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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把反贪案件的侦破看作是“解牛”,那么反贪工作中的初查就是“磨刀”,是“利其器”的工作。因此,把初查工作做好做细是突破案件的基础,其重要性与必要性显而易见。
一、初查线索的来源和特点
(一)群众举报
这类线索的特点是:其一,内容一般较为零碎,多数反映的是事物的表象,即使涉及到具体的事实,也只是只言片语,不够完善;其二,举报人心理因素复杂,多为匿名举报,难以找到知情人;其三,举报动机和目的各异,有的是正当目的,有的是泄私愤,等等;其四,举报方式有单向举报,双向举报和多头举报;其五,被举报对象则更是形形色色。
在运用群众举报线索时,必须从五个方面把握:一要掌握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真实的姓名、曾用名、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担任过的社会职务、工资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二要了解对象的兴趣爱好、感情生活、社会关系、生活规律等;三要力争找到线索中提供的知情人或举报人,并通过知情人、举报人了解举报信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具体经过,尽可能掌握更多的相关材料;四要根据对象任职情况,了解、收集其工作职责、分管范围或具体项目的情况;五要掌握线索相关内容所涉及的人和事,并有针对性地了解这些人和事。
(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主体身份、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并有一定的证据材料,相对容易收集现有证据和把握案件的性质;另一方面,由于纪检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人和事触动较多,往往无密可保,证人也可能不愿作证,这给初查阶段进一步收集证据、扩大战果带来了许多困难。
在受理纪检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应当注意四个方面:一要在收到纪检部门的移送函时,立即与纪检部门联系介入;二要认真阅卷,全面掌握纪检部门已经收集到的全部材料;三要抓紧时机,进行立案前的调查,收集到多方面、多种类证据;四要放宽视野,努力发现窝案、串案。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主要是各类行政机关(如审计、公安机关等)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与纪检部门移送的案件有相似之处。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之前,一般也有过比较详细的调查。
在初查阶段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快速出击,借助一定的行政力量,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务必在立案前尽可能地收集到所需要的材料。
(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线索
在侦查工作的调查取证活动中,往往能从有关的书证材料中,或从询问相关证人的过程中,或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主动交代等材料中,发现新的、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这类线索是侦查人员的劳动成果,具有真实、保密、与在侦案件相关联、便于控制和操作等特点。
在处理这类线索时,可以适当控制工作节奏,周密部署,打有准备之仗,借助当前案件的侦查手段等优势条件,收集更多、更准确、更有价值的材料,为突破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二、关于初查线索的运用
对线索初查的分析运用,最终要归结到两点:一是思考,即制订切实可行的初查方案,所谓“谋定而后动”;二是行动,即采取法律许可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展开调查,初步查明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力的强弱决定着方案能否奏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因此,在初查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与运用:
(一)在全面分析线索价值的基础上,制订完备的方案
方案既要有利于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又要防止和克服初查的随意性。初查工作既要按既定的计划进行,又要在拟定主要方向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作出应对。要努力培养干警的成案意识,增强观察分析能力,坚持客观分析、理性思考,克服先入为主,避免以偏概全。特别是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由于举报人法律知识的局限,对问题的定性难免有偏差。这时候我们就要全面分析,要尽量收集材料,认真开展初查,不打无准备之仗,更不能盲目接触被调查对象。
(二)对拟定方案的执行和落实
一般而言,初查工作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为辅,初查具有秘密性、隐蔽性,在秘密隐蔽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突然性。初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对象的个人信息,即主体身份情况和户籍资料;2.对象的行业性质、特点、业务流程及有无潜规则;3.对象的职位、权力大小、生活规律特点、兴趣爱好及有无不良嗜好、社交圈情况;4.对象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账户、个人保险、个人投资及其他资产状况。初查的手段和方法包括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化装侦查、秘密拍照和摄像等。
(三)坚持安全保密、慎重周全的原则
调查过程中还应注意办案工作安全,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确保人员、对象、车辆、材料等万无一失,克服麻痹大意,防止事故发生。
三、做好初查工作的几点见解
初查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为了正确分析与运用线索,笔者特提出以下四点个人见解:
(一)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开辟网络举报,建立和完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从而提高举报积极性,更好地发现和打击腐败。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反贪网络建设。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加强反贪情报网络建设,加强对犯罪动态、规律、原因的综合分析与对新型犯罪手段、特点的跟踪研究,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依法处理案件线索,整合反腐资源。
(二)拓展线索信息容量
要拓宽调查视野,在发掘窝案、串案上寻找突破口。在初查工作中,要尽量多收集与线索案件有关的材料,全面分析解剖,从各个侧面论证事实是否存在,弄清事实的变化和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在突破案件时全方位地切断对象的退路。
(三)建立健全反贪信息情报系统
对线索进行分类整理归纳,按照行业将线索集中管理,集中调查。对线索进行评估,根据成案可能性、举报案值的大小、行业发案率的高低、被举报人职务分出若干等次,按照轻重缓急对线索展开调查。
(四)大力培养反贪干警的发散型思维
对线索的分析不能就事论事,而要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结合被举报人的职业、职务、年龄、生活规律、消费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通过大胆合理的想象,勾画出被举报人的基本面貌,结合调查得来的其他信息进行修正,从而对被举报人作出正确判断,为下一步侦查思路和方向提供决策依据。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2)
