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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管执法机关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的部门,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滥用职权、收受贿,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人员超编等原因而使一部分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员成为“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这些部门的收费项目。使县城整体规划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据调查2009年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城管系统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0起,涉案人员10人。
关键词:执法管理;滥用职权;政务公开;预防对策
城建队伍担负着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多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内容多、权力大。在执法过程中,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近年来,我县城建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滥用职权、收受贿赂,造成国有集体土地严重流失,使县城整体规划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研究城市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2009年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城建系统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0起,涉案人员10人。涉及科级干部2人,涉案金额近100万元。
一、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1、职务犯罪趋于团伙化、公开化
在城建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2006年8月间,绥安镇油车村新小学对面的杨某在原一层基础上加建第二层,被犯罪嫌疑人林某、陈某、黄某发现并制止。违章建筑户杨某到身为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第二中队中队长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家里送给林某3000元。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办公室分送给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城建监察员黄某1000元,分送给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副主任科员)的蔡某800元,个人自得1200元。事后,他们就没再去制止杨某建房。作案手段公开性,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和滥用职权,在发现违章建房户后,执法人员往往主动索贿,赤裸裸地索要钱物,对请吃、烟酒、金钱来者不拒,不给好处就收缴施工工具或破坏房屋、设施、开具大额罚单,待违章户请客送礼后立即换一副嘴脸,对违章建房视而不见,甚至通风报信,避开集中整治的风头。
2、犯罪嫌疑人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我们所查处的漳浦县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其中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中队长2人。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3、犯罪主体年龄多为中年以上,学历偏低
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但综合漳浦县城建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通过分析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当中,临时工13人,占全体人员的50%,平均年龄44.8岁,大部分是高中以下文化。这些人也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年龄段。他们往往都是靠自己多年的辛苦努力才走上行政执法领导岗位的,心理上存在着“捞一把”的想法。从自身来看 ,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 城建系统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城建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最根本原因。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犯法。如今我国对法官、检察官这两类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实行统一考试制度,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但对城建执法部门从业人员的选用却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也没有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对他们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鱼目混珠,素质偏低。
2、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案件侦查终结后我们找这些涉案人员谈话,一些受贿案件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坦诚地说,他们往往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朋友、老亲属,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2007年间,城建监察执法大队林某的姨妈方某在绥安镇河尾村戏台边其原房屋上加盖一层,没有办理准建手续,被犯罪嫌疑人陈某、林某、蓝某发现并制止,过后的一天,方某到犯罪嫌疑人林某家楼下送给其2000元,犯罪嫌疑人林某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别人发现,收下2000元后没再制止其违章续建,但案发后还是被查处了。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建房,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
3、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不注重道德修养。
在调查中发现,执法人员中职务犯罪人文化素质偏低,但他们工作时间较长,因此在业务方面又都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能独当一面,可以称得上是业务上的好手。但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犯罪嫌疑人陈某、林某长期是临时工,向县领导打电话要挟,甚至以身试法。
4、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执法管理模式,再加上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 ,易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因为人员超编等原因而使一部分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员成为“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本部门的收费项目。于是,行政执法单位成了“自负盈亏”的另类“企业”。犯罪嫌疑人陈某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并制止违章建筑户建筑之后,经手收受31户违章基建户款物合计53650元,擅自同意违章户继续施工建设,导致违章建筑面积达4000多平方米,造成国有集体土地严重流失,使县城整体规划遭受严重破坏。 5、土地、建设部门限制指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该县城的许多居民住房已跟不上形势发展和生活需要,群众因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往往选择旧房改造或续建。但土地、建设部门对申请有严格的指标,已无法满足群众的需要。
三、预防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城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城建执法队伍庞杂,执法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城建执法机关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其执法行为高效廉洁,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我们在办案的同时坚持抓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上法制课、看展览,进行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城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正气。
2、要杜绝暗箱操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
执法行为中的暗箱操作,是导致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的重要原因。要消灭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就必须对行政执法的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环节,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协调,都具体清晰的加以规范,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要从源头上遏止职务犯罪现象,必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3、 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应争取更多的土地和建设指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为群众合法建房疏通渠道;城建监察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严格照章办事。不仅要接受来自外界的多方监督,还要接受领导机构、纪检监察的监督,真正做到既独立行使职权,又接受制约监督。同时,对内部管理的国有资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暗箱操作,做到“收支两条线”,防止私设“小金库”。
