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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自1979年以来对该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刑事诉讼法的的执行主体,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机遇和挑战。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谈谈一些看法,以供参考。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1、对自侦办案工作的影响。一是侦查手段的赋予和强制措施适用方式的改变,如技术侦查手段的获取、拘传期限的延长、监视居住的规范化,法律对此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要求侦查人员在法庭上能够与公诉人共同支持公诉,证明被告人有罪,才是侦查成功的标志,自侦部门将面临严峻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也作了具体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世界各国侦查贪腐案件的普遍侦查手段,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来授权,谁来审批,它涉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有没有可能滥用权力,如何进行补救,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检察机关应该将其放在政治的高度进行审视。二是贪官外逃、死亡后的财产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贪官外逃、死亡后的财产处理问题作为重点环节在特别程序中予以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对该机制予以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没收程序由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加以审理,这必然加重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这些问题都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
2、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具体化,比如有没有逃跑可能、妨碍诉讼可能等,这就把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的内容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从程序上来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既要讯问嫌疑人,又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引入了诉讼化的因素。由于批捕工作的前置性,一旦批准逮捕,起诉和定罪环节在事实和证据上就很难发生重大的改变,因此,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的责任更大。
3、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多处内容涉及公诉制度的改革,有的是对公诉职能的扩张,有的是对公诉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一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权力。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是将一部分本应在执行阶段所体现的矫正职能提前到了公诉阶段来完成。不起诉的考验期本身就是一个提前帮教和发挥矫正功能的过程,需要依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决定是否公诉,这是公诉职能的一个重要扩展。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次修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共有五个条文,规定得较为详尽。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公诉证据受到削弱,这对公诉权的思维方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4、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监所监督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中的一定的发言权,并可以尝试建立上级对下级的一种巡视性监所监督。同时对看守所的职能应该明确,定位应该准确,监督应该有力。
二、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需要树立五个意识
1、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辩护权的保障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检察人员进一步强化人权意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有的权利。检察机关也应通过推动民主法治、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素质、优化办案程序、技术和装备等方式来实现,而不是在法律上回避“保障人权”。
2、要树立法律监督者的意识。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以诉讼监督为切入点,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将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树立监督者的权威。
3、要树立客观公正义务的意识。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指控犯罪、追诉犯罪与全面、客观收集、运用证据的关系,并正确处理好公诉人与律师的关系,客观公正执法办案。
4、要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检察机关在如何规范证据收集行为、对待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面要深入研究,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落实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5、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我国检察权的行使经历了只重视实体法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只重视打击犯罪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过程,程序公正在实现刑事诉讼任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明确程序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有效发挥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
三、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
1、诉讼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另外,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尽管不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强制医疗其实质是剥夺了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外,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除了扩展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外,还在现行监督的范围内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将刑事执行活动全面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并且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的监督为重点,增添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内容,健全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制度。
2、诉讼监督的手段和效力进一步丰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时,因缺乏监督手段或者监督效力不明确而影响监督的实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扩展诉讼监督范围、增添诉讼监督内容的同时,注意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例如,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发现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首先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改变实践屮监督滞后的情况,也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立法明确有关机关在采取某种诉讼行为或者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将相关行为或者决定同时告知检察机关。此外,针对实践中监督效果不明确的问题,此次立法修改也作了一些补充性、强制性的规定。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且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诉讼监督的责任和程序进一步明确。此次立法修改,要求检察机关妥善处理好肩负的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而不能仅仅把自己看做是追诉机关或者控告一方,要着力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健全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方面的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改革成果,增加规定了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有利于保证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同时也减少了审查批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增强了其司法属性,完善了审查逮捕的司法程序构造,彰显了程序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河池 547000)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1、对自侦办案工作的影响。一是侦查手段的赋予和强制措施适用方式的改变,如技术侦查手段的获取、拘传期限的延长、监视居住的规范化,法律对此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要求侦查人员在法庭上能够与公诉人共同支持公诉,证明被告人有罪,才是侦查成功的标志,自侦部门将面临严峻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也作了具体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世界各国侦查贪腐案件的普遍侦查手段,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来授权,谁来审批,它涉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有没有可能滥用权力,如何进行补救,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检察机关应该将其放在政治的高度进行审视。二是贪官外逃、死亡后的财产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贪官外逃、死亡后的财产处理问题作为重点环节在特别程序中予以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对该机制予以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没收程序由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加以审理,这必然加重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这些问题都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
2、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具体化,比如有没有逃跑可能、妨碍诉讼可能等,这就把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的内容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从程序上来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既要讯问嫌疑人,又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引入了诉讼化的因素。由于批捕工作的前置性,一旦批准逮捕,起诉和定罪环节在事实和证据上就很难发生重大的改变,因此,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的责任更大。
3、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多处内容涉及公诉制度的改革,有的是对公诉职能的扩张,有的是对公诉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一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权力。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是将一部分本应在执行阶段所体现的矫正职能提前到了公诉阶段来完成。不起诉的考验期本身就是一个提前帮教和发挥矫正功能的过程,需要依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决定是否公诉,这是公诉职能的一个重要扩展。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次修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共有五个条文,规定得较为详尽。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公诉证据受到削弱,这对公诉权的思维方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4、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监所监督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中的一定的发言权,并可以尝试建立上级对下级的一种巡视性监所监督。同时对看守所的职能应该明确,定位应该准确,监督应该有力。
二、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需要树立五个意识
1、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辩护权的保障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检察人员进一步强化人权意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有的权利。检察机关也应通过推动民主法治、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素质、优化办案程序、技术和装备等方式来实现,而不是在法律上回避“保障人权”。
2、要树立法律监督者的意识。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以诉讼监督为切入点,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将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树立监督者的权威。
3、要树立客观公正义务的意识。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指控犯罪、追诉犯罪与全面、客观收集、运用证据的关系,并正确处理好公诉人与律师的关系,客观公正执法办案。
4、要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检察机关在如何规范证据收集行为、对待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面要深入研究,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落实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5、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我国检察权的行使经历了只重视实体法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只重视打击犯罪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过程,程序公正在实现刑事诉讼任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明确程序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有效发挥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
三、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
1、诉讼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另外,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尽管不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强制医疗其实质是剥夺了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外,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除了扩展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外,还在现行监督的范围内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将刑事执行活动全面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并且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的监督为重点,增添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内容,健全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制度。
2、诉讼监督的手段和效力进一步丰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时,因缺乏监督手段或者监督效力不明确而影响监督的实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扩展诉讼监督范围、增添诉讼监督内容的同时,注意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例如,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发现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首先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改变实践屮监督滞后的情况,也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立法明确有关机关在采取某种诉讼行为或者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将相关行为或者决定同时告知检察机关。此外,针对实践中监督效果不明确的问题,此次立法修改也作了一些补充性、强制性的规定。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且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诉讼监督的责任和程序进一步明确。此次立法修改,要求检察机关妥善处理好肩负的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而不能仅仅把自己看做是追诉机关或者控告一方,要着力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健全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方面的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改革成果,增加规定了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有利于保证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同时也减少了审查批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增强了其司法属性,完善了审查逮捕的司法程序构造,彰显了程序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河池 54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