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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GMS,即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合作组织,紧邻我国南部地区,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同GMS的跨境贸易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得到了极大拓展,有力地促进了双方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影响了合作与交流,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深入分析跨境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探讨有益的解决方案,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对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GMS;跨境贸易;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037-03
作者简介:杨璐源(1984-),女,汉族,云南昆明人,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从目前来看,在我国同GMS地区进行跨境贸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区域合作中法律制度建设的欠缺,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设定有一定的差别,使得法律设定衔接不是非常到位,在跨境贸易时,难免会出现一些分歧甚至摩擦,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探讨有益的解决对策,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同GMS跨境贸易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GMS跨境贸易发展的现状
GMS区域地理位置优越,是非常重要打击经济地区,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经济发展日益完善,成为了世界上十分重要的贸易区。我国非常重视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区的贸易往来,近年来形成了非常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理念的推出下,我国同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与交流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双方的经济往来,不但可以实现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发展,也有助于我国西部地区的良性开发,同时也可以相应地优化我国的贸易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
客观而言,在不断发展过程中,GMS区域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同我国云南省和广西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我国的两个省成为了重要的经济引领,无论是农产品和工业品的生产,还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都离不开我國经济的支撑。虽然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形成了良好的互通模式,但是在发展中也可以认识到,一些规章制度以及手续实施并不是非常协调,并且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有效支撑,而GMS签订了多个法律文件,希望以此推进经济发展,实现整体的合作与交流,但是客观来讲,当前该区域的发展,法律的引导和有管控作用仍然不够,一些法律的缺失以及法律设置的不合理,使得一些正常的跨境贸易无法顺畅开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良性合作模式的开展,同时也对一些企业的投资信心带来了很大的打击。正因为如此,在未来发展背景下,GMS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构建更加合理完善的法律机制,从而有效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二、GMS跨境贸易的法律问题表现
(一)GMS贸易便利化法律问题
目前,为了强化互助合作与交流,GMS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简化相应的流程,提升贸易的便利化质量,为此,当地出台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该框架规定贸易便利化是否生效,取决于实施得利的海关措施,并要求统一税则、简化协调海关的制度,而在贸易和物流方面,GMS设定了各经济走廊相关的跨境交通规章制度,批准相应的协定,且鼓励人员自由流动,并认可普及性的检验疫标准。该框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客观来讲,贸易便利化仅仅是一个框架性质的文件,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例如便利措施指南,无法约束国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也可以预测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则。同时,在海关管理方面,相应的规定较为宏观,缺乏客观实践指导性,虽然规定了削减进出口的费用以及手续,但是如何削减和简化,当前规定并不明确,并且一些国家如果没有采纳此种模式,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也没有设定针对性的救济措施,因此规章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不佳,得不到认可。另外,框架对于贸易和物流方面的信息缺乏细化设定,可操作性不足,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的法律规定或者协议来相应地实施,这也使得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并不认同框架内容,弱化了应用质量。
(二)GMS运输法律问题
由于GMS区域国家都是邻国,因此彼此的交通运输往来非常频繁,为了强化运输的效率,GMS协商出了《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以此打破壁垒,强化运输质量。但是从法律设定情况来看,对于货物和人员跨境运输的规定只是理论上的,对于程序规定设定不够具体,如设定的国际多式联运规定,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国际多式联运的相关法律规定得不到有效实施,且规定并不具体和细化,缺乏对客观差异性的认知。同时,在人员跨境流动方面,针对旅游者的出入境问题,并没有设定简化的手续机制,更多的是针对客货跨境服务,而GMS区域中,旅游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产业,而此种规定势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产业的发展。
(三)GMS投资法律问题
客观而言,对于投资方面的法律建设,GMS开展地并不是非常到位,基本上并没有针对性地设定投资具有管理有效性的文件,目前仅仅有《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战略行动框架》,但是对于投资方面的规定也仅仅是一笔带过,根本无法有效指导成员国间的投资行为,虽然成员国间开始重视构建系统完善的投资法律体系,但是从目前来看,仍然没有实现,在当前区域经济合作日益深入的情况下,此种情况显然是非常不利的,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另外,在投资合作过程中,成员国内基本会遵循《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协议对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征收与补偿、代为求偿权、争端解决机制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但是从客观效果来看,应用仍然存在问题。例如,在东道国违反协议时,投资者往往无法有效应用协议争端解决条款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这一点来讲,争端内容不属于条约规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应用的质量。而在投资准入设定上,不同成员国间的规定实际标准不一,一些国家对于外资市场准入控制非常严格,并没有放开领域,设定了很多的条件,审批程序也十分复杂,使得外资无法进入。而在投资待遇方面,相关规定中设定的国民待遇只是对准入阶段设定的,无法在整个投资领域发挥作用,且规定禁止条约允许缔约方维持和新增任何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义务不符合的措施,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行为的开展。
