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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指出在政府引导下,农民自下而上自发组建合作社是农民实现合作的一种最优的制度变迁路径,文章运用“智猪博弈”理论深入分析了“大户组建,小户加入”模式是达成农民自下而上自发组建合作社的有效模式。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路径选择;智猪博弈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小型土地经营格局经营体制,越来越显示出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的弊端。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少数几个大的生资企业就可以控制市场,在农产品销售、生产环节,在资金市场、在技术市场上,农民都处于弱势地位。农村现行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模式面临着迫切的制度变迁问题,为了克服在市场竞争中单个农户的弱势地位,合作成为必选之路。
一、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路径选择
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者政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体或者群众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其主体是个体或者特定的组织。与此相对应,历史上中国农民合作化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也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
实践证明,往往是那些由于农民强烈要求而自发组建自下而上成长起来的农民合作社,更能创造出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农民发展合作社,在于通过合作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自己头上再找一个“二政府”。只有在农民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自发建立的合作组织,才是真正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才能在农民中享有较高的威望,也具有发展的活力。如果农民不能自主选择自己的管理组织,就没有积极性去参与、完善、发展这类组织。
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农民自发组建合作社最符合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要求。但是农民合作社的构建,需要大量的资源条件,在小规模农户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组建农民合作社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过程。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相比,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处于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因此合作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包括合作立法支持、政策上的鼓励、税收减免、资金合作等。
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在分散的小农户经营模式下,各项农业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成本非常高。特别是在一系列的农村制度变迁(比如乡镇企业转制、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对农村的管理和控制受到削弱,如何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成了一个新的难题。通过对农民合作社加以引导,使之顺应政府的农业产业发展战略,成为政府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可以迅速地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因此在政府引导支持下,通过农民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农民合作社是一种最优的实现农民合作的制度变迁路径。
二、“大户组建,小户加入”模式是达成自下而上农民合作社形成的有效路径
“如果预期的净收益(即指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时,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事实证明农民合作社它能够为加入的农户提供类似于实现规模经济、外部型内部化、降低风险、降低交易费用等“外部利润”和“公共物品”。
农民合作社优势的实现,必须以其建立为前提,但是对普通的小农户而言,出头创建合作社并不符合个人理性,因为对个人而言,“外部利润”的分配是分散的、有限的,而且别人能够“打便车”,因此没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就不会有合作社。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社要得以建立,必须有人出来挑头。浙江省在2004年举行的全省农业博览会1200多家参展单位中,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类组织占了1/3强。而这些农业合作组织大部分都是通过先由当地农业大户或者能人积极主动地创建,小户或普通人跟进的模式建立起来的。
农业大户(能人)不畏艰难首先挑头组建农民合作社,承担各种风险和成本,其他小户(普通人)先是等待,在确认确实有利可图时,再积极加入,这里本文将这种模式概括为“大户挑头组建,小户等待加入”模式(简称为“大户组建,小户加入”)。
三、以“智猪博弈”理论分析“大户组建,小户加入”型农民合作社的形成机制
