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部教育培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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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广和深入人心,以及中政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使检察工作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检察事业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然而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部的现状直接制约检察工作的发展。为此,立足检察工作实际,注重做好教育培训,提高少数民族检察干部政治、业务水平势在必行。
  一、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部的现状及教育培训的缺陷
  (一)老干部知识、观念陈旧,无法应对新形势新要求
  广西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民族自治区,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就检察系统而言,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干部大多来自五六十年代。他们有的是初中毕业或高中毕业就参加工作,有的是部队的转业军人,基本上没有受到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大专、本科文凭也都是在电大检察分校培训后取得。最重要的是,基层检察院的老干部面临退休,对各种学习培训不重视,通常应付了事。所谓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老干部所受到的教育无法应对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此外,计算机的操作能力不强,很多老干部基本上都不会使用电脑,在推行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不会使用电脑不仅办案效率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新老交替、青黄不接,导致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部的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首先,招录检察干部成为一大难题。虽然公务员成为现代大学生就业的最热门的选择,由于基层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工作环境比较差,工资待遇水平也比较低,大学毕业生往往不会选择下基层。尤其在检察系统,大学本科毕业并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基本不会报考基层检察院。因此,基层检察院在招录公务员时的条件必须放宽。从本科放到专科这样一来,就无法招录到高素质人才,导致基层检察院整体素质较低。
  其次,检察官断层现象严重。我国全面推行司法资格考试之前,检察干部多获得的检察官资格基本上都是评选出来的,比较容易取得。虽然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但是通过办理案件积累经验,一部分的老检察官也相当优秀。然而,自检察官资格的取得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之后,基层检察院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人少之又少。能通过司法考试新任命的检察官正在成长阶段,尚不能成为独挡一面的中坚力量。五六十年代进入检察系统工作的干部又逐步走向退休。一方面迈进检察官队伍的人员减少,另一方面评选出来的检察官又不断流失,因此,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断层的现象已经影响到检察业务的开展。
  (三)少数民族地区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缺陷
  第一,培训周期过长,不能适应知识更新的速度,培训对象范围有偏差。虽然广西检察系统自2007年以来持续加强培训力度,但有的基层院个别干警工作28年以来从没有参加自治区级培训,不知道检察官学院工作地点和工作方法。另外,由于没有针对基层院副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有些副检察长自提拔任职副检察长以来从没有参加过培训,因为副检察长既不属于部门业务骨干培训对象,也不属于新任(拟任)检察长培训对象,又不适合参加一般的培训。
  第二,岗位培训针对性不强,培训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广西基层院业务部门的干警而言,他们最大的心愿就是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办案、敢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他们认为最需要接受培训的是办案技巧和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而言,能够在完成办案任务的前提下兼顾岗位培训已然分身乏力,要他们花大量的时间去基层院调研、考查,从而使培训内容更符合所在岗位的实际确实存在较大难度。当前的广西培训工作基本上还局限于受训对象、受训人数等浅层次的统计分析,对于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如受训对象的个体素质、培训需求和面临的实际问题等因素,目前还缺乏规范、有效的调查分析。在具体课程设置时,往往偏重理论知识灌输,对于办案技巧和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课程设置安排的不足,我们今年培训的内容基本上以最高检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为主要内容,这本书不错,讲述了各检察业务基本的规范,但也不一定完全符合各院的培训工作的需要,对深层次的工作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没有提出解决的对策。
  第三,培训经费投入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经费不足导致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的人数相当低,直接影响司法考试通过率。有的基层院为了节约培训经费,就让留在南宁的参训干警留守南宁以便参加下一期培训。这样就出现了基层院干警整体培训力度不够而个别干警却呈现出培训过度的奇怪现象。个别贫困县培训经费不足导致参训干警总数偏少,影响干警个人参与培训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
  (一)把好人才进口关,招录高素质理想人才
  高素质的理想人才是检察院适应新发展的根本保障,尤其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这样的人才更加可贵。为更好推进检察工作的开展,基层检察院应尽可能以较优厚的条件,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加入到检察队伍中。新录用的干警,虽然有了很好的理论基础,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但对于检察职业纪律职业道德不甚了解,首先要加强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培训,这是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门课程。
  (二)畅通出口关,确保人才新陈代谢
  畅通退休渠道,是指那些工作年限达到法定年龄的老一代检察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想退休的一律准许退休,以便形成人才的自然更新。检察系统是按照行政编制配备人员,不少基层院还存在不少闲散的人员,认为是船到码头车到站了,工作没有积极性,只占着位子不工作,老干部不退休,没有空缺就无法引进新鲜血液,这不利于人才的新陈代谢,不利于检察工作健康向上的发展。根据需要让一些想退休的人员提前退休,当然这和上级院要求相悖,这也是检察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检察素质
  第一,发挥市分院、基层院组织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形成自治区检察官学院、市分院、基层院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从各类参训人员组成分析可以得知,每次培训班70%以上人员来自基层院,因此,发挥好基层检察院在培训中的作用意义深远,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有必要形成自治区检察官学院、市分院、基层院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对于三级院在培训当中的分工而言,由检察官学院承担基层检察院干警的系统知识培训。基层院在培训中主要应抓好检察官在职自学、疑难案件研讨、组织专家讲座、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的培训等,组织业务骨干开展对口业务的经验交流。市分院在基层检察官培训中主要承担做好组织培训工作,开展干警上下交流挂职锻炼,组织短期法律适用实务研讨培训。此外,要组织基层院的干警都到区院学习也不现实,所以,要以区院检察官学院为主体,有计划地下派一些教师到地市级院蹲点一年或者更多时间带着课题或者说是任务对本市的干警进行培训。
  第二,开展系统培训。按照高检院的培训条例,检察官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其中,任职资格培训包括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初任检察官培训的对象为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拟任检察官的人员,内容包括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检察制度、检察实务和办案技能等。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的对象为拟晋升高级检察官的人员,内容包括法学前沿理论、检察管理、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高级检察官实务和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处理技能等。领导素能培训的对象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檢察长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与形势任务、法学前沿理论、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检察领导与检察管理等。专项业务培训的对象为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内容包括最新法律和政策、检察业务专题与实务技能等。岗位技能培训的对象为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内容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检务、工作方法与技巧、公文写作与文书处理、外语等。如此一来,培训对象涵盖了检察系统各种类型的人才。
  专项业务、专项技能培训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其他人员都不能参加,检察人员所掌握的检察业务知识也是单一的,检察干警都不是全才的,不是每个人随便调到哪个科室都能马上适应的,有些干警在这个科室工作可以,调到另外科室不一定行,如果培训完了以后就换岗,又要重新对新岗位进行适应性培训,要有一定时间的适应过程,对检察业务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所以,全员、系统的培训可以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使在职的检察人员对检察系统各方面的业务都有一些了解,成为全能的人才。
  三是到先进检察院、发达地区检察院挂职锻炼。挂职锻炼必须对受培训者提出具体的达标要求和考核指标,以便使挂职锻炼发挥最大的作用。锻炼人选最好是从业务骨干中挑选出来,有利于把所学到的各种知识在工作中得以运用,并将所学传播到队伍中。这样不仅把有限的教育培训经费花在刀刃上,还能节约教育培训成本。
  充分发挥教育培训的优势,使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部把学习提高作为一种人生追求、人生境界去实践,迸发出“我要成才”的内在动力和激情。这样人才辈出的景象才能呈现在世人面前,检察事业的发展才有可靠的人才支撑。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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