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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法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过于粗疏,使得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破产案件明确的几个程序问题是,破产案件的人能否提出管辖异议及提出的时间,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采取什么方式,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结果是采取裁定形式还是判决形式。笔者认为要保护当事人诉权,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应赋予当事人对破产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管辖异议提出的时间是债权人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