由于不同的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估算,人们在合作过程实际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那么究竟是什么激励着农村能人(农业大户或能人)积极主动的去创建各种农民合作社呢?大户(能人)与小户(普通人)是如何博弈的呢?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农民合作社建立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行为,把当地农业大户(能人)看作“智猪博弈”中的“大猪”,小户(普通人)看作“小猪”。
在博弈论经济学中,“智猪博弈”(pigs′ payoffs)是一个著名的纳什均衡例子。笼子的一头有一个按钮,另一头是饲料的出口和食槽。按一下按钮,将有相当于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按动按钮所需付出的“劳动”,要消耗相当于2个单位的猪食。每只猪都必须做出决策是等在食槽旁边还是去按动按钮。问题是按钮和食槽分置笼子的两端,付出劳动按动按钮的猪跑到食槽的时候,坐享其成的另一头猪早已开吃。如果大猪先到,大猪吃到9个单位的猪食,小猪只能吃到1个单位的猪食;如果同时到达,大猪吃到7个单位猪食,小猪吃到3个单位猪食;如果小猪先到,小猪可以吃到4个单位猪食,而大猪只能吃到6个单位的猪食。如果用净进食量表示大猪、小猪的得益,则“智猪博弈”可以用图1的得益矩阵表示出来。
左上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如果两只猪同时跑去按按钮,又同时跑到食槽前,大猪吃进7个单位的猪食,付出2个单位猪食的劳动,净进食量即得益为5个单位猪食,小猪吃进3个单位的猪食,付出2个单位猪食的劳动,实得1个单位的猪食;右上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大猪跑去按按钮,小猪先吃,大猪吃进6个单位猪食,付出2个单位用于劳动,实际得益为4个单位猪食,小猪吃进4个单位的猪食,因为没有付出劳动,实得4个单位的猪食;左下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大猪等待,小猪跑去按按钮,大猪先吃进9个单位的猪食。实际得益是9个单位猪食。小猪吃进1个单位的猪食,但付出了2个单位用于劳动,因此净进食量为-1个单位;右下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双方都在饿着肚子等待对方去按按钮,因此双方得益均为0。
这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大猪对小猪行为的判断。如果小猪去按动按钮,大猪当然乐于等待在食槽旁吃掉9个单位的猪食。如果小猪等待,那么大猪将去按动按钮再跑回来以获得相当于4个单位的猪食,这总比饿着肚子等待要好。对小猪来说,情况非常明了,无论大猪如何行动,它最好是等在食槽旁边。因此这个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每次都是大猪去按动按钮,小猪先吃,大猪再赶来吃。此时双方的得益如上图矩阵中黑体数字所示。
在运用“智猪博弈”理论模型分析农民合作社建立过程中的农户行为(见图2),可以把农业大户看作是“智猪博弈”中的“大猪”,把小户或普通人看作“小猪”。在大户和小户的博弈中,双方都面临主动组建和等待加入两种策略选择,他们的收益和损失既包括经济利益,又包括名誉等非经济方面的收益。
在构建博弈模型前,首先作如下假设:第一,假定农业大户(能人)和小户(普通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目标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二,假定不管由谁组建,其为建立农民合作社付出的代价相等,为l。第三,假定农民合作社一经建立就得到有效运作经营。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组建,其给当地农民带来的总收益均为t,并且在此不考虑时间因素。第四,假定在组建农民合作社过程中,对影响合作组织建立的其他变量不予考虑。第五,假定m是在由大户建立农民合作社,而小户待建立后再加入情况下大户的得益情况。第六,假定n是在由大户和小户共同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情况下大户的得益情况。第七,假定p是在由小户建立农民合作社,而大户待建立后再加入情况下大户的得益情况。第八,假定在大户和小户均不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情况下,两方得益均为0。而在现实情况中,这可能为负。
左上方的两个表达式表明,如果大户和小户都选择主动组建策略,大户的得益为m,同时付出l单位的代价,净得益为m-l,t-m为小户的得益,t-m-l是小户的净得益;右上方的两个表达式表明,在大户主动组建,而小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大户有n单位的得益,但要付出l的代价,所以其净得益为n-l,t单位的总得益扣除大户的n单位得益,余下的为小户的净得益;左下方的两个表达式表明,在小户主动组建,而大户等待加入时,大户有p单位的得益,因为是坐享其成,不需要付出代价,所以这也是大户的净得益,总得益扣除大户的得益和组建合作组织的代价即为小户的净得益。
下面运用“划线法”找出该博弈矩阵的纳什均衡解。
在小户主动组建的情况下,大户选择主动组建或等待加入对于小户的得益有重要影响。显而易见,前一种情况下大户和小户协同合作,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大户坐享其成,由小户完全承担组建的代价,易得出t-p-l<t-m-l,从而p>m,进一步p>m-l,所以如果小户主动组建,对于大户来说,选择等待加入是占优策略。
在小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对于大户来说,n-l>0,选择主动组建是占优策略。
在大户主动组建的情况下,小户选择主动组建或等待加入对于大户的得益也有影响。可以证明大户组建农村合作组织的得益会由于小户的坐享其成而打折扣,m-l>n-l,从而m>n,t-m-l<t-n。对于小户来说,选择等待加入是占优策略。
在大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小户选择主动组建往往得不偿失,t-p-l<0。对于小户来说,其理性选择是等待加入。
至此,可以得出大户主动组建,小户等待加入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双方均没有改变策略的动机,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由农业大户(能人)挑头组建农民合作社,小户(普通人)先是等待然后纷纷加入,进而有农民自上而下自发组织农民合作社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也具有现实中的可行性,因此也成为农民合作以及农民合作社建立的优选路径。
参考文献:
1、王星,张天银.“捏”与“滚”的差别[N].农村大众,2004-09-29.
