方式,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现实部分是行政机关应该投放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历史部分是档案馆依法开放档案投入设在自己门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依申请公开,可以依据《条例》第十三条和《档案法》第二十条获取现实和历史的政府信息,而且在实际上《条例》当前可以作为公众利用未开放档案的“有关规定”而加以直接引用:免予公开,这在《条例》和《档案法》中更无甚相左之处。因此,完全可以利用一个场所做好两件事情,将政府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实信息与档案开放公布历史信息并举,互为补充,互为借力。
茂跃:我的看法是,如果机关档案室能够承担信息公开的部分任务,或者说能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查阅点的话,档案馆就没有参与的必要。以前曾有人提出现行机关档案也应当开放,但由于诸多原因,机关档案室还是难以做到这一点。《条例》将档案馆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档案部门有没有争取,不得而知,但此前档案部门轰轰烈烈进行的拓展档案馆职能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举措,肯定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的。既然有了这样的基础,将档案馆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就是水到渠成的事。现在再讨论档案馆是否应该参与现行文件工作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我们应当正视现实,处理好档案馆的正常业务工作与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关系。
吴翠英:测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创建文明城的一项标准,测评本身就是对当地档案事业的测评。因此,加大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支持度的分值,便于提高对档案工作的重视、支持力度。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了,人不足可以申请编制,经费不足可以申请经费,购置设施设备,队伍扩大了,档案馆库建好了,才能更好的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我认为档案馆应该抓住这个契机,加快发展壮大档案队伍,为干好本职工作奠定基础。
汉中:现代社会应是讲规则的社会,每个社会组织都有自己的社会职能和工作范围。商店不能超范围经营,工厂不能任意改变生产产品,警察也不能越界维持治安……档案馆为什么就能做《档案法》规定范围之外的事呢?档案馆开放档案既是《档案法》的规定,也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就因为现行文件的管理工作会带来诸多的好处,便能舍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不顾,去越界 经营?这是向百姓作秀、向政府邀宠的一种投机行为,对档案事业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桑榆晚:我认为国家的各级各类档案承担现行文件公开的任务是非常必要的。其一,根据我对我们地区省局和3个区局的调查,这项工作开展以后,档案馆的庭院开始热闹了,到档案馆前来利用的人(包括利用档案和利用公开现行文件)平均提高了5到10倍,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普及和提升社会档案意识的一个重要举措。只有全社会的档案意识达到一定的程度以后,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档案馆才具有社会基础,否则的话,它永远是空中楼阁,其次,被公开的现行文件固然相关的发文机关都有,但是多一条途径查找,对公众来讲是一件好事。就像某一本图书,好多图书馆中都有,主要就是为了方便利用。值得说明的是,有相当比例的现行文件的利用者,不仅仅是查阅,它还需要复印,或其他的针对所查阅的现行文件的服务,这些就不是网上可以解决的。现行文件的利用者也不是每个人都有条件和能力上网查阅的。再次,这项工作档案馆做起来比图书馆更具有优势,毕竟我们的工作天天与文件打交道,而图书馆主要是图书和资料。
汉中:现在档案馆开展现行文件的管理工作,表面上可带来一些物质利益和社会声望,但这都不是因为档案工作所带来的。大家的兴趣仍然不在档案上,以不务正业来代替本身的社会职责,只会让人加深对档案的漠视和轻视,加深社会的偏见,无异于饮鸩止渴。档案馆的工作对象就是档案而不应是其它。
桑榆晚: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分工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国家需要现行文件的公开和利用,那么这项工作总要有人来做,而且要做好。以此推理,要么重新建立一个机构来做,要么放到国家和社会认为比较适合的单位的来做,在国家不可能重新建立新的机构来承担这项工作以前,由档案馆来承担最为合适。档案馆承担现行文件的利用并不意味着档案馆就必须以牺牲档案管理的主体职能为代价。另外,任何法律都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档案法》也是如此。
茂跃:在《条例》发布以前,档案学界曾探讨过档案馆承担政府现行文件公开工作是否合理是否有依据的问题,应当说的确没有理论和法律依据。但《条例》发布以后,再讨论这一问题就没有多大必要。当然,《条例》虽规定了档案馆是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但能否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档案馆是没有把握的。《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但政府网站必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主要方式。因此,尽管档案馆被确定为政府信息的公开场所之一,但我们必须明确:档案馆始终不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角,档案馆千万不要将兼职当成了主业,以致本末倒置。
