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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的民商法得到了很好的完善,这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司法实践的最高行为准则,在民商法的确立和实践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目前,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依旧存在很多缺陷及问题,基于这一现状,思考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内涵;完善路径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在此过程中,随着人们对诚实、信誉的愈发重视,作为思想道德观念范畴内的诚实信用开始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局面产生影响。民商法涵盖着民法与商法两个部分内容,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其中包含公平、自愿等基本原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占据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因此针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展开研究,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均存有推进作用。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分析
在民商法中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是最为基础的。在把诚实守信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初始阶段,诚实守信原则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并没有统一概念。追根溯源,对于我国的民商法而言,其是在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中所产生的,在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和交往越来越频繁,为了使市场经济秩序有条不紊,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社会和人民的高度重视,尤其是通过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时,也将诚实和信用放在首位。我国为了使得社会能够稳定发展,加大了立法力度,尤其是在健全民商法过程中,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其中,进而使得人们的道德得到提升,并满足了对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國民商法中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位置相对靠后。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中已经融入了诚实守信原则,用来减少滥用权力的行为,并对司法能够起到一定的公正的指导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应用中尚且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位置相对靠后的问题,只有在法规和原则出现矛盾时,才会用到这一原则,虽然诚实守信原则保障了侵权责任法和侵权法的顺利实施,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价值,然而由于这原则的滞后性,使得法律效力难以有效的发挥。
(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缺失。经调查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宽广,但是这一原则中的下位原则比较匮乏,也就是说这一原则中的下位原则没有实际意义。而且,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并没有发展成熟,正在处于探索阶段,总的来说信用市场建设相对落后,再加上诚实守信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的缺乏,市场中存在着一些违背诚信的现象,例如三鹿奶粉,企业为了提高利润,在奶粉中掺杂一些有害物质,欺骗消费者,使婴幼儿患病,对他们构成了严重的伤害。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了信用欺诈行为的猖獗,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两者之间界定模糊。除了以上提到的问题之外,诚实守信在我国民商法中还存在着原则概念和内涵之间界定模糊的问题,尚且仍在谈论阶段,没有得出统一的划分。关于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存在着四种不同的学说,这四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优点和侧重点,然而不可避免的这些学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待完善之处。但在实际上,法律行业中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仍舊缺少一个公认的说法。可以说,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外延以及概念尚且无法达成统一论断,诚实信用原则与内涵两者之间清晰的界限更难以达成。而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界定模糊的现象,同时也造成在实践应用中出现一定问题。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一)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标准。在民商法中融入诚实守信原则,对我国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谐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关于诚信信用原则的内涵和界定不明确的现象深受争议。为了完善诚实守信原则以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熟悉诚实守信原则,相关负责人就要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然后再制定一定的适用标准,为公民对其的认知提供保障。为了让诚实守信原则更具价值,需要通过法律术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并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制定相关法律条款,为司法工作者进行案件分析和司法审判等提供有利依据。
(二)完善诚信管理的执行力度。从目前我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来看,其安全生产和待加工产品所产生的混乱情况,都可以充分体现出我国监管和执法部门在其中起到的双面作用。我国很多的诚信问题案件都是监管部门力度不足造成的,为了扩大市场经济的培育力度,需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诚信体系出现的多方面问题,从立法开始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监管方案。
(三)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我国的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建设和完善之中。而在我国中,虽然诚实信用原则拥有法律最高行为准则的这一称号,但其实在实际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以及序位并不是很高。在这一现状下,就需要在我国民商法中,赋予诚实信用原则最高的序位,改善过去最低序位的局面,从而避免最低序位下存在的问题。同时,仅仅是赋予最高序位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这一法律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还没有落到实处,因此需要民商法的主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国家基本政策贯彻到底,同时开展对民商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内涵以及完善路径的研究工作,推动民商法的良性发展进程,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应有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家琪.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3:17-18.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内涵;完善路径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在此过程中,随着人们对诚实、信誉的愈发重视,作为思想道德观念范畴内的诚实信用开始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局面产生影响。民商法涵盖着民法与商法两个部分内容,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其中包含公平、自愿等基本原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占据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因此针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展开研究,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均存有推进作用。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分析
在民商法中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是最为基础的。在把诚实守信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初始阶段,诚实守信原则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并没有统一概念。追根溯源,对于我国的民商法而言,其是在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中所产生的,在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和交往越来越频繁,为了使市场经济秩序有条不紊,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社会和人民的高度重视,尤其是通过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时,也将诚实和信用放在首位。我国为了使得社会能够稳定发展,加大了立法力度,尤其是在健全民商法过程中,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其中,进而使得人们的道德得到提升,并满足了对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國民商法中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位置相对靠后。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中已经融入了诚实守信原则,用来减少滥用权力的行为,并对司法能够起到一定的公正的指导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应用中尚且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位置相对靠后的问题,只有在法规和原则出现矛盾时,才会用到这一原则,虽然诚实守信原则保障了侵权责任法和侵权法的顺利实施,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价值,然而由于这原则的滞后性,使得法律效力难以有效的发挥。
(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缺失。经调查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宽广,但是这一原则中的下位原则比较匮乏,也就是说这一原则中的下位原则没有实际意义。而且,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并没有发展成熟,正在处于探索阶段,总的来说信用市场建设相对落后,再加上诚实守信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的缺乏,市场中存在着一些违背诚信的现象,例如三鹿奶粉,企业为了提高利润,在奶粉中掺杂一些有害物质,欺骗消费者,使婴幼儿患病,对他们构成了严重的伤害。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了信用欺诈行为的猖獗,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两者之间界定模糊。除了以上提到的问题之外,诚实守信在我国民商法中还存在着原则概念和内涵之间界定模糊的问题,尚且仍在谈论阶段,没有得出统一的划分。关于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存在着四种不同的学说,这四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优点和侧重点,然而不可避免的这些学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待完善之处。但在实际上,法律行业中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仍舊缺少一个公认的说法。可以说,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外延以及概念尚且无法达成统一论断,诚实信用原则与内涵两者之间清晰的界限更难以达成。而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界定模糊的现象,同时也造成在实践应用中出现一定问题。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一)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标准。在民商法中融入诚实守信原则,对我国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谐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关于诚信信用原则的内涵和界定不明确的现象深受争议。为了完善诚实守信原则以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熟悉诚实守信原则,相关负责人就要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然后再制定一定的适用标准,为公民对其的认知提供保障。为了让诚实守信原则更具价值,需要通过法律术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并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制定相关法律条款,为司法工作者进行案件分析和司法审判等提供有利依据。
(二)完善诚信管理的执行力度。从目前我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来看,其安全生产和待加工产品所产生的混乱情况,都可以充分体现出我国监管和执法部门在其中起到的双面作用。我国很多的诚信问题案件都是监管部门力度不足造成的,为了扩大市场经济的培育力度,需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诚信体系出现的多方面问题,从立法开始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监管方案。
(三)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我国的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建设和完善之中。而在我国中,虽然诚实信用原则拥有法律最高行为准则的这一称号,但其实在实际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以及序位并不是很高。在这一现状下,就需要在我国民商法中,赋予诚实信用原则最高的序位,改善过去最低序位的局面,从而避免最低序位下存在的问题。同时,仅仅是赋予最高序位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这一法律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还没有落到实处,因此需要民商法的主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国家基本政策贯彻到底,同时开展对民商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内涵以及完善路径的研究工作,推动民商法的良性发展进程,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应有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家琪.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3: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