2、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三联书店,1991.
3、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仰恩大学管理学院)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路径选择;智猪博弈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小型土地经营格局经营体制,越来越显示出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的弊端。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少数几个大的生资企业就可以控制市场,在农产品销售、生产环节,在资金市场、在技术市场上,农民都处于弱势地位。农村现行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模式面临着迫切的制度变迁问题,为了克服在市场竞争中单个农户的弱势地位,合作成为必选之路。
一、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路径选择
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者政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体或者群众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其主体是个体或者特定的组织。与此相对应,历史上中国农民合作化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也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
实践证明,往往是那些由于农民强烈要求而自发组建自下而上成长起来的农民合作社,更能创造出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农民发展合作社,在于通过合作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自己头上再找一个“二政府”。只有在农民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自发建立的合作组织,才是真正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才能在农民中享有较高的威望,也具有发展的活力。如果农民不能自主选择自己的管理组织,就没有积极性去参与、完善、发展这类组织。
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农民自发组建合作社最符合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要求。但是农民合作社的构建,需要大量的资源条件,在小规模农户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组建农民合作社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过程。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相比,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处于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因此合作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包括合作立法支持、政策上的鼓励、税收减免、资金合作等。
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在分散的小农户经营模式下,各项农业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成本非常高。特别是在一系列的农村制度变迁(比如乡镇企业转制、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对农村的管理和控制受到削弱,如何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成了一个新的难题。通过对农民合作社加以引导,使之顺应政府的农业产业发展战略,成为政府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可以迅速地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因此在政府引导支持下,通过农民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农民合作社是一种最优的实现农民合作的制度变迁路径。
二、“大户组建,小户加入”模式是达成自下而上农民合作社形成的有效路径
“如果预期的净收益(即指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时,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事实证明农民合作社它能够为加入的农户提供类似于实现规模经济、外部型内部化、降低风险、降低交易费用等“外部利润”和“公共物品”。
农民合作社优势的实现,必须以其建立为前提,但是对普通的小农户而言,出头创建合作社并不符合个人理性,因为对个人而言,“外部利润”的分配是分散的、有限的,而且别人能够“打便车”,因此没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就不会有合作社。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社要得以建立,必须有人出来挑头。浙江省在2004年举行的全省农业博览会1200多家参展单位中,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类组织占了1/3强。而这些农业合作组织大部分都是通过先由当地农业大户或者能人积极主动地创建,小户或普通人跟进的模式建立起来的。
农业大户(能人)不畏艰难首先挑头组建农民合作社,承担各种风险和成本,其他小户(普通人)先是等待,在确认确实有利可图时,再积极加入,这里本文将这种模式概括为“大户挑头组建,小户等待加入”模式(简称为“大户组建,小户加入”)。
三、以“智猪博弈”理论分析“大户组建,小户加入”型农民合作社的形成机制
由于不同的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估算,人们在合作过程实际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那么究竟是什么激励着农村能人(农业大户或能人)积极主动的去创建各种农民合作社呢?大户(能人)与小户(普通人)是如何博弈的呢?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农民合作社建立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行为,把当地农业大户(能人)看作“智猪博弈”中的“大猪”,小户(普通人)看作“小猪”。
