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对抗主义”之检视——从著作权“一权二卖”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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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一权二卖”问题近年来成司法实践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了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登记之前权利的移转不应简单解释为“意思主义”,而应理解为我国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背景下特殊的“债权形式主义”。其特殊性在于不存在公示形式,但著作权转让合意可有签订书面合同、受让价金及添加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表征。登记对抗制下的著作权只是对外效力受到一定限制,但不改变其他属性。“不得对抗”是指无法排斥同一类型并存的著作权或被许可使用权,“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著作权已发生变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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