4、“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在加大打击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城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网络,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城建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城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预防工作列为日常工作考核目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法制教育、个案预防、堵漏建制等各项预防措施,不断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发案率。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
关键词:执法管理;滥用职权;政务公开;预防对策
城建队伍担负着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多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内容多、权力大。在执法过程中,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近年来,我县城建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滥用职权、收受贿赂,造成国有集体土地严重流失,使县城整体规划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研究城市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2009年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城建系统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0起,涉案人员10人。涉及科级干部2人,涉案金额近100万元。
一、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1、职务犯罪趋于团伙化、公开化
在城建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2006年8月间,绥安镇油车村新小学对面的杨某在原一层基础上加建第二层,被犯罪嫌疑人林某、陈某、黄某发现并制止。违章建筑户杨某到身为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第二中队中队长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家里送给林某3000元。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办公室分送给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城建监察员黄某1000元,分送给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副主任科员)的蔡某800元,个人自得1200元。事后,他们就没再去制止杨某建房。作案手段公开性,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和滥用职权,在发现违章建房户后,执法人员往往主动索贿,赤裸裸地索要钱物,对请吃、烟酒、金钱来者不拒,不给好处就收缴施工工具或破坏房屋、设施、开具大额罚单,待违章户请客送礼后立即换一副嘴脸,对违章建房视而不见,甚至通风报信,避开集中整治的风头。
2、犯罪嫌疑人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我们所查处的漳浦县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其中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中队长2人。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3、犯罪主体年龄多为中年以上,学历偏低
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但综合漳浦县城建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通过分析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当中,临时工13人,占全体人员的50%,平均年龄44.8岁,大部分是高中以下文化。这些人也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年龄段。他们往往都是靠自己多年的辛苦努力才走上行政执法领导岗位的,心理上存在着“捞一把”的想法。从自身来看 ,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 城建系统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城建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最根本原因。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犯法。如今我国对法官、检察官这两类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实行统一考试制度,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但对城建执法部门从业人员的选用却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也没有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对他们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鱼目混珠,素质偏低。
2、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案件侦查终结后我们找这些涉案人员谈话,一些受贿案件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坦诚地说,他们往往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朋友、老亲属,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2007年间,城建监察执法大队林某的姨妈方某在绥安镇河尾村戏台边其原房屋上加盖一层,没有办理准建手续,被犯罪嫌疑人陈某、林某、蓝某发现并制止,过后的一天,方某到犯罪嫌疑人林某家楼下送给其2000元,犯罪嫌疑人林某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别人发现,收下2000元后没再制止其违章续建,但案发后还是被查处了。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建房,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
3、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不注重道德修养。
在调查中发现,执法人员中职务犯罪人文化素质偏低,但他们工作时间较长,因此在业务方面又都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能独当一面,可以称得上是业务上的好手。但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犯罪嫌疑人陈某、林某长期是临时工,向县领导打电话要挟,甚至以身试法。
4、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执法管理模式,再加上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 ,易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因为人员超编等原因而使一部分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员成为“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本部门的收费项目。于是,行政执法单位成了“自负盈亏”的另类“企业”。犯罪嫌疑人陈某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并制止违章建筑户建筑之后,经手收受31户违章基建户款物合计53650元,擅自同意违章户继续施工建设,导致违章建筑面积达4000多平方米,造成国有集体土地严重流失,使县城整体规划遭受严重破坏。 5、土地、建设部门限制指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该县城的许多居民住房已跟不上形势发展和生活需要,群众因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往往选择旧房改造或续建。但土地、建设部门对申请有严格的指标,已无法满足群众的需要。
三、预防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城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城建执法队伍庞杂,执法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城建执法机关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其执法行为高效廉洁,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我们在办案的同时坚持抓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上法制课、看展览,进行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城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正气。
2、要杜绝暗箱操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
执法行为中的暗箱操作,是导致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的重要原因。要消灭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就必须对行政执法的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环节,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协调,都具体清晰的加以规范,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要从源头上遏止职务犯罪现象,必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3、 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应争取更多的土地和建设指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为群众合法建房疏通渠道;城建监察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严格照章办事。不仅要接受来自外界的多方监督,还要接受领导机构、纪检监察的监督,真正做到既独立行使职权,又接受制约监督。同时,对内部管理的国有资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暗箱操作,做到“收支两条线”,防止私设“小金库”。
4、“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在加大打击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城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网络,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城建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城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预防工作列为日常工作考核目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法制教育、个案预防、堵漏建制等各项预防措施,不断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发案率。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