丁从建:根据《条例》规定档案馆作为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之一已是不争的事实。不论是作为主业也罢,还是作为兼职也罢,现在摆在档案馆面前的是要想方设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档案馆要想在新一轮竞争中赢得发展机遇和树立新形象,就必须取得突破性进展,去主动承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本馆落地生根和发挥巨大效益,而不能单纯地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当作是档案馆的一项业务工作去等闲视之:尤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加强与当地各部门的工作沟通、协调,解决好阵地建设、人员编制以及设施设备和必需的工作经费,落实好各部门主动按时向档案馆送交公开信息的问题;还要积极搞好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亓晓华: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一是要求档案馆必须做到文件收集齐全、及时整理归档;二是要求档案馆必须加快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网上受理政府信息申请和网上公开政府信息:三是要求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提高政策水平,熟悉政府机构动作,
郭厚芳:我认为档案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姿态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档案馆作为传统的公共信息资源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应该在这一领域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明确定位,转化角色,真正巩固自身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主体的地位。
常冠林:政府信息公开,相对于档案馆的储存量来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为档案馆储存的不仅仅是公开的信息,还有其他“信息”,而且有些信息,不是能查到就行了,必须有复印件作证明,那么,档案馆就必须把这些“信息”提前储存,不然就无法“复印”了,相对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档案馆也必须做出创新的建设性的措施,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石克:我认为档案馆已经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因为档案馆以前也提供利用,都具有提供服务的场所,国家指定档案馆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场所,也就是在强迫档案馆转变服务方向,由为政府机关服务向为社会大众服务。《细则》中信息公开方面的分值比重之大可能也在有意引导各级档案部门向这一方面转变,档案馆应该牵头同各个政府机关部门做好协调,明确各方面的职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档案馆要降低社会公众查询政务信息的门槛,将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热门信息进行汇集、编写成册,主动出击,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需要。
王春华:政府信息公开,档案馆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将政府信息及时公开。但作为县级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太难了,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公民缺乏意识,不知道档案馆可以提供利用政府信息:二是档案馆没有政府信息资源可以公开。
张奇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障碍与阻力还是基层政府与各级部门,档案部门夹在其中,是两头不讨好。《条例》颁布至今,有多少基层档案部门真正开展起来了。在区、县档案局馆,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就是想开展好档案工作都是捉襟见肘,强于应付,苦苦支撑,都安心做维持会的会长。
归吉官: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是由政府委托档案馆为其行使信息公开职能,与其说是为社会公众服务,还不如说是为政府服务。随着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关注度的升温,政府要求档案馆承担这项工作,实质上是政府在向档案馆转嫁危机。档案馆夹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左右为难。一方面,政府没有给予档案馆足够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导致档案馆出现经费不足、软硬件设施跟不上、信息收集难等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迫切希望政府信息的公开,然而档案馆所能提供的政府信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王毅:当前政务信息公开趋势不断加强,各个机关好像都想占据有利的信息高地,如果一个档案内容可以公开的话,当档案馆把可以公开的信息发布出来的时候,各个机关档案部门已经将这些信息发布出去了,那档案馆要做的只是重复的工作而已,信息的重合造成了信息利用的重复性,这样就削弱了档案馆的作用,这样档案馆在政务信息公开大潮中只是一个傀儡而已,回归了传统档案馆的作用。所以要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中的信息公布权的问题。
石克:我认为各个单位当然有权对自己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但是仅限于自己单位的政务信息:而档案馆进行的政务信息公开是公开所有单位的信息,不仅限于一个单位,从利用这角度来说,档案馆提供的公开的政务信息更加全面、更有利于利用者利用!我认为这是档案馆作用的向前延伸,并不是削弱。
吴翠英:档案馆作为信息查阅场所,在信息公开中只是多种渠道之一,起到综合、补充的作用。既不能视为傀儡,也不能把自己视为主要承担者,在这一工作中档案馆应该找准位置,不退缩、不越位、不推诿,积极准备,发挥好信息公开场所的作用。
张文利:要想真正提高档案馆提供政府信息服务的能力,必定还是要从政府角度提高可行性,政府支持不够,硬件、软件已跟不上社会进步的步伐,档案馆可通过国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强化政府对此项业务内容的投资力度。同时,档案馆应及时搜集有关政府部门政务信息更新的有关内容,如不能及时跟进更新一阶段的政府信息,那么政府信息公开也就失去了其原有的价值。
(摘自《档案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