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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根据的问题源自对量刑正当化根据的讨论,量刑应根据责任程度及大小为基础进行判断。责任仅具有限定刑罚和量刑的功能,并不具有启动刑罚和量刑的功能。而我国的量刑理论在没有确立责任主义之前,无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还是人身危害性标准都无法满足科学量刑的需要。要克服我国当前刑罚裁量根据理论的诸多缺陷,最合适的道路莫过于将规范责任论引入责任体系中,以责任主义为核心,兼顾特殊预防的理念构建量刑根据理论体系。