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选择正义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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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其基础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它表现在市民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中。其中,所有制是反映该社会经济基础的制度形式,国家是以这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的政治结构的主权形式,意识形态则是表现在制度上的反映这种政治结构的文化。据此,我们可以发现,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制度主义往往有舍本逐末之嫌,而其目的不外乎强调制度自主化转型,它有意忽略了这三种制度形式的互动关系以及它们的根基,因而,制度选择正义似乎可以在先验的逻辑推理中成为可能。历史唯物主义所批评的正是这种应然逻辑,因为制度选择的可能性只能存在于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它不能超越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局限。
  关键词:政治哲学;制度变迁;制度选择;制度正义;历史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1-0039-05
  基金项目: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政治正义研究”(14YJC720021)阶段性成果;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4年)规划青年项目“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正义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14ZX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陆寒(1981-),女,壮族,广西柳州人,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讲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阿玛蒂亚·森曾说,新自由主义仍然遵循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先验制度主义”(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的思维模式,它以应然逻辑取代历史逻辑,似乎人类可以依靠一种虚拟的正义原则就能够建构起完美的制度形式,并实现理想的社会,而不需要考虑制度背后的现实。当然,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们(自由主义)以为自己是考虑了现实因素的,只不过他们不知道的是他们看到的现实不过是“客观的幻象”罢了。对于他们来说,制度只能是而且必须是被“选择”的,而如何选择就是他们自己说了算的,因此,无怪乎他们必须要依靠某种一定形式的主权国家(显然一般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框架来讨论正义的制度安排,否则他们无法从元层面上解释为什么是这种而不是那种制度正义原则会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这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表现,因为他们将制度变迁看作是人的主观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受历史客观发展规律的制约的。
  一、“客观的幻象”:先验正义的制度选择逻辑
  伴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政治通过与教会分离,即政治将宗教从公共领域中排除出去并使其变为个人的私人事务而实现了世俗化。取而代之的是,在现代政治哲学中,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和理性主义共同构成了具有同一性的现代政治正义原则的确证方式,这种确证方式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中不断得到改进。特别是在制度选择的同一性价值如何确证的问题上,这三大传统解决了现代政治哲学的一大难题,即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出发阐述个体自愿结成政治共同体的动机,然后根据社会契约论确证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利关系,而正是这种互利关系使得政治共同体得以维持其稳定性、正当性,最后,确证个体在其主观理性的指导下会自觉维护其自身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因为,这是道德律或自然权利法则的根本要求。如此一来,关于政治世界的同一性价值规范的确证就完成了。
  首先,关于制度选择的元问题,即自然状态下个体自愿选择自由主义的制度以结成政治共同体的动机。对于现代政治正义的研究来说,“自然状态”是一种逻辑推理工具,它主要负责的就是考察个体在进入政治共同体之前的状态,并说明个体为什么要进入政治共同体。但是,“自然状态”到底是什么样子的,现代政治哲学家们给出了许多不同的答案。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洛克则把自然状态看做是田园牧歌般的状态,其中的每个个体都是自由平等的。这两种观点代表了现代政治哲学关于自然状态的不同认识的典型。对自然状态的不同描述导致了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因而也就导致了对个体自愿结成政治共同体的动机的不同理解。因此,霍布斯将这种动机归结为对“暴毙”的恐惧,洛克将它归结为为了保障防止来自共同体之外的任何侵害。这说明了他们都是从先验的人性观出发的。
  其次,关于自由主义制度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即个体在进入政治社会后,政治共同体如何协调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以维持其合法性。现代政治哲学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普遍采取的是社会契约论的范式,即说明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是一种基于个体同意基础上的互利关系。用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的话说就是“国家答应交付货物,公民期望接受它们。作为对利益的交换,公民答应效忠于国家;作为对自身服务的交换,国家期望公民遵守它的命令。对幸福和更多幸福的期待,不仅逐渐变成了社会整合的主要的合法方案,也逐渐变成了任何个体参与协作行为和共同事业的首要动因。而且,国家有能力证明,这种参与是值得的——它是划算的”。[1]也就是说,“同意”和“互利”表达了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的期望值,它们为在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中产生同一性规范价值提供了可信赖的、可供考察和衡量的条件基础,政治共同体只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维持其合法性和稳定性。