一、初查线索的来源和特点
(一)群众举报
这类线索的特点是:其一,内容一般较为零碎,多数反映的是事物的表象,即使涉及到具体的事实,也只是只言片语,不够完善;其二,举报人心理因素复杂,多为匿名举报,难以找到知情人;其三,举报动机和目的各异,有的是正当目的,有的是泄私愤,等等;其四,举报方式有单向举报,双向举报和多头举报;其五,被举报对象则更是形形色色。
在运用群众举报线索时,必须从五个方面把握:一要掌握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真实的姓名、曾用名、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担任过的社会职务、工资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二要了解对象的兴趣爱好、感情生活、社会关系、生活规律等;三要力争找到线索中提供的知情人或举报人,并通过知情人、举报人了解举报信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具体经过,尽可能掌握更多的相关材料;四要根据对象任职情况,了解、收集其工作职责、分管范围或具体项目的情况;五要掌握线索相关内容所涉及的人和事,并有针对性地了解这些人和事。
(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主体身份、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并有一定的证据材料,相对容易收集现有证据和把握案件的性质;另一方面,由于纪检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人和事触动较多,往往无密可保,证人也可能不愿作证,这给初查阶段进一步收集证据、扩大战果带来了许多困难。
在受理纪检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应当注意四个方面:一要在收到纪检部门的移送函时,立即与纪检部门联系介入;二要认真阅卷,全面掌握纪检部门已经收集到的全部材料;三要抓紧时机,进行立案前的调查,收集到多方面、多种类证据;四要放宽视野,努力发现窝案、串案。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主要是各类行政机关(如审计、公安机关等)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与纪检部门移送的案件有相似之处。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之前,一般也有过比较详细的调查。
在初查阶段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快速出击,借助一定的行政力量,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务必在立案前尽可能地收集到所需要的材料。
(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线索
在侦查工作的调查取证活动中,往往能从有关的书证材料中,或从询问相关证人的过程中,或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主动交代等材料中,发现新的、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这类线索是侦查人员的劳动成果,具有真实、保密、与在侦案件相关联、便于控制和操作等特点。
在处理这类线索时,可以适当控制工作节奏,周密部署,打有准备之仗,借助当前案件的侦查手段等优势条件,收集更多、更准确、更有价值的材料,为突破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二、关于初查线索的运用
对线索初查的分析运用,最终要归结到两点:一是思考,即制订切实可行的初查方案,所谓“谋定而后动”;二是行动,即采取法律许可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展开调查,初步查明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力的强弱决定着方案能否奏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因此,在初查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与运用:
(一)在全面分析线索价值的基础上,制订完备的方案
方案既要有利于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又要防止和克服初查的随意性。初查工作既要按既定的计划进行,又要在拟定主要方向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作出应对。要努力培养干警的成案意识,增强观察分析能力,坚持客观分析、理性思考,克服先入为主,避免以偏概全。特别是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由于举报人法律知识的局限,对问题的定性难免有偏差。这时候我们就要全面分析,要尽量收集材料,认真开展初查,不打无准备之仗,更不能盲目接触被调查对象。
(二)对拟定方案的执行和落实
一般而言,初查工作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为辅,初查具有秘密性、隐蔽性,在秘密隐蔽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突然性。初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对象的个人信息,即主体身份情况和户籍资料;2.对象的行业性质、特点、业务流程及有无潜规则;3.对象的职位、权力大小、生活规律特点、兴趣爱好及有无不良嗜好、社交圈情况;4.对象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账户、个人保险、个人投资及其他资产状况。初查的手段和方法包括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化装侦查、秘密拍照和摄像等。
(三)坚持安全保密、慎重周全的原则
调查过程中还应注意办案工作安全,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确保人员、对象、车辆、材料等万无一失,克服麻痹大意,防止事故发生。
三、做好初查工作的几点见解
初查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为了正确分析与运用线索,笔者特提出以下四点个人见解:
(一)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开辟网络举报,建立和完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从而提高举报积极性,更好地发现和打击腐败。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反贪网络建设。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加强反贪情报网络建设,加强对犯罪动态、规律、原因的综合分析与对新型犯罪手段、特点的跟踪研究,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依法处理案件线索,整合反腐资源。
(二)拓展线索信息容量
要拓宽调查视野,在发掘窝案、串案上寻找突破口。在初查工作中,要尽量多收集与线索案件有关的材料,全面分析解剖,从各个侧面论证事实是否存在,弄清事实的变化和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在突破案件时全方位地切断对象的退路。
(三)建立健全反贪信息情报系统
对线索进行分类整理归纳,按照行业将线索集中管理,集中调查。对线索进行评估,根据成案可能性、举报案值的大小、行业发案率的高低、被举报人职务分出若干等次,按照轻重缓急对线索展开调查。
(四)大力培养反贪干警的发散型思维
对线索的分析不能就事论事,而要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结合被举报人的职业、职务、年龄、生活规律、消费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通过大胆合理的想象,勾画出被举报人的基本面貌,结合调查得来的其他信息进行修正,从而对被举报人作出正确判断,为下一步侦查思路和方向提供决策依据。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