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委会工作制度改革与重构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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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是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和行使检察权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检委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我国整个司法体系中具有独立的不可取代的地位。加强检委会建设,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行检委会制度运行的制度框架
  检委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雏形产生于1941 年的山东抗日革命根据地。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不再领导检委会,而是主持检委会,同时,明确规定了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决定时,可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决定。如果对重大问题争议较大,检察长应建议不予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下次再议。”到了2008 年,检委会改革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此次修订进一步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
  二、现行检委会的制度缺陷及探析
  (一)从委员个体的角度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其议事能力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准确发挥。这就要求检察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相对更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但在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存在着行政化、待遇化和固定化的倾向,对其本应具有的专业性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从检委会运行角度
  由于受机构编制和人员所限,基层院普遍存在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健全的现象。如笔者所在院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日常事务由法律政策研究室代行,但由于研究室工作任务繁重,检委会办公室职责履行的效果一般,主要的工作内容仅包括会议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委会议案的实质审查工作,作用发挥并不明显。
  (三)从检委会发展角度
  检委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是维护检委会权威、落实会议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议事规则》赋予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一项重要职权。现在的检委会工作制度中,存在着重讨论轻回馈的现象。事件讨论完成之后怎么解决的,结果如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教育、经验很少被提及。另外一方面检察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两大项,一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二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在实践中一直是检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而对涉及检察工作和重大决策、交流工作经验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却常常被忽视。目前在检察委员会工作实际中,个案定性研究多,普遍问题指导少。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执法办案中的法律政策、办案质量等问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则更少。
  三、检委会改革措施之我见
  (一)严格委员选任标准
  首先,严格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标准。笔者认为应当淡化检委会成员的权力与荣誉色彩,注重责任与压力,要将检委会成员选任的杠杆向检察高端人才的选拔角度倾斜,多吸纳一些检察工作实践丰富,工作成绩突出,法律素养较高的成员,将检委会建设成一支检察业务专家队伍,从而使之能够真正担当起引领各项检察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发展的生力军。其次,建立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度。使检委会成员能够及时更新和补充知识储备,准确把握法律发展动态,适应新形势,为正确决策提供坚实的智力保障。同时,要鼓励和要求检委会委员积极参与案件的承办,加强对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切实提高检委会委员的决策能力和充实的实践经验。再次,适时建立定期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设立检委会委员任职竞争机制,规定法定的免职条件,改变“只进不出”的现状。最后,要加强机构建设。无论在人员的选配,工作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在工作环境的营造,硬件建设的配套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全面的盘衡。
  (二)落实专职检委会委员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运作,应首先明确其职能,即检委会会务、案件审核把关、会中决策参谋、会后决定事项督办几项。在目前基层院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无法单设的条件下,因精力和能力等方面的原因,除第一条外,其他几项职能可说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笔者认为,在检察官中择优配备一名专职委员,管理兼职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失为一种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方法。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委会后,检委会办公室可以审阅有关案件材料并就有关问题及时咨询专职委员,同时将有关案情书面通知各检委会委员,以便提高检委会决策水平和议事质量。同时在审查中应既做到严格把关,又做到重视协调,多与业务部门交换意见,做到把关不越权,服务不添乱,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使业务部门和检委会委员认识到检委会办事机构存在的价值。
  (三)加强对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是检委会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可以规定有关处室在收到检委会决定后, 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予以执行, 执行完毕后, 应将有关文书副本送检委会办公室一份, 检委会办公室对有关处室执行检委会决定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询问和催办, 对执行不认真、不负责任, 或出现偏差, 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权向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1、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办公室应充分认识到检委会决定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也应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严格按照规定接受督查。
  2、案件质量追踪表和案件跟庭制度应写进《检委会工作制度》并授权检委会办公室负责, 以充分明确检委会办公室的职权范围。
  3、规范监督范围和方式。经过检委会决定起诉的案件, 承办人应提前告知检委会办公室出庭时间, 检委会办公室必须派员跟庭。跟庭人员必须对承办人在开庭时的仪表、表达、应变等各方面的素质、能力以及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检委会决定不起诉、不批捕的, 检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承办人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正确执行, 承办人应将相应司法文书副本交检委会办公室备案; 检委会决定将案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或检委会认为讨论的案件或事项需要补充而未即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承办人应向检委会办公室填报追踪表, 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对需要再次提交检委会讨论的, 应及时告知检委会办公室。
  4、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考虑将检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纳人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和“ 五好” 量化考核中, 同时还应规定, 凡是要求必须接受监督、登记备案、填报表格以及通知跟庭的案件承办人、承办部门没有切实执行的, 本部门或检委会办公室在考核时可以予以处理; 检委会办公室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接到跟庭通知后不出庭的, 也可相应扣分。
  (四)进一步强化检委会办公室职能
  检委会办公室是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在检察长的领导下, 为检委会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概括来说, 检委会办公室除了负责检委会事务性工作以外, 还应该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职能:
  1、会前审核职能。检委会办公室应于会前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不仅限于对汇报材料是否齐全等的规范性审查、而应该扩大到对案件和事项是否属于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范围、是否具备检委会讨论的条件等方面的审查。另外, 检委会办公室还应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核(主要是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取调阅案卷的形式, 重点审查承办人的汇报材料与案件本身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一致, 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
  2、参谋决策职能。检委会办公室是为检委会决策服务的机构。检委会办公室对承办部门报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或案件, 应经过集体讨论, 向检委会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或报告, 做到一案(事)一议, 有倾向性意见和具体理由, 有详尽的法理分析, 有相关案件的参考评价。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 检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 邀请专家就专案进行论证检委会在讨论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有关重大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把握等法律问题难以决策的情况时, 检委会办公室应通过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寻找法律理论依据, 汇集整理后供检委会决策参考
  3、总结研究功能。检委会办公室应将检委会日常工作与检察理论调研工作相结合, 定期分析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上会案件和事项的一般性规律, 对上会案件定性和证据等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深人研究和论证, 提交检委会委员参考, 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理论保障, 以提高检委会议事水平, 进而促进检察理论研究。
  (作者通讯地址: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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