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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外交部领事司编印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集》(上、下)(简称条约集)。该书收录了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中外签署的所有48项双边领事条约(含协定)的中外文文本。
时任外交部长杨洁篪在条约集序言中写到,希望条约集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有所帮助。那么,领事条约(协定)究竟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作用?对缔约国意味着什么?与普通民众又有怎样的联系呢?
要解答这些问题,我们得先从领事制度说起。领事官员是一国政府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和本国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国与国之间的领事关系古已有之。公元前一千年的古希腊城邦中就曾出现过“外国代表人”,负责对其所代表的国家及其国民进行保护。一些研究者认为,“外国代表人”是现代领事制度的重要渊源之一。领事制度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而不断发展、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不断扩大,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制定一项关于领事制度的一般性国际公约是必要的。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从1949年开始考虑领事往来和豁免问题,并于1961年完成有关条款草案。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定,1963年3月至4月,联合国领事关系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1963年4月22日,95个国家的代表以上述條款草案为基础,审议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简称维约)。维约对国与国之间确立领事关系、领事职务、领事特权与豁免等进行了原则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参加维约,维约多数条款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处理领事关系遵循的普遍原则、规则和制度。中国于1979年3月加入维约。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及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维约确立的领事关系制度开始不能充分满足特定国家之间发展领事关系的需要,再加上仍有一些国家尚未参加维约,国家间双边领事条约便应运而生。一般来说,现代领事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领事机构、任命领馆馆长、委派馆员的程序及领事职务、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特权与豁免等。此外,在一些双边领事条约中,缔约双方还会根据彼此关切,加入一些特有内容,如中国与俄罗斯等国领事条约明确规定,遇有派遣国公民被逮捕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接受国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四天内通知派遣国使领馆;中国与澳大利亚领事协定中明确规定缔约双方建立定期领事磋商机制等。
根据维约和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中国派驻海外的领事官员为海外中国公民和法人提供领事协助与保护。中国政府每年处理近四万起涉海外中国公民领事协助与保护案件,如为在海外被拘留、逮捕或服刑的中国公民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等。同时,海外领事官员可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当地中国公民提供有关证件服务,如补办遗失的国际旅行证件、对有关文件进行公证和领事认证、办理婚姻登记等。
近年来,中外人员往来规模增长呈现“井喷”态势,中国内地居民出境人次已连续三年以超过年均1000万的速度递增,2012年达8318万人次,外国人来华基本保持在年均近3000万人次。目前,中国在海外设立有89家领事机构,外国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领事机构达187家。领事条约在规范和促进中外人员交往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一方面大量中国公民“走出去”对领事服务和领事保护产生刚性需求,中国与有关国家建立和完善领事合作法律基础的需要更为现实和重要,其中签订领事条约是最为全面、系统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维约和领事条约详细规定了接受国在对外领事合作中应承担的各项义务。以中国为例,如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主管部门要履行维约和有关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相关义务,包括保障外国当事人得到适当的人道主义待遇、为当事人与其所属国驻华领事官员联系提供便利等。
不难看出,领事条约在国家发展对外关系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对维护和促进国家间人员交往与务实合作意义重大。新任外长王毅指出,领事保护与服务是中国政府遍及世界的“民生工程”,与国内“民生工程”同等重要。领事条约关系着数千万海外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为我们做实这项特殊“民生工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时任外交部长杨洁篪在条约集序言中写到,希望条约集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有所帮助。那么,领事条约(协定)究竟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作用?对缔约国意味着什么?与普通民众又有怎样的联系呢?
要解答这些问题,我们得先从领事制度说起。领事官员是一国政府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和本国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国与国之间的领事关系古已有之。公元前一千年的古希腊城邦中就曾出现过“外国代表人”,负责对其所代表的国家及其国民进行保护。一些研究者认为,“外国代表人”是现代领事制度的重要渊源之一。领事制度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而不断发展、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不断扩大,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制定一项关于领事制度的一般性国际公约是必要的。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从1949年开始考虑领事往来和豁免问题,并于1961年完成有关条款草案。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定,1963年3月至4月,联合国领事关系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1963年4月22日,95个国家的代表以上述條款草案为基础,审议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简称维约)。维约对国与国之间确立领事关系、领事职务、领事特权与豁免等进行了原则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参加维约,维约多数条款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处理领事关系遵循的普遍原则、规则和制度。中国于1979年3月加入维约。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及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维约确立的领事关系制度开始不能充分满足特定国家之间发展领事关系的需要,再加上仍有一些国家尚未参加维约,国家间双边领事条约便应运而生。一般来说,现代领事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领事机构、任命领馆馆长、委派馆员的程序及领事职务、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特权与豁免等。此外,在一些双边领事条约中,缔约双方还会根据彼此关切,加入一些特有内容,如中国与俄罗斯等国领事条约明确规定,遇有派遣国公民被逮捕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接受国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四天内通知派遣国使领馆;中国与澳大利亚领事协定中明确规定缔约双方建立定期领事磋商机制等。
根据维约和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中国派驻海外的领事官员为海外中国公民和法人提供领事协助与保护。中国政府每年处理近四万起涉海外中国公民领事协助与保护案件,如为在海外被拘留、逮捕或服刑的中国公民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等。同时,海外领事官员可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当地中国公民提供有关证件服务,如补办遗失的国际旅行证件、对有关文件进行公证和领事认证、办理婚姻登记等。
近年来,中外人员往来规模增长呈现“井喷”态势,中国内地居民出境人次已连续三年以超过年均1000万的速度递增,2012年达8318万人次,外国人来华基本保持在年均近3000万人次。目前,中国在海外设立有89家领事机构,外国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领事机构达187家。领事条约在规范和促进中外人员交往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一方面大量中国公民“走出去”对领事服务和领事保护产生刚性需求,中国与有关国家建立和完善领事合作法律基础的需要更为现实和重要,其中签订领事条约是最为全面、系统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维约和领事条约详细规定了接受国在对外领事合作中应承担的各项义务。以中国为例,如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主管部门要履行维约和有关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相关义务,包括保障外国当事人得到适当的人道主义待遇、为当事人与其所属国驻华领事官员联系提供便利等。
不难看出,领事条约在国家发展对外关系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对维护和促进国家间人员交往与务实合作意义重大。新任外长王毅指出,领事保护与服务是中国政府遍及世界的“民生工程”,与国内“民生工程”同等重要。领事条约关系着数千万海外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为我们做实这项特殊“民生工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