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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的进步带动科技的发展,科技对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影响巨大。民商法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民商法要进行相应的创新与改革。本文针对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提出几点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旨在促进民商法的进步。
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
高科技广泛应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在此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也迎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传统的民商法已无法适应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民商法的改革与创新势在必行。
一、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一)高科技的发展使得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高科技的应用使得安全富含一定的相對安全特征。传统交易中第三方获取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并不会对交易双方造成任何影响。同时,当双方见面交易时也不会出现信息安全或者资金安全的问题。由此可见,传统的交易方式更加富含安全性特点,即便存在当面交易诈骗等问题,这种问题的发生几率也相对较低,同时能够有效防范或者追回,安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在传统的民商法中对安全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但是高科技时代下却对民商法中的安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需要结合不同的网络环境制定明确的安全制度,进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二)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环境下具有更广阔的空间。高科技环境下,世界逐渐连成一个整体,人们可以借助网络实现跨区域的交易,民商事主体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任何自己想要的一项民商行为,获得各类信息。
二、新时期民商法法律范畴和法律制度的创新
随着高科技时代背景下人们的交易方式与贸易手段的丰富,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市场交易环境,为了创造与当代社会相配套的法律环境,新时期的明商法在法文内容和法律制度上做出了新的突破。
(一)调整对象扩大。互联网时代下,调整对象范围从现实主体延伸到了虚拟主体。增加和.强化了民商事主体的多重素质,赋予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承认虚拟主体是一个合格的民事主体是新时期民商法的一大创新。一方面,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在网络平台上的体现,增加数据形式下对人们的身份识别,扩大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是减少高科技犯罪的有效举措。另一方面,在虚拟平台中调整对象不仅是虚拟人,更要关注数量庞大的信息主体。随着网络平台信息的传播渠道、数据容量和影响范围发生质的改变,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开始设计与经济利益相关的财产性利益和个人隐私相关的人格性利益。民商法的监控主体也随之扩大,将包括域名权、信息库专用权、个人资料控制权、版权人控制其作品传播权等加入调整范围。
(二)法权范围增加。随着不同时期的社会生活内容和条件的改变,法权体系也会做出相应调整和改革。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管理主体、内容的范围都相应扩大。高科技时代下当事人的表意形式不再只有现实中面对面的交流,在虚拟空间中也可以进行无纸化、不见面的民商事活动。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域名权保护。随着域名成为网上经济活动的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在网络商业领域商业价值的凸显,域名所有者对其域名的专用权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第二,版权保护;随着科技时代下多种传播方式的兴起,每年发生的版权纠纷事件数量急剧上升,民商法开始细致修改和增加关于版权人拥有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上传播保护的条例,以维护当事人的民商事权利;第三,信息控制权保护。高科技时代下以获取数据的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已经成为商家谋求利益的手段。另外,网络信息的开始成为影响民商事生活的重要因素,应当赋予相应的民商事权利。因此,保护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三)代理制度改革。民商法调整主体的改变也带动了代理制度的改革。网络平台的出现使得“代理人”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延伸为电子人,电子人虽然不具备法律人格但却具有交易执行权,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息息相关。为了更加方便和高效地进行交易,许多當事人会预先在电子代理人中设置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代替其发出或接受邀约。但电子人的智能性在某种程度上会制约代理开展,电子代理人并不具备状况评估和独立的思维能力,并不能独立承担财产义务。因此,针对这一方面带来的代理制度变化,民商法对其做出了详细的、专门的规定,以解决新时期电子商务平台出现的新型法律纠纷。
(四)基本原则影响。高科技时代的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基本原则方面,主要表现在:安全和效益原则。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创新必须要要坚持安全原则为前提。民商法的安全原则指的是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所有的商业经济活动都必须要保证绝对的安全。效益原则是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需要加强的原则之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能够给商家带来更高的效益,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下尽量实现高效益;中立平等原则。中立平等原则是针对高科技时代的特征而言的。一方面,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民商法必须坚持技术中立平等原则。互联网经济以技术为核心,在实施民商法时,无论是传统的技术还是高新的技术,都应该受到同等对待,禁止歧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坚持媒介的中立于平等。高科技时代的到来使得新媒介获得相应的发展。
三、结语
高科技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要对民商法的改革与创新充满信心,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使其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从而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和内在需要,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只有经过不断的创新,民商法才能够适应时代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
02:243.