关键词:GMS;跨境贸易;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037-03
作者简介:杨璐源(1984-),女,汉族,云南昆明人,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从目前来看,在我国同GMS地区进行跨境贸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区域合作中法律制度建设的欠缺,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设定有一定的差别,使得法律设定衔接不是非常到位,在跨境贸易时,难免会出现一些分歧甚至摩擦,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探讨有益的解决对策,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同GMS跨境贸易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GMS跨境贸易发展的现状
GMS区域地理位置优越,是非常重要打击经济地区,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经济发展日益完善,成为了世界上十分重要的贸易区。我国非常重视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区的贸易往来,近年来形成了非常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理念的推出下,我国同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与交流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双方的经济往来,不但可以实现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发展,也有助于我国西部地区的良性开发,同时也可以相应地优化我国的贸易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
客观而言,在不断发展过程中,GMS区域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同我国云南省和广西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我国的两个省成为了重要的经济引领,无论是农产品和工业品的生产,还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都离不开我國经济的支撑。虽然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形成了良好的互通模式,但是在发展中也可以认识到,一些规章制度以及手续实施并不是非常协调,并且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有效支撑,而GMS签订了多个法律文件,希望以此推进经济发展,实现整体的合作与交流,但是客观来讲,当前该区域的发展,法律的引导和有管控作用仍然不够,一些法律的缺失以及法律设置的不合理,使得一些正常的跨境贸易无法顺畅开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良性合作模式的开展,同时也对一些企业的投资信心带来了很大的打击。正因为如此,在未来发展背景下,GMS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构建更加合理完善的法律机制,从而有效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二、GMS跨境贸易的法律问题表现
(一)GMS贸易便利化法律问题
目前,为了强化互助合作与交流,GMS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简化相应的流程,提升贸易的便利化质量,为此,当地出台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该框架规定贸易便利化是否生效,取决于实施得利的海关措施,并要求统一税则、简化协调海关的制度,而在贸易和物流方面,GMS设定了各经济走廊相关的跨境交通规章制度,批准相应的协定,且鼓励人员自由流动,并认可普及性的检验疫标准。该框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客观来讲,贸易便利化仅仅是一个框架性质的文件,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例如便利措施指南,无法约束国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也可以预测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则。同时,在海关管理方面,相应的规定较为宏观,缺乏客观实践指导性,虽然规定了削减进出口的费用以及手续,但是如何削减和简化,当前规定并不明确,并且一些国家如果没有采纳此种模式,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也没有设定针对性的救济措施,因此规章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不佳,得不到认可。另外,框架对于贸易和物流方面的信息缺乏细化设定,可操作性不足,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的法律规定或者协议来相应地实施,这也使得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并不认同框架内容,弱化了应用质量。
(二)GMS运输法律问题
由于GMS区域国家都是邻国,因此彼此的交通运输往来非常频繁,为了强化运输的效率,GMS协商出了《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以此打破壁垒,强化运输质量。但是从法律设定情况来看,对于货物和人员跨境运输的规定只是理论上的,对于程序规定设定不够具体,如设定的国际多式联运规定,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国际多式联运的相关法律规定得不到有效实施,且规定并不具体和细化,缺乏对客观差异性的认知。同时,在人员跨境流动方面,针对旅游者的出入境问题,并没有设定简化的手续机制,更多的是针对客货跨境服务,而GMS区域中,旅游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产业,而此种规定势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产业的发展。
(三)GMS投资法律问题
客观而言,对于投资方面的法律建设,GMS开展地并不是非常到位,基本上并没有针对性地设定投资具有管理有效性的文件,目前仅仅有《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战略行动框架》,但是对于投资方面的规定也仅仅是一笔带过,根本无法有效指导成员国间的投资行为,虽然成员国间开始重视构建系统完善的投资法律体系,但是从目前来看,仍然没有实现,在当前区域经济合作日益深入的情况下,此种情况显然是非常不利的,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另外,在投资合作过程中,成员国内基本会遵循《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协议对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征收与补偿、代为求偿权、争端解决机制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但是从客观效果来看,应用仍然存在问题。例如,在东道国违反协议时,投资者往往无法有效应用协议争端解决条款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这一点来讲,争端内容不属于条约规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应用的质量。而在投资准入设定上,不同成员国间的规定实际标准不一,一些国家对于外资市场准入控制非常严格,并没有放开领域,设定了很多的条件,审批程序也十分复杂,使得外资无法进入。而在投资待遇方面,相关规定中设定的国民待遇只是对准入阶段设定的,无法在整个投资领域发挥作用,且规定禁止条约允许缔约方维持和新增任何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义务不符合的措施,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行为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