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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京条约,平等观念,评价标准,茅海建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11-0058-03
“协定关税”是中英《南京条约》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学几乎是常识,很少有人查证其来源。笔者近日读了茅海建教授的《天朝的崩溃》一书,发现其由来相当复杂,现就此梳理以供教师们参考。
《南京条约》中文本第10款规定:各通商口岸“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这是新课程教材中“协定关税”的依据,但细查其英文本则表述为:“His Majesty the Emperor 0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arts…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which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general information”直译为现代汉语当为:“中国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费用的则例,该则例将公开颁布。”意思是说清政府应以“公平”的原则制定一部新的关税则例,并由清朝主管经济的部门即户部公开发布。这也是当时英国外相巴尊麦战前的要求,“用一部明确的关税则例来改变以往行商吏员百般盘剥英商的状况”。按照巴尊麦给其全权谈判代表使用的训令,“新定关税则例的制订权和公布权仍属于清政府,英方仅要求若关税有所变更应于12个月之前通知英方”。由此可见,《南京条约》相关条款中并无“协定关税”的规定。
那么“协定关税”内容是从哪里来呢?
其实,“中英南京条约的性质是和约。按当时的西方和现时的世界通行的战争法惯例,和约一旦签订,两国关系即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状态,此后战胜国不得再向战败国提出有关战争赔偿的要求,提出的其他要求也必须符合和约的文字和精神。换言之,此后清朝完全可以依据南京条约的文字和精神,拒绝英方没有和约依据的要求”。《南京条约》签订后,对西方人来讲,已经相当具体,不存在执行困难。但对不了解西方制度的清政府,无论是道光帝还是主持谈判的钦差大臣耆英都觉得难以执行,特别是有关通商关系的规定,如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等。因此中方在条约签订后第三天就提出交涉照会,对条约中已定内容和尚未确定事项进行补救,试图挽回“天朝”的利益。
清政府主动向英国提出了多达12项的照会,英方谈判代表璞鼎查收到照会后,作了认真研究,发现了新的获利机会,于是对其照会中符合国际惯例且无关紧要者,予以同意;对于拱手相让的表示欢迎;对于原属于中国内政的反而设置陷阱,引诱耆英谈判。如照会第11项:福州等口岸关税税率不一,“自应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此项交涉就违反了南京条约第十款的规定。这样本由清朝自行决定的关税问题,却成为双方谈判的内容。“无知的耆英丝毫没有意识他将本属清朝可自行决定的事项,拿去与英方交涉,就潜藏着需由对方点头的意思,就已经损害了自身的权益”。
结果,谈来谈去,谈出个棉花进口每担征银4钱,茶叶出口每担征银2.5两(均比以前增加),耆英却自以为得计,连忙向道光帝报功。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他们与英方议定的五口通商章程中的“海关税则”,将26类160余种货物税率用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政府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但这仅是规定了各种货物的进出口关税,并无明文规定以后税率的变更要与英国协商。
那英国又是依据什么取得“协定关税权”的呢?1843年,中美签订《望厦条约》,其第二款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这就是中国近代史上“协定关税”的由来。根据片面最惠国条款,英方也获得了这一权利。又因清朝此后胡乱将“协定关税”权利给予其他缔约国,清朝欲改变税率,就得获得所有缔约国的一致同意。
通过对上述史实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反思:
第一,近代中国权益丧失并非都是战败所导致的。教材强调列强发动侵略战争,强迫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大量权益丧失,但有些权益的丧失并非完全归因于战败。如战后英国就利用清政府对国际法则的无知,引诱中方把本属于中国的主权,通过所谓“平等”协商,获取远远超过《南京条约》的利益,如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英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等。