在这里,社会契约论同时论证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最后,关于自由主义制度的稳定性问题,即个体为什么在其主观理性的指导下会自觉维护其自身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如前所述,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个体的主观理性其实是与自然权利意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自然权利,洛克的论述可谓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典范,他认为个体的自然权利就是其对于自我的所有权。洛克的这个观点来源于他的唯意志论神学,即根据由于我们是上帝创造的产品,因而上帝对我们拥有所有权这个观点,我们作为上帝的创造物,上帝的意志必然反映在我们身上,因此,我们对我们自己的创造物必然也就拥有所有权。因而,保护我们的自我所有权就是自然权利法则的基本要求,所以,我们的主观理性出于对该基本需求的思考,必然会指引我们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因而,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主观理性是对自我意识的反映,而这个自我意识又是通过所有权这个观念体现出来的。   黑格尔认为,主观理性是对自我意识的确证,而“自我意志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2]也就是说,自我意识其实表明了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同样,自然权利的观念也只有在政治社会领域中才有意义,因为,只有在个体间的相互对峙和相互斗争中,他们才能证明自我的存在。因而,对于黑格尔来说,人的自我意识总是需要在客观的现实中去实现,这就是对物的占有,“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3]人把他的自我意识体现于客观的创造物中,这就是自我所有权的概念。自我所有权需要在社会中得到承认,或交换或转让,这些都发生在市民社会中,而政治国家所要做的就是确立一套政治社会制度和司法系统以保障市民社会的正常运作,使人的欲望和自我得到实现,这就是现代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对自然权利这个使个体真正属于自身的自我所有权的实现。所以,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4]
  综上所述,现代政治的世俗化使得制度的同一性价值从自然等级秩序转变为自然权利,这也是政治正义的主题的转变,因为,政治正义正是这个同一性价值,只有当一个政治共同体是正义的时候,作为该共同体的成员的个体才会自愿服从其统治,并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只有在这个时候,该政治共同体才能维持其稳定性和合法性。然而,一个政治共同体如何才能做到政治正义呢?也就是说,它如何才能保证自己与其中的个体成员的价值保持同一性呢?自然权利法则、主观理性主义与社会契约论共同为现代政治哲学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研究范式,其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在面对价值多元的现代政治社会时仍然能确证这种同一性。
  二、制度变迁中的制度选择:生产力、阶级和国家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其基础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它表现在市民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中。因此,制度选择关系着制度变迁问题。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分析模式是理解制度变迁的科学的方法论。
  马克思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角度阐述社会制度的变革和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的。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North)说,“马克思主义的框架之所以是目前对长期变革最有力的论述,恰好是因为它将新古典框架舍弃的全部要素都包含在内:制度、所有权、国家和意识形态。”[5]我们将其这样概括,“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是马克思研究制度变迁的逻辑线索。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6]马克思的这段经典表述说明了制度选择必须根据制度变迁的客观历史发展进行,而生产力的发展则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
  在马克思看来,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起源于一个基本事实前提,那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7]531因为有物质生产前提基础,才可能形成表现该社会生产关系的经济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表述过这一观点:“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事物了(因而也能够描述事物的这些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7]544这段话阐明,人们之所以不断改善生产技术,是因为生存的需要,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新的能够提高劳动水平的劳动工具不断得到生产,生产技术不断得到提高,生产方式因而不断变化,而生产方式的变化又必然引起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变化,这种生产关系的变化最终导致上层建筑发生变化。这个过程同时就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因此,诺斯说,在马克思那里,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就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因此,马克思研究制度变迁的逻辑线索就可以概括为“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换句话说,制度选择只能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进行,它不能超越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局限。
  同时,诚如柯亨所说的,“如果生产关系不同,生产力就不会像它们现在这样发展,而这就是为什么生产关系不是不同的原因,因为既定类型的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解释包含它们于其中的经济结构的本质的生产力的特性,是它们在那种性质的经济结构中的发展趋向。”[8]也就是说,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阶级关系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因素,对制度变迁起着重要作用。因为阶级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因而,阶级不仅是经济范畴,也是政治范畴,“至今的一切社会都是建立在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的对立之上的”,[9]284换言之,阶级关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的经济发展决定的,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从表面上看,它的根本内容就是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和支配关系,但是,其本质含义在于阐述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在这个社会上的地位是由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所决定的。   