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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性、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17-0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保障卖方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保障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信用”本身是不能防止欺诈的。
一、信用证诈骗的特点
(一)国际性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是转手贸易或转租船舶,则要涉及多个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信用证诈骗的这种跨国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因为一旦诈骗出现,行骗者往往已携款物逃之夭夭,跨国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例如一项进口业务涉及许多单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及其它单据以及这些单据下面的租船、商检、配载、卸载、管理和交付等行为,还涉及到对卖方及船方的资信、货物数量和质量、船舶状况及船员配备的了解和贸易程序、水文气象、国际法等知识。对一般商人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实际情况并作出精确判断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些环节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间隙与漏洞。因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而入,编造各种骗局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单相欺诈,风险时常出现。
(三)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由于诈骗者只是利用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尽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信用证诈骗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只占极少数,但从每一宗信用证诈骗所涉及的触目惊心的数额及危害后果看,几乎都已构成犯罪。可以说,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对此,施以单一的方式来打击和防范是不够的,应从不同角度,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既要采取民事处理的方式,为受害方挽回经济损失,不让诈骗者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要采取刑事处理的方式,严厉惩罚诈骗者。
二、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能犯罪。世界上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防止信用证欺诈,中国也不例外。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信誉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不能采用过多的干预手段,只有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形式,鉴别其真伪,发现被诈骗时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中国开证银行偿还贷款给保兑或付款银行,从而防止欺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进行交易。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做到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应侧重来证,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另外,防范信用证诈骗,银行方面还应从诈骗的方式入手,审查以下内容:电开信用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用证有无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鉴是否相符,信用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矛盾等。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如由对方签字后才能装货发运条款)等豍。只有通过贸易商、银行共同把关,才能尽可能的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发生。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17-0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保障卖方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保障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信用”本身是不能防止欺诈的。
一、信用证诈骗的特点
(一)国际性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是转手贸易或转租船舶,则要涉及多个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信用证诈骗的这种跨国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因为一旦诈骗出现,行骗者往往已携款物逃之夭夭,跨国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例如一项进口业务涉及许多单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及其它单据以及这些单据下面的租船、商检、配载、卸载、管理和交付等行为,还涉及到对卖方及船方的资信、货物数量和质量、船舶状况及船员配备的了解和贸易程序、水文气象、国际法等知识。对一般商人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实际情况并作出精确判断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些环节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间隙与漏洞。因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而入,编造各种骗局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单相欺诈,风险时常出现。
(三)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由于诈骗者只是利用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尽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信用证诈骗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只占极少数,但从每一宗信用证诈骗所涉及的触目惊心的数额及危害后果看,几乎都已构成犯罪。可以说,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对此,施以单一的方式来打击和防范是不够的,应从不同角度,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既要采取民事处理的方式,为受害方挽回经济损失,不让诈骗者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要采取刑事处理的方式,严厉惩罚诈骗者。
二、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能犯罪。世界上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防止信用证欺诈,中国也不例外。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信誉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不能采用过多的干预手段,只有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形式,鉴别其真伪,发现被诈骗时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中国开证银行偿还贷款给保兑或付款银行,从而防止欺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进行交易。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做到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应侧重来证,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另外,防范信用证诈骗,银行方面还应从诈骗的方式入手,审查以下内容:电开信用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用证有无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鉴是否相符,信用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矛盾等。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如由对方签字后才能装货发运条款)等豍。只有通过贸易商、银行共同把关,才能尽可能的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