同样,美国在了解清朝皇帝最忌接见“夷人”之后,特意提出两点要求:一、在通商事务上,要求与英国同等的权利,即最惠国待遇;二、如有可能,应进京觐见清朝皇帝,面递国书。不难看出,前者是硬任务,后者是软指标。耆英得知后,非常紧张不安,因为让皇帝去接待非为朝贡的使臣,会产生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对外夷来说,会产生轻慢中国之心;对熟读经书、详知礼仪的中国士大夫来说,会对清朝统治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在以“礼”治国的天朝中,这是一件事关朝廷安危的大事。为了阻止美使进京,耆英愿以美方提出的草案作为谈判的基础,只要美国保证不再北上觐见皇帝,中方愿与之签约。最后在美国作出“让步”下,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但其比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危害更大。如领事裁判权,中英条约只规定了中英民人纠纷应由两国官员共同审理,若确立英人有罪,由英国领事据本国法令治罪,对英人的逮捕权并未涉及。中美《望厦条约》第21款谓:“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第25款又谓:“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讼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据此,清朝对美国民人的种种司法权力全部丧失殆尽。英国又可据片面最惠国条款“一体均沾”。各通商口岸的西方人,从此成为中国政府不可触动的特殊人士。
法国获取利益更加顺利。“中法条约谈判持续了十多天,但双方的心思都没有放在条约本身上,而是注目于基督教弛禁问题上。由于法方已将中英、中美条约的‘优点’全部溶于新约,又由于清方仍不知自身利益而慷慨应允,至10月20日,双方已确定了条约的全部条款,只差签字了……法国由此获得了虎门、望厦条约中的一切权益”。此后荷兰、瑞典和挪威等欧洲众多中小国家也派人来华,要求“议定通商条约”,清政府本着“怀柔远人”当应一视同仁的观念,“将五口通商章程一体颁发”,以示“天朝”恩惠,如此,各国均不动枪炮地也获取了各种特权。
我们在教学中若把这些权益丧失的细节提供给学生,会有助于学生了解当时决策者在这一过程究竟犯了什么错误以及原因,更好地思考近代中国屈辱背后的历史,感受历史的复杂性。
第二,要回到当事人所处的时代环境去理解他们的言行,以区别后来历史研究者的评价。茅海建教授指出:“我们今天所做的批判与检讨,已经离开了‘天朝’氛围,与当时人、当事者有历史的隔膜。”“生活在‘天朝’中的人们,自有一套迥然相别的价值标准,另有一种平等观念。他们对今天看来为‘平等’的条款往往愤愤不平,而对今天看来为‘不平等’的待遇却浑然不觉。”在这一评价标准下,比如上述提到的关税自主权,无论是当时参与谈判、签约的耆英,审核、复议条约的官员,还是最后批准条约的道光帝,他们并没有觉察到自己在出让权益,反而“觉得是方便省事的办法”。每种货物应该纳多少税都明白地载于条约,那就可以省除争执,负责交涉条约的人,知道战前广东官吏的苛捐杂税是引起战争原因之一,现在把关税明文规定,岂不是一个釜底抽薪、一劳永逸的办法?而且新的税则平均到5%,比旧日的自主关税还要略微高一点。负交涉责任者计算以后海关的收入比以前还要多,所以他们洋洋得意,以为他们的外交成功。真正使他们陷入困境的是《南京条约》有关通商的规定,就是茅海建教授认为难以用平等或不平等界定的五口通商、废除行商等内容。又如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中国那时对于法权并不看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与外国人的民刑案件,我国官吏不愿过问,那就是说,自动的放弃境内的法权”。所以“治外法权在道光时代的人的目光中,不过是让夷人管夷人。他们想那是最方便,最省事的办法”。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治外法权成为19世纪西方列强制造衅端的借口。
因此我们要学会回到历史现场,设身处地地站在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场景之中,按照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历史环境和当事人的特定身份、地位、知识等所决定的立场情感背景中来具体理解当时所发生的一切,切不可以今人标准去衡量古人的言行,唯此才有历史的真实感。总之,教师要多读学科专著,开阔视野,用敏锐的学术眼力,形成严谨的“论从史出、史由证来”学科思维,提升自身专业水平,以适应新课程背景下的专业化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11-0058-03
“协定关税”是中英《南京条约》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学几乎是常识,很少有人查证其来源。笔者近日读了茅海建教授的《天朝的崩溃》一书,发现其由来相当复杂,现就此梳理以供教师们参考。
《南京条约》中文本第10款规定:各通商口岸“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这是新课程教材中“协定关税”的依据,但细查其英文本则表述为:“His Majesty the Emperor 0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arts…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which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general information”直译为现代汉语当为:“中国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费用的则例,该则例将公开颁布。”意思是说清政府应以“公平”的原则制定一部新的关税则例,并由清朝主管经济的部门即户部公开发布。这也是当时英国外相巴尊麦战前的要求,“用一部明确的关税则例来改变以往行商吏员百般盘剥英商的状况”。按照巴尊麦给其全权谈判代表使用的训令,“新定关税则例的制订权和公布权仍属于清政府,英方仅要求若关税有所变更应于12个月之前通知英方”。由此可见,《南京条约》相关条款中并无“协定关税”的规定。
那么“协定关税”内容是从哪里来呢?