阶级同时也是一个政治范畴。马克思认为,阶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并且是这个程度还不充分的产物。具体来说,阶级产生于社会分工,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导致一部分人脱离具体劳动,成为统治阶级,并统治从事具体劳动的被统治阶级,因此,阶级之间的利益上的根本对立集中地表现为政治斗争。如此一来,可以说,阶级斗争就是马克思制度变迁思想理论的重要内容。历史展现给我们的就是,阶级斗争是推动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在此基础上,可以说,制度变迁的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政权的更替。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以及阶级统治的工具,因而,当阶级斗争推动制度变迁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国家政权的更替。这是对阶级斗争的工具和舞台而言的。由于国家是维护阶级利益的最重要的工具,因而,夺取、建立、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始终是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就已经揭示了国家的实质,即国家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在这里,对国家来说,真实的东西是国家首先是由市民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导致的,因此,“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9]84其次,现实的国家采取了各种虚幻的表现形式,“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9]84换句话说,国家是统治阶级掩盖其统治实质的工具。对此,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直言“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9]274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可以根据阶级关系划分国家类型。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是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四种国家类型,他们分别以“奴隶主—奴隶”、“封建领主—农民”、“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的专政和民主的阶级关系为特征,这与它们各自不同的生产方式有紧密联系,它们分别是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封建制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在这里,与前三种生产方式对应的都是财产私有制以及或按等级或按抽象权利的不平等的分配制度,与后一种生产方式对应的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按劳动原则进行分配的制度,它们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生产资料的使用和占有是否属于同一阶级,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自从阶级产生以来,生产资料的使用和占有从来不属于同一阶级,社会主义国家是消灭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的国家形态,因此,它在生产资料的使用和占有上突破了历来国家形态的窠臼,这是由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与阶级范畴一样,国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阶级的消亡,国家也将消亡,而走向无国家的社会的更高级的发展阶段。由此不难看出,在马克思那里,虽然制度变迁是以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变迁为主要表现,但是,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更替。也就是说,制度变迁问题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更替与兴衰问题。可见,“阶级”范畴是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的关键词,它以客观的生产力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为基础,并将其展现在政治斗争之中,在国家更替中实现人类历史的主动性。因此,制度变迁内在地包含制度选择,如果说,制度变迁注重于基于生产方式变革的客观历史发展的描述,那么,制度选择则偏重于主体在此基础上对制度形式的能动选择,当然,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必须是以客观的历史发展和社会现实为依据的,并且是与这一时期阶级斗争的态势有紧密联系的,这就回答了为什么同一个时代的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形式会有许多种。
  三、暴力革命和“和平过渡”:制度选择手段的正义性
  关于采用暴力革命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次阐述的,他们指出,由于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能够推翻统治阶级,因此,共产主义必须通过暴力革命的手段才能实现。关于暴力革命的必要性,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是这样阐述的,他说,无产阶级当然希望可以“用和平的办法废除私有制”,然而,“几乎所有文明国家的无产阶级的发展都受到暴力压制”,所以,无产阶级要想实现共产主义就只能用“革命的暴力”反对“反革命的暴力”。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再一次明确阐述了“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用马克思的一句简短的话来说就是,“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10]这意味着,一方面,由于暴力革命是人类活动中最具有革命性和生产性的实践活动,因此,它能够作为一种伴随着人类物质生产实践而产生的隐蔽力量而存在,在革命爆发时,它能够迅速渗透进加速人类生产力发展过程的各种力量中去,使变革更快、更明显;另一方面,由于暴力手段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所有的人类政治实践领域实际上都隐蔽地具有暴力的特征,这使得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以夺取政权为主,而表现出暴力革命的特征。[11]因此,诚如汉娜·阿伦特所言,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强调民主、政治改良不同,马克思的暴力革命思想实际上就是对整个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挑战。
