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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契合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手段和价值定位,于理论上应当呈现权力与权利互动的经济法法权结构。虽然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在模式上与国外相差无几,但其存有市场、社会组织权利受限的问题,相关经济法制度规制有余而促进不足,与法权互动的法权理论相背离。基于此,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亟待改观,在经济立法的选择上,宜矫正过度的权力规制,使之回到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的适当范围,同时,以权利的制度激励促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长久发展,最后以统一、专门的立法形式确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