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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现状的描述性分析发现武汉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偏低,城乡居民差距较大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与沿海城市差距较大且波动较大等问题。因此,武汉市要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水平,尽快赶上发达城市的水平。
【关键词】收入结构;财产性收入;趋势分析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021-01
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影响我国社会可支配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增加财产性收入,就需要把居民生活需要以外的“余钱”通过市场化方式转化为财产,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对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财产性收入的内涵
所谓财产性收入,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上的解释是:“指金融资产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给他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它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而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指标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2 武汉市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财产性收入比重较低。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市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状况不断提升。如(表1)所示,从1992年到2006年武汉市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总收入是逐年稳步上升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92年的2 130.84元上涨到2006年的12 360.00元,平均每年增长速度达到13.38%,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也由1992年的1 291.90元上升到2006年的6 680.64元,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为12.45%。但是城市和农村的收入水平有着明显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扩大的趋势。
可知各类收入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大到小依次为:工薪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其中,工薪收入比重由2001年的65.42%上涨到2006年的73.71%,增长了近10%,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30%左右,经营性净收入虽然占的比重较小但也明显的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唯有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呈现出波动的下降趋势。
农村居民总收入的构成比重由大到小依次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劳动者报酬和居民财产性收入。其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生产方式的转变,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不断减少,从1992年的占总收入比重的86.59%到2006年的占总收入的70.43%,下降了16%。其中居民财产性收入占的比重很小而且时常波动,而近5年所占比重才显现出一个上升的趋势,但这个比重基本上还在2%以下,这与国外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20%~30%的平均水平相差甚远。
(2)与我国发达城市相比,武汉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水平偏低,且增长呈现出阶段性变化1990~2006年武汉、上海和广州三个城市的城市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数据如(表2)。
3 政策启示
缩小收入差距,为广大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创造平等的机会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财产性收入是以人们拥有财产为前提,而财产又依赖于人们收入的高低。因此社会收入分配状况决定了人们从财产性收入中受益机会的大小。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实施城市支助农村,城乡协调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创造公平机会保障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程国栋.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05.
【关键词】收入结构;财产性收入;趋势分析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021-01
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影响我国社会可支配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增加财产性收入,就需要把居民生活需要以外的“余钱”通过市场化方式转化为财产,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对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财产性收入的内涵
所谓财产性收入,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上的解释是:“指金融资产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给他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它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而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指标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2 武汉市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财产性收入比重较低。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市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状况不断提升。如(表1)所示,从1992年到2006年武汉市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总收入是逐年稳步上升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92年的2 130.84元上涨到2006年的12 360.00元,平均每年增长速度达到13.38%,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也由1992年的1 291.90元上升到2006年的6 680.64元,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为12.45%。但是城市和农村的收入水平有着明显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扩大的趋势。
可知各类收入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大到小依次为:工薪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其中,工薪收入比重由2001年的65.42%上涨到2006年的73.71%,增长了近10%,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30%左右,经营性净收入虽然占的比重较小但也明显的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唯有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呈现出波动的下降趋势。
农村居民总收入的构成比重由大到小依次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劳动者报酬和居民财产性收入。其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生产方式的转变,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不断减少,从1992年的占总收入比重的86.59%到2006年的占总收入的70.43%,下降了16%。其中居民财产性收入占的比重很小而且时常波动,而近5年所占比重才显现出一个上升的趋势,但这个比重基本上还在2%以下,这与国外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20%~30%的平均水平相差甚远。
(2)与我国发达城市相比,武汉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水平偏低,且增长呈现出阶段性变化1990~2006年武汉、上海和广州三个城市的城市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数据如(表2)。
3 政策启示
缩小收入差距,为广大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创造平等的机会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财产性收入是以人们拥有财产为前提,而财产又依赖于人们收入的高低。因此社会收入分配状况决定了人们从财产性收入中受益机会的大小。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实施城市支助农村,城乡协调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创造公平机会保障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程国栋.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