  在阿伦特看来,马克思一方面颠覆了西方传统政治哲学中关于沉思生活高于实践生活的观念,他认为实践生活高于沉思生活。实践是获得真理和检验真理的唯一方式,而沉思和对话只能是意识形态话语的表达,在这里,暴力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激进形式,自然比沉思和对话更能够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正是由此出发,阶级斗争这个历史性的政治实践活动被马克思看作是推动政治发展的原动力。另一方面,有意识的政治实践领域是暴力革命的活动场域。因为,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和法都是统治阶级划分政治空间,实施统治与被统治、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的政治场域,马克思认为,要打破这些场域的既定模式,瓦解旧式统治机器,就必须以暴力革命的形式进行。在阿伦特看来,这两个方面之所以颠覆了整个西方政治思想传统,就因为这种暴力革命思想抛弃了具有政治内涵的民主法治和公共理性的维度。   笔者认为,马克思对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颠覆实际上是以不局限于狭义政治领域之内为理论特征的。对马克思来说,对政治的分析必须建立在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之上,马克思要研究的不是以行政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狭义政治,而是以争夺经济利益为主要斗争内容的阶级斗争,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在没有消灭阶级的前提下,谈论如何正义地进行政治管理都是废话。在这里,马克思对暴力革命的强调是针对当时的资本主义阶级斗争的现状而言的。众所周知,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它刚刚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由于它的生产技术还不是很发达,在榨取剩余价值时资产阶级疯狂剥削无产阶级的剩余劳动,使得无产阶级陷入极度贫困之中,而当时的资本主义法律则根本不顾及无产阶级的遭遇,反而将这些剥削合法化。从当时的许多文学著作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社会现实,比如,在维克多·雨果的《悲惨世界》中,冉·阿让为了给即将饿死的小侄子吃上一块面包,而偷了一家面包店的面包,因此在后来的19年中,他被镣铐铐着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作为惩罚,而惩罚他的理由竟是因为他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在这样的社会中,推翻强大的暴力统治工具——国家和法——只能依靠暴力手段,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社会中,以暴力革命推翻旧制度,建立新制度是具有正义性的。与此相反,民主也是一种促进制度变迁的手段,它是“和平过渡”的形式,它的正义性自然也是由社会现实发展决定的。
  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失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革命失败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指出继革命失败后,像英美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和平的发展时期,并且无产阶级斗争使得无产阶级的政治影响力在资本主义民主中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扩大,无产阶级可以通过民主这种和平手段达到其变革社会制度的目的。对此,马克思在1871年到1872年的多次谈话和演讲中明确表示,在民主制发达和成熟的国家,无产阶级可以进行社会的和平过渡。但是,在诸如法国、德国等官僚机构统治还比较强大的地方,议会还不是主要的权力行使机构,而“仅仅作为点缀”,无产阶级就仍然必须以暴力革命夺取政权。也就是说,无论是选择暴力革命还是和平过渡,只有根据社会历史的发展以及每个国家的实际才是正当的。那么,选择和平过渡对无产阶级来说有哪些可行性呢?恩格斯在许多文章中都谈到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在马克思去世后,由于欧洲的经济形势和阶级斗争都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他说,普选权在目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最好杠杆。
  在《<马克思关于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中,恩格斯说,无产阶级革命与以往的一切革命都不同,因为,以往一切革命都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的革命,而无产阶级革命虽然是由少数人领导,但是它是为了多数的被压迫人民的利益的斗争,因此,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无产阶级革命才能获得成功,而“实行突然袭击的时代,由自觉的少数人带领着不自觉的群众实现革命的时代,已经过去。凡是要把社会组织完全加以改造的地方,群众自己就一定要参加进去,自己就一定要弄明白这为的是什么,他们为争取什么而去流血牺牲”。[12]所以,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革命要想获得胜利,就必须首先把广大人民群众争取过来,而合法的议会斗争,争取更广泛的普选权,正是无产阶级宣传革命理想、教育群众、争取人民群众的最有效和最可行的途径。因此,无产阶级可以利用民主制进行合法的议会斗争积蓄革命力量。恩格斯在考察了19世纪末的社会发展形势后,说:“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13]因此,无产阶级应该继续积蓄力量,而不应该实行革命暴动。此外,这个时候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根据无产阶级利益重新调整了国家政治与社会制度,比如,在许多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普选制,合法化工会组织逐渐增加,工人的劳动条件得到改善,一些无产阶级政党开始参政,等等,这些改变都使得无产阶级可以利用合法斗争获得政治改善。
  此外,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恩格斯详细地阐述了“合法斗争”的观点:“应当努力暂时用合法的斗争手段对付下去。不仅我们这样做,凡是工人拥有某种法定的活动自由的所有国家里的所有工人政党也都在这样做,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用这种办法能获得最大的成果。”[14]403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恩格斯曾对无产阶级议会斗争的具体办法展开分析:“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有可能和平长入新社会。”[14]414也就是说,在和平的民主制的背景下,无产阶级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就可以通过议会选举中的选票数的攀升扩大影响力,当这种影响力达到一定程度后,无产阶级可以控制议会选举,从而可以利用民主制进行合法的议会斗争夺取政权,实现和平过渡。
  综上所述,在历史唯物主义那里,作为个人之间交往的产物的制度是人们实践的结果,任何脱离客观的历史发展规律谈论正义的制度选择的理论都是虚妄的,同样,任何忽视主体能动性的制度变迁理论也将只会落入消极等待之中。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与制度变迁相适应的制度选择不仅可以通过暴力革命使新制度提前到来,也可以采取和平过渡的方式进入新制度,关键是看何种手段更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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