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
高科技广泛应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在此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也迎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传统的民商法已无法适应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民商法的改革与创新势在必行。
一、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一)高科技的发展使得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高科技的应用使得安全富含一定的相對安全特征。传统交易中第三方获取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并不会对交易双方造成任何影响。同时,当双方见面交易时也不会出现信息安全或者资金安全的问题。由此可见,传统的交易方式更加富含安全性特点,即便存在当面交易诈骗等问题,这种问题的发生几率也相对较低,同时能够有效防范或者追回,安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在传统的民商法中对安全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但是高科技时代下却对民商法中的安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需要结合不同的网络环境制定明确的安全制度,进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二)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环境下具有更广阔的空间。高科技环境下,世界逐渐连成一个整体,人们可以借助网络实现跨区域的交易,民商事主体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任何自己想要的一项民商行为,获得各类信息。
二、新时期民商法法律范畴和法律制度的创新
随着高科技时代背景下人们的交易方式与贸易手段的丰富,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市场交易环境,为了创造与当代社会相配套的法律环境,新时期的明商法在法文内容和法律制度上做出了新的突破。
(一)调整对象扩大。互联网时代下,调整对象范围从现实主体延伸到了虚拟主体。增加和.强化了民商事主体的多重素质,赋予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承认虚拟主体是一个合格的民事主体是新时期民商法的一大创新。一方面,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在网络平台上的体现,增加数据形式下对人们的身份识别,扩大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是减少高科技犯罪的有效举措。另一方面,在虚拟平台中调整对象不仅是虚拟人,更要关注数量庞大的信息主体。随着网络平台信息的传播渠道、数据容量和影响范围发生质的改变,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开始设计与经济利益相关的财产性利益和个人隐私相关的人格性利益。民商法的监控主体也随之扩大,将包括域名权、信息库专用权、个人资料控制权、版权人控制其作品传播权等加入调整范围。
(二)法权范围增加。随着不同时期的社会生活内容和条件的改变,法权体系也会做出相应调整和改革。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管理主体、内容的范围都相应扩大。高科技时代下当事人的表意形式不再只有现实中面对面的交流,在虚拟空间中也可以进行无纸化、不见面的民商事活动。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域名权保护。随着域名成为网上经济活动的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在网络商业领域商业价值的凸显,域名所有者对其域名的专用权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第二,版权保护;随着科技时代下多种传播方式的兴起,每年发生的版权纠纷事件数量急剧上升,民商法开始细致修改和增加关于版权人拥有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上传播保护的条例,以维护当事人的民商事权利;第三,信息控制权保护。高科技时代下以获取数据的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已经成为商家谋求利益的手段。另外,网络信息的开始成为影响民商事生活的重要因素,应当赋予相应的民商事权利。因此,保护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三)代理制度改革。民商法调整主体的改变也带动了代理制度的改革。网络平台的出现使得“代理人”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延伸为电子人,电子人虽然不具备法律人格但却具有交易执行权,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息息相关。为了更加方便和高效地进行交易,许多當事人会预先在电子代理人中设置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代替其发出或接受邀约。但电子人的智能性在某种程度上会制约代理开展,电子代理人并不具备状况评估和独立的思维能力,并不能独立承担财产义务。因此,针对这一方面带来的代理制度变化,民商法对其做出了详细的、专门的规定,以解决新时期电子商务平台出现的新型法律纠纷。
(四)基本原则影响。高科技时代的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基本原则方面,主要表现在:安全和效益原则。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创新必须要要坚持安全原则为前提。民商法的安全原则指的是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所有的商业经济活动都必须要保证绝对的安全。效益原则是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需要加强的原则之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能够给商家带来更高的效益,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下尽量实现高效益;中立平等原则。中立平等原则是针对高科技时代的特征而言的。一方面,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民商法必须坚持技术中立平等原则。互联网经济以技术为核心,在实施民商法时,无论是传统的技术还是高新的技术,都应该受到同等对待,禁止歧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坚持媒介的中立于平等。高科技时代的到来使得新媒介获得相应的发展。
三、结语
高科技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要对民商法的改革与创新充满信心,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使其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从而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和内在需要,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只有经过不断的创新,民商法才能够适应时代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
0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