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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5月1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公告。该公告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精神,配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落实有关具体事项的重要配套文件。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顺利地开展下一步工作,现将该公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及时传达到所有甲、乙、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同时,请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