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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论述在目前工程建设监理中,监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监理工程师在实际的工作中如何采取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等等。
关键词:安全监理责任工作措施
目前我国在设计质量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常常采用“旁站法”,几乎成了承包商的施工员,这是我国推行施工监理初期特有的产物。眼下施工监理旁站法还有其较好的收效,但毕竟是初期实践的产物。对于设计质量监理当中,旁站法是行不通的,可是我国现行施工监理当中普遍采用“旁站法”,因此为以后的施工监理中埋下了安全隐患,所以要在设计阶段质量控制和施工监理当中要采用新型的、科学的、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而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发挥一定的作用,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在此过程中,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的作用应有正确的定位。
1、工程监理是否应当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具体承担了多大的责任,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都不应该由监理独立来承担直接责任。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的《建筑法》及“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言正顺。
(2)、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评价建筑施工安全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3)、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他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者。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2、工程监理应将施工安全问题纳入监理范围
尽管现行的建立法规没有强制性实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并不表示监理单位可以两手一甩,完全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实施监理,所以如果业主对安全监理有特殊的要求,监理单位就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因监理过失造成施工安全失控,监理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却不意味着减少施工承包方自身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也确实應该根据合同约定,责无旁贷地将自身应负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其理由如下:
(1)、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建设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的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深究下来,建立工程师往往也是难辞其咎的。
(2)、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3)、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从国际惯例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都是完全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内的。
(4)、将现场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后,监理机构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从工程开工到出合格产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服务,使业主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艺操作技术和岗位安全技能,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投用。
(5)、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当然,监理在工程中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要摒弃这种被动局面,不能仅仅纠缠于安全管理是否应当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这一表层的问题上,而应当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
3、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工作
施工中若想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业主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1) 监理工作超前性 包括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专业交叉工作要超前。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是指在各分部分项工作开始前,总监必须首先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特别是对发生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的地方必须加以重视,尤其是图纸会审纪要中的内容,最好提前标注在图纸上,避免发生遗漏。要首先做好对监理人员的交底工作,以保证做到预控。 (2) 监理工作及时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各种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质量问题的持续发生。在旁站和巡视工地中,必须能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和隐患,并要求及时处理。(3)监理工作原则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各种强制性条文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避免同施工单位搞权钱交易,不坚持原则的做法,把好工程质量关。 (4) 监理工作灵活性 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也要讲究方法上的灵活性。只有做好灵活性,才能使监理工作协调有效地开展。研究问题要做到多角度思维,多方面去考虑,从业主、施工单位、监理等多方面去考查,避免片面性。对出现的问题要从实质上去认识,并能分析引发问题的多种因素。而在处理中不要刻板。因为各个地方的地质条件、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等都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地方也存在不同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们在处理问题中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去考虑,而不要脱离实际情况处理问题。(5) 监理工作主动性 监理工作要做到“四勤”即脑勤、腿勤、手勤、口勤。即要勤思考,勤检查,勤到施工现场查找施工质量问题,不要走马观花,对产生的疑问要勤问勤记。发现问题不要乱说,弄清楚后再下结论,避免产生失误,影响监理形象。只有做好上述“四勤”,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做到工作主动,监理出业主满意的优质工程。
结语
就目前来说,监理单位应考虑现实的需要,在科学界定安全责任后,积极介入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也必须明确:监理是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不是当承包方的安全员。与此同时,监理企业在接受业主委托,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时,特别要考虑有无承担的能力。要明确安全监理的性质和责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充分利用经济制衡机制和手段加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等,才能保证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安全监理责任工作措施
目前我国在设计质量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常常采用“旁站法”,几乎成了承包商的施工员,这是我国推行施工监理初期特有的产物。眼下施工监理旁站法还有其较好的收效,但毕竟是初期实践的产物。对于设计质量监理当中,旁站法是行不通的,可是我国现行施工监理当中普遍采用“旁站法”,因此为以后的施工监理中埋下了安全隐患,所以要在设计阶段质量控制和施工监理当中要采用新型的、科学的、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而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发挥一定的作用,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在此过程中,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的作用应有正确的定位。
1、工程监理是否应当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具体承担了多大的责任,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都不应该由监理独立来承担直接责任。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的《建筑法》及“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言正顺。
(2)、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评价建筑施工安全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3)、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他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者。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2、工程监理应将施工安全问题纳入监理范围
尽管现行的建立法规没有强制性实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并不表示监理单位可以两手一甩,完全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实施监理,所以如果业主对安全监理有特殊的要求,监理单位就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因监理过失造成施工安全失控,监理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却不意味着减少施工承包方自身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也确实應该根据合同约定,责无旁贷地将自身应负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其理由如下:
(1)、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建设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的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深究下来,建立工程师往往也是难辞其咎的。
(2)、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3)、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从国际惯例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都是完全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内的。
(4)、将现场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后,监理机构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从工程开工到出合格产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服务,使业主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艺操作技术和岗位安全技能,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投用。
(5)、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当然,监理在工程中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要摒弃这种被动局面,不能仅仅纠缠于安全管理是否应当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这一表层的问题上,而应当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
3、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工作
施工中若想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业主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1) 监理工作超前性 包括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专业交叉工作要超前。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是指在各分部分项工作开始前,总监必须首先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特别是对发生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的地方必须加以重视,尤其是图纸会审纪要中的内容,最好提前标注在图纸上,避免发生遗漏。要首先做好对监理人员的交底工作,以保证做到预控。 (2) 监理工作及时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各种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质量问题的持续发生。在旁站和巡视工地中,必须能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和隐患,并要求及时处理。(3)监理工作原则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各种强制性条文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避免同施工单位搞权钱交易,不坚持原则的做法,把好工程质量关。 (4) 监理工作灵活性 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也要讲究方法上的灵活性。只有做好灵活性,才能使监理工作协调有效地开展。研究问题要做到多角度思维,多方面去考虑,从业主、施工单位、监理等多方面去考查,避免片面性。对出现的问题要从实质上去认识,并能分析引发问题的多种因素。而在处理中不要刻板。因为各个地方的地质条件、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等都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地方也存在不同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们在处理问题中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去考虑,而不要脱离实际情况处理问题。(5) 监理工作主动性 监理工作要做到“四勤”即脑勤、腿勤、手勤、口勤。即要勤思考,勤检查,勤到施工现场查找施工质量问题,不要走马观花,对产生的疑问要勤问勤记。发现问题不要乱说,弄清楚后再下结论,避免产生失误,影响监理形象。只有做好上述“四勤”,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做到工作主动,监理出业主满意的优质工程。
结语
就目前来说,监理单位应考虑现实的需要,在科学界定安全责任后,积极介入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也必须明确:监理是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不是当承包方的安全员。与此同时,监理企业在接受业主委托,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时,特别要考虑有无承担的能力。要明确安全监理的性质和责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充分利用经济制衡机制和手段加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等,才能保证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