在博弈论经济学中,“智猪博弈”(pigs′ payoffs)是一个著名的纳什均衡例子。笼子的一头有一个按钮,另一头是饲料的出口和食槽。按一下按钮,将有相当于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按动按钮所需付出的“劳动”,要消耗相当于2个单位的猪食。每只猪都必须做出决策是等在食槽旁边还是去按动按钮。问题是按钮和食槽分置笼子的两端,付出劳动按动按钮的猪跑到食槽的时候,坐享其成的另一头猪早已开吃。如果大猪先到,大猪吃到9个单位的猪食,小猪只能吃到1个单位的猪食;如果同时到达,大猪吃到7个单位猪食,小猪吃到3个单位猪食;如果小猪先到,小猪可以吃到4个单位猪食,而大猪只能吃到6个单位的猪食。如果用净进食量表示大猪、小猪的得益,则“智猪博弈”可以用图1的得益矩阵表示出来。
左上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如果两只猪同时跑去按按钮,又同时跑到食槽前,大猪吃进7个单位的猪食,付出2个单位猪食的劳动,净进食量即得益为5个单位猪食,小猪吃进3个单位的猪食,付出2个单位猪食的劳动,实得1个单位的猪食;右上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大猪跑去按按钮,小猪先吃,大猪吃进6个单位猪食,付出2个单位用于劳动,实际得益为4个单位猪食,小猪吃进4个单位的猪食,因为没有付出劳动,实得4个单位的猪食;左下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大猪等待,小猪跑去按按钮,大猪先吃进9个单位的猪食。实际得益是9个单位猪食。小猪吃进1个单位的猪食,但付出了2个单位用于劳动,因此净进食量为-1个单位;右下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双方都在饿着肚子等待对方去按按钮,因此双方得益均为0。
这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大猪对小猪行为的判断。如果小猪去按动按钮,大猪当然乐于等待在食槽旁吃掉9个单位的猪食。如果小猪等待,那么大猪将去按动按钮再跑回来以获得相当于4个单位的猪食,这总比饿着肚子等待要好。对小猪来说,情况非常明了,无论大猪如何行动,它最好是等在食槽旁边。因此这个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每次都是大猪去按动按钮,小猪先吃,大猪再赶来吃。此时双方的得益如上图矩阵中黑体数字所示。
在运用“智猪博弈”理论模型分析农民合作社建立过程中的农户行为(见图2),可以把农业大户看作是“智猪博弈”中的“大猪”,把小户或普通人看作“小猪”。在大户和小户的博弈中,双方都面临主动组建和等待加入两种策略选择,他们的收益和损失既包括经济利益,又包括名誉等非经济方面的收益。
在构建博弈模型前,首先作如下假设:第一,假定农业大户(能人)和小户(普通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目标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二,假定不管由谁组建,其为建立农民合作社付出的代价相等,为l。第三,假定农民合作社一经建立就得到有效运作经营。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组建,其给当地农民带来的总收益均为t,并且在此不考虑时间因素。第四,假定在组建农民合作社过程中,对影响合作组织建立的其他变量不予考虑。第五,假定m是在由大户建立农民合作社,而小户待建立后再加入情况下大户的得益情况。第六,假定n是在由大户和小户共同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情况下大户的得益情况。第七,假定p是在由小户建立农民合作社,而大户待建立后再加入情况下大户的得益情况。第八,假定在大户和小户均不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情况下,两方得益均为0。而在现实情况中,这可能为负。
左上方的两个表达式表明,如果大户和小户都选择主动组建策略,大户的得益为m,同时付出l单位的代价,净得益为m-l,t-m为小户的得益,t-m-l是小户的净得益;右上方的两个表达式表明,在大户主动组建,而小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大户有n单位的得益,但要付出l的代价,所以其净得益为n-l,t单位的总得益扣除大户的n单位得益,余下的为小户的净得益;左下方的两个表达式表明,在小户主动组建,而大户等待加入时,大户有p单位的得益,因为是坐享其成,不需要付出代价,所以这也是大户的净得益,总得益扣除大户的得益和组建合作组织的代价即为小户的净得益。
下面运用“划线法”找出该博弈矩阵的纳什均衡解。
在小户主动组建的情况下,大户选择主动组建或等待加入对于小户的得益有重要影响。显而易见,前一种情况下大户和小户协同合作,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大户坐享其成,由小户完全承担组建的代价,易得出t-p-l<t-m-l,从而p>m,进一步p>m-l,所以如果小户主动组建,对于大户来说,选择等待加入是占优策略。
在小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对于大户来说,n-l>0,选择主动组建是占优策略。
在大户主动组建的情况下,小户选择主动组建或等待加入对于大户的得益也有影响。可以证明大户组建农村合作组织的得益会由于小户的坐享其成而打折扣,m-l>n-l,从而m>n,t-m-l<t-n。对于小户来说,选择等待加入是占优策略。
在大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小户选择主动组建往往得不偿失,t-p-l<0。对于小户来说,其理性选择是等待加入。
至此,可以得出大户主动组建,小户等待加入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双方均没有改变策略的动机,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由农业大户(能人)挑头组建农民合作社,小户(普通人)先是等待然后纷纷加入,进而有农民自上而下自发组织农民合作社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也具有现实中的可行性,因此也成为农民合作以及农民合作社建立的优选路径。
参考文献:
1、王星,张天银.“捏”与“滚”的差别[N].农村大众,2004-09-29.
2、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三联书店,1991.
3、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仰恩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