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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这对国家法律体系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宪法司法适用备受关注和重视。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完善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本文主要立足于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根据宪法司法适用背后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希望能给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研究;法律监督;立法问题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具体状况发展这十分严峻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问题扑面而来。并且高新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加快了人民群众信息接收的速度,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在人民群众而前,由他们品头论足。
一、宪法司法适用提出背后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宪法司法适用的提出受到广大人们的关注,其最关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自1982年制定颁布生效后己经将近35年的时间,但在立法方而仍然存在着滞后的问题,导致许多宪法中的法律并没有确立具体的法律进行落实,许多法律条例仍然在纸面上没有得到落实。其中,最明显的当属平等权。即便是在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在男女不同性别中的不平等仍然十分明显,并且是深深刻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而无法祛除。国家尽管提出平等权,但没有针对平等权做出一些相对应的法规进行落实。第二,目前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缺乏具体实行的可操作性。所谓的宪法监督指的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案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我国宪法监督主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将这种监督管理的体制落实到实处中去,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监督权属于立法上的监督权,立法权一般不涉及具体个案,不属于宪法的适用,更不能以立法上的监督来代替司法上的适用,况且立法监督也代替不了司法适用。从而使得现阶段我国法院缺乏必要的权威的法律支持,导致社会上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使得一些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和相关部门进行的有效保障。第三,司法体制改革跟不上时代的潮流。我国目前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深化阶段,政府的一些体制应该紧紧跟上时代的潮流,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改革。然而我国在司法体制,主要是在政治体制方而的改革进展十分缓慢,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热烈的关注我国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其目的在于希望我国法律得到有效的帮助和充分的肯定。
二、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性和必然性
(一)宪法司法适用的必然性、必要性
根据前文中的叙述,可以发现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实行还是十分必要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而考虑:
1、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果作为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宪法无法在案件中得到适用,那么案件中所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问题在于宪法中所提及的人民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等,还没有被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具体解释。因此,这就容易在发生涉及这些权利的案件中,公民的这些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无法得到保护,甚至无法解决这些问题。2、在当下社会中,政府与人民不再是传统中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因为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竞争十分激烈,自然而然出现“优胜劣汰”这样的发展规律,使得整个社会中出现一些所謂的“弱势群体”,造成了目前社会的不平等。而比起“弱势群体”来说,那些优势群体凭借自己有用的物质和精神上的优越性而侵害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这种纠纷不是一般的法律法规所能够进行解决的。这时,身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直接对私人关系产生效力则是理所应当的。3、宪法身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本身也是法律,具有法律的属性,如同一般性法律法规一样,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社会行为和关系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因此,一般性的法律法规都在社会运行中得到了广泛的普遍的适用,这自然也说明着宪法也能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普遍的适用。
(二)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性
在日常生活中,宪法司法在实践中使用是十分可行的。之所以适用,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我国宪法在关于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中,条文背后都隐含着对第三者的直接效力。我国宪法中许多条款直接规定了社会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就例如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内容的不具体,并不妨碍这司法机关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程度上来保障这些权利。尽管宪法只是针对一些权利进行笼统的解释和规定,内容并不深具体,此时就需要相关的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但是各项权利总是有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即便是立法机关没有尽到立法责任,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根本大法中的规定以一个较低的标准为这些权利提供救济。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立法明显缺位的情况下,由法院直接依据宪法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作出判决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从维护社会长远发展和稳定的角度来考虑,需要进行专门法律的完善。中国宪法适用的问题的确需要谨慎行事,既要发挥宪法的作用又要防止宪法被盲目的利用于社会的私权利范围。一方面要重塑中国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另一方面所有的部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不仅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原則和规定还必须对宪法的相关条文进行细化,让宪法的灵魂能真正落实在现实生活中。
参考文献:
[1]童之伟.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J].中国法学,2008
(06):22-48.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研究;法律监督;立法问题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具体状况发展这十分严峻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问题扑面而来。并且高新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加快了人民群众信息接收的速度,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在人民群众而前,由他们品头论足。
一、宪法司法适用提出背后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宪法司法适用的提出受到广大人们的关注,其最关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自1982年制定颁布生效后己经将近35年的时间,但在立法方而仍然存在着滞后的问题,导致许多宪法中的法律并没有确立具体的法律进行落实,许多法律条例仍然在纸面上没有得到落实。其中,最明显的当属平等权。即便是在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在男女不同性别中的不平等仍然十分明显,并且是深深刻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而无法祛除。国家尽管提出平等权,但没有针对平等权做出一些相对应的法规进行落实。第二,目前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缺乏具体实行的可操作性。所谓的宪法监督指的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案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我国宪法监督主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将这种监督管理的体制落实到实处中去,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监督权属于立法上的监督权,立法权一般不涉及具体个案,不属于宪法的适用,更不能以立法上的监督来代替司法上的适用,况且立法监督也代替不了司法适用。从而使得现阶段我国法院缺乏必要的权威的法律支持,导致社会上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使得一些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和相关部门进行的有效保障。第三,司法体制改革跟不上时代的潮流。我国目前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深化阶段,政府的一些体制应该紧紧跟上时代的潮流,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改革。然而我国在司法体制,主要是在政治体制方而的改革进展十分缓慢,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热烈的关注我国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其目的在于希望我国法律得到有效的帮助和充分的肯定。
二、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性和必然性
(一)宪法司法适用的必然性、必要性
根据前文中的叙述,可以发现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实行还是十分必要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而考虑:
1、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果作为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宪法无法在案件中得到适用,那么案件中所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问题在于宪法中所提及的人民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等,还没有被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具体解释。因此,这就容易在发生涉及这些权利的案件中,公民的这些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无法得到保护,甚至无法解决这些问题。2、在当下社会中,政府与人民不再是传统中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因为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竞争十分激烈,自然而然出现“优胜劣汰”这样的发展规律,使得整个社会中出现一些所謂的“弱势群体”,造成了目前社会的不平等。而比起“弱势群体”来说,那些优势群体凭借自己有用的物质和精神上的优越性而侵害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这种纠纷不是一般的法律法规所能够进行解决的。这时,身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直接对私人关系产生效力则是理所应当的。3、宪法身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本身也是法律,具有法律的属性,如同一般性法律法规一样,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社会行为和关系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因此,一般性的法律法规都在社会运行中得到了广泛的普遍的适用,这自然也说明着宪法也能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普遍的适用。
(二)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性
在日常生活中,宪法司法在实践中使用是十分可行的。之所以适用,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我国宪法在关于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中,条文背后都隐含着对第三者的直接效力。我国宪法中许多条款直接规定了社会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就例如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内容的不具体,并不妨碍这司法机关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程度上来保障这些权利。尽管宪法只是针对一些权利进行笼统的解释和规定,内容并不深具体,此时就需要相关的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但是各项权利总是有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即便是立法机关没有尽到立法责任,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根本大法中的规定以一个较低的标准为这些权利提供救济。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立法明显缺位的情况下,由法院直接依据宪法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作出判决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从维护社会长远发展和稳定的角度来考虑,需要进行专门法律的完善。中国宪法适用的问题的确需要谨慎行事,既要发挥宪法的作用又要防止宪法被盲目的利用于社会的私权利范围。一方面要重塑中国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另一方面所有的部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不仅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原則和规定还必须对宪法的相关条文进行细化,让宪法的灵魂能真正落实在现实生活中。
参考文献:
[1]童之伟.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J].中国法学,2008
(06):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