其实,“中英南京条约的性质是和约。按当时的西方和现时的世界通行的战争法惯例,和约一旦签订,两国关系即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状态,此后战胜国不得再向战败国提出有关战争赔偿的要求,提出的其他要求也必须符合和约的文字和精神。换言之,此后清朝完全可以依据南京条约的文字和精神,拒绝英方没有和约依据的要求”。《南京条约》签订后,对西方人来讲,已经相当具体,不存在执行困难。但对不了解西方制度的清政府,无论是道光帝还是主持谈判的钦差大臣耆英都觉得难以执行,特别是有关通商关系的规定,如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等。因此中方在条约签订后第三天就提出交涉照会,对条约中已定内容和尚未确定事项进行补救,试图挽回“天朝”的利益。
清政府主动向英国提出了多达12项的照会,英方谈判代表璞鼎查收到照会后,作了认真研究,发现了新的获利机会,于是对其照会中符合国际惯例且无关紧要者,予以同意;对于拱手相让的表示欢迎;对于原属于中国内政的反而设置陷阱,引诱耆英谈判。如照会第11项:福州等口岸关税税率不一,“自应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此项交涉就违反了南京条约第十款的规定。这样本由清朝自行决定的关税问题,却成为双方谈判的内容。“无知的耆英丝毫没有意识他将本属清朝可自行决定的事项,拿去与英方交涉,就潜藏着需由对方点头的意思,就已经损害了自身的权益”。
结果,谈来谈去,谈出个棉花进口每担征银4钱,茶叶出口每担征银2.5两(均比以前增加),耆英却自以为得计,连忙向道光帝报功。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他们与英方议定的五口通商章程中的“海关税则”,将26类160余种货物税率用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政府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但这仅是规定了各种货物的进出口关税,并无明文规定以后税率的变更要与英国协商。
那英国又是依据什么取得“协定关税权”的呢?1843年,中美签订《望厦条约》,其第二款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这就是中国近代史上“协定关税”的由来。根据片面最惠国条款,英方也获得了这一权利。又因清朝此后胡乱将“协定关税”权利给予其他缔约国,清朝欲改变税率,就得获得所有缔约国的一致同意。
通过对上述史实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反思:
第一,近代中国权益丧失并非都是战败所导致的。教材强调列强发动侵略战争,强迫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大量权益丧失,但有些权益的丧失并非完全归因于战败。如战后英国就利用清政府对国际法则的无知,引诱中方把本属于中国的主权,通过所谓“平等”协商,获取远远超过《南京条约》的利益,如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英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等。
同样,美国在了解清朝皇帝最忌接见“夷人”之后,特意提出两点要求:一、在通商事务上,要求与英国同等的权利,即最惠国待遇;二、如有可能,应进京觐见清朝皇帝,面递国书。不难看出,前者是硬任务,后者是软指标。耆英得知后,非常紧张不安,因为让皇帝去接待非为朝贡的使臣,会产生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对外夷来说,会产生轻慢中国之心;对熟读经书、详知礼仪的中国士大夫来说,会对清朝统治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在以“礼”治国的天朝中,这是一件事关朝廷安危的大事。为了阻止美使进京,耆英愿以美方提出的草案作为谈判的基础,只要美国保证不再北上觐见皇帝,中方愿与之签约。