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与日耳曼法刑法发展途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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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东西方社会发展的区别,影响到法律发展途径的差异,本文将唐律和日耳曼法的刑法发展途径进行比较,论述二者刑事法律的主要发展途径。
  【关键词】唐律;日耳曼法;发展途径中西法律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表现各具特色,在诸多影响因素中西方法律以宗教因素为主,在中国传统法中,则以政治因素为重,日耳曼法是当今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内容较为龐杂。唐律是中国唐代(公元618-906年)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此两类法律涵盖广泛,从整体比较较为困难,本文将从刑事法律的发展途径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代表作,在刑事法领域十分发达,而且制定了通行全国的法典。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口耳相传的部落习惯,日耳曼人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后,各部落的习俗转化为法律。唐律是在总结了近千年的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涉及领域十分广泛。
  1唐代刑法的发展途径
  唐律内容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体现了中国传统法重刑轻民的立法特点,唐代刑法的发展具有有鲜明的政治特色,当朝皇帝的言行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同时以司法实践为补充,形成多种发展途径并存的局势。
  11在法典编纂体例方面继承前朝立法成果。唐代法典的编纂基本继承隋代法典体例,以隋代开皇年间《开皇律》和大业年间《大业律》的十二篇结构作为立法基础,《唐书刑法志》“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繁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特别在唐武德年间编纂修订的《武德律》“一准开皇之律”。可见唐律对前朝法律的继承发展。
  12唐律的发展和改革源于皇帝命令。成文法典的编纂是唐代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几乎每朝皇帝都曾下令编纂法典,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据《唐书·刑法志》记载:“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是为《贞观律》。“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共纂律令格式。”此为《永徽律》。由此可见,唐代初期的重要法典是由当朝皇帝下令编纂的,皇帝成为推进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
  13唐律在法典中创制律疏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唐代法典《唐律疏议》的编纂是唐代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唐代在法典编纂中创制以律疏形式解释法律条文的新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也使法律简明易懂。
  《永徽律》颁行之后,唐高中下令对《永徽律》进行疏解,参加者共十九人,是历次修律活动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唐书刑法志》:“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逐无平准……参纂律疏,……自是断狱者引疏分析之”。疏文紧随律文之后,与律文有同等效力,也都是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永徽律疏》的制定,不仅对唐代官吏统一地适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法律条文的注疏的形式也成为促使唐律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
  14唐代权臣、法学家的建议亦为唐律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国传统法的代表之作,对当时的周边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唐代大臣韩瑗参加了《永徽律疏》制定,韩瑗之父韩仲良,《旧唐书·韩瑗传》“武德初为大理少卿,受诏与郎楚之等定律令”,正式在他的建议下,武德修律以《开皇律》为蓝本。裴弘献在贞观修律时上书,《旧唐书·刑法志》“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
  2日耳曼法中刑事法律发展的主要途径
  日耳曼法也称“蛮族法”,是整个日耳曼民族建立的多个国家的法律总和。“蛮族”是在罗马帝国灭亡前罗马人对于日耳曼人的一种蔑称,后世也一直沿用。通说认为,日耳曼法具有体系零乱,法律部门分类不清的特点。
  21日耳曼法最初的发展途径:本族人的口耳相传。日耳曼法起源于原始的部族习惯,在日耳曼民族大迁徙之前,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刑事规范内容,据罗马时期凯撒的《高卢战记》和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记载,早期的日耳曼法基本上是习惯法,他们只能依赖于口耳相传而代代继承下来,“这样的习惯保留在部落长者心中,他们偶然被召集到一起,并被要求说出法律”,到后期,这些长者逐渐发展为日耳曼国家的国王,但是他们也不能自己制定法律,只能像原来一样说出部落习惯作为法律使用。
  22制定法的出现是日耳曼法律刑事规范的最主要发展方式。日耳曼民族从原始的部落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王国,初期,他们仍然使用者自己的习惯法,但这些习惯很快便走向了成文化,其主要原因有:(1)建立王国后,由于政治发展的需要简单的习惯法已不能达到阶级统治的目;(2)与外界交流的广泛,最初的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本族人,是属人法,随着王国建立、交流加强,日耳曼法逐渐向属地法过度,直到成文法出现,标志着日耳曼法已转变为属地法。
  23王室法令促进日耳曼法刑事规范的完善。随着日耳曼国家的发展,国王的权利日益增大,为加强中央集权,国王开始通过发布敕令的方式完善法律。例如公元8世纪的伦巴德国王利特博兰德在位期间,他对伦巴德法律作了大量补充,在713至735年间颁布了153条补充法令,被称为《利特博兰德法律》。
  3唐律与日耳曼法刑事法律的比较与评价
  31唐律发展形成于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成功的借鉴了千余年的刑事立法经验,表现出高超的刑事立法技术和完备的刑事法律规范;日耳曼民族从母系氏族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没有更多的立法经验供其借鉴,只是在罗马法的影响和帮助下形成了一些零散的刑事法律规范,其完备性与唐律有明显的差距。
  32唐律的内容和制定过程体现了国家和统治阶级的意志。日耳曼法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主要采用赔偿方式,有些类似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虽然也较长时间在日耳曼国家内部施行,但这些制度没有上升为国家志意。
  33唐律在刑罚体系、罪名方面十分完备,将前朝的刑事立法成果进一步完善,巩固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的特征;日耳曼刑事法律规范体现了体系凌乱的特点,罪名不明确,在法规中一般是以对具体行为的描述来界定犯罪,对犯罪行为的抽象概括能力较低。
  4结语
  唐律浓缩了中国数千年封建立法的精华,其刑事法律的高度发达,离不开它多元化的发展途径,这些发展途径看似复杂,但逻辑结构清晰,从继承借鉴前朝成果→皇帝下诏本朝修律→大臣主持法典编纂→发展创造优秀法典的过程。日耳曼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基础,深刻影响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当今三大法系之一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单从刑事法规来看,它对多种不法行为的细致划分至今仍令人惊叹。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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