最后在美国作出“让步”下,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但其比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危害更大。如领事裁判权,中英条约只规定了中英民人纠纷应由两国官员共同审理,若确立英人有罪,由英国领事据本国法令治罪,对英人的逮捕权并未涉及。中美《望厦条约》第21款谓:“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第25款又谓:“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讼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据此,清朝对美国民人的种种司法权力全部丧失殆尽。英国又可据片面最惠国条款“一体均沾”。各通商口岸的西方人,从此成为中国政府不可触动的特殊人士。
法国获取利益更加顺利。“中法条约谈判持续了十多天,但双方的心思都没有放在条约本身上,而是注目于基督教弛禁问题上。由于法方已将中英、中美条约的‘优点’全部溶于新约,又由于清方仍不知自身利益而慷慨应允,至10月20日,双方已确定了条约的全部条款,只差签字了……法国由此获得了虎门、望厦条约中的一切权益”。此后荷兰、瑞典和挪威等欧洲众多中小国家也派人来华,要求“议定通商条约”,清政府本着“怀柔远人”当应一视同仁的观念,“将五口通商章程一体颁发”,以示“天朝”恩惠,如此,各国均不动枪炮地也获取了各种特权。
我们在教学中若把这些权益丧失的细节提供给学生,会有助于学生了解当时决策者在这一过程究竟犯了什么错误以及原因,更好地思考近代中国屈辱背后的历史,感受历史的复杂性。
第二,要回到当事人所处的时代环境去理解他们的言行,以区别后来历史研究者的评价。茅海建教授指出:“我们今天所做的批判与检讨,已经离开了‘天朝’氛围,与当时人、当事者有历史的隔膜。”“生活在‘天朝’中的人们,自有一套迥然相别的价值标准,另有一种平等观念。他们对今天看来为‘平等’的条款往往愤愤不平,而对今天看来为‘不平等’的待遇却浑然不觉。”在这一评价标准下,比如上述提到的关税自主权,无论是当时参与谈判、签约的耆英,审核、复议条约的官员,还是最后批准条约的道光帝,他们并没有觉察到自己在出让权益,反而“觉得是方便省事的办法”。每种货物应该纳多少税都明白地载于条约,那就可以省除争执,负责交涉条约的人,知道战前广东官吏的苛捐杂税是引起战争原因之一,现在把关税明文规定,岂不是一个釜底抽薪、一劳永逸的办法?而且新的税则平均到5%,比旧日的自主关税还要略微高一点。负交涉责任者计算以后海关的收入比以前还要多,所以他们洋洋得意,以为他们的外交成功。真正使他们陷入困境的是《南京条约》有关通商的规定,就是茅海建教授认为难以用平等或不平等界定的五口通商、废除行商等内容。又如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中国那时对于法权并不看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与外国人的民刑案件,我国官吏不愿过问,那就是说,自动的放弃境内的法权”。所以“治外法权在道光时代的人的目光中,不过是让夷人管夷人。他们想那是最方便,最省事的办法”。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治外法权成为19世纪西方列强制造衅端的借口。
因此我们要学会回到历史现场,设身处地地站在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场景之中,按照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历史环境和当事人的特定身份、地位、知识等所决定的立场情感背景中来具体理解当时所发生的一切,切不可以今人标准去衡量古人的言行,唯此才有历史的真实感。总之,教师要多读学科专著,开阔视野,用敏锐的学术眼力,形成严谨的“论从史出、史由证来”学科思维,提升自身专业水平,以适应